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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申请人需注意权利记载不以多取胜
时间:2016-12-05 17:50 作者:邱戈龙 王美霞
【导读】权利人在申请专利保护时,一般总认为权利要求书中记载要求保护的内容越多,自身的专利权越容易得到保护,但在司法实践中则不然,如在发明专利侵权案件中,认定侵权采取的标准是”全面覆盖原则”,要求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特征全部被被诉侵权产品所包含,否则不构成侵权!本文将结合一个案例对此进行分析!

【基本案情】胡某于2004年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注射用三磷酸腺苷二钠氯化镁冻干粉针剂及其生产方法”发明专利,并于2006年被授予专利权。被告TLE分公司成立于2002年,经营相关药品的批发和其他商品的批发零售,其于2005年12月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准泰盛公司注射用三磷酸腺苷二钠氯化镁”新药的注册,原告以其第二项独立权利要求作为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认为被告产品与涉案专利产品的特征相同,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
 
【案件焦点】被告TS公司生产、销售以及LTE分公司销售的“注射用三磷酸腺苷二钠氯化镁”药品是否侵犯胡某的专利权
 
【法院评析】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认定被告生产销售的药品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判决判决如下:一、TLE分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胡某专利权的侵权产品;二、山西TS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胡某专利权的侵权产品;三、山西TS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胡某经济损失20万元;
 
【律师点评】《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全偶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此为全面覆盖原则的法律规定内容,在认定被诉侵权产品是否侵权时,最先采取的是该原则。

    本案原告主张其专利产品的必要技术特征包括:1.注射用针剂的样态为冻干粉;2.该针剂是一种三磷酸腺苷二钠氯化镁冻干粉;3.该针剂组分中的三磷酸腺苷二钠与氯化镁的重量比为100毫克比32毫克。被诉侵权产品“注射用三磷酸腺苷二钠氯化镁”,同样为注射用针剂,性状为白色或类白色冻干块状物或粉末,冻干粉的主要成分为三磷酸腺苷二钠和氯化镁,规格为三磷酸腺苷二钠100毫克、氯化镁32毫克,这些特征说明,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产品的特征相同,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构成侵权。

    
专业处理专利案件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的首席法务官邱戈龙认为全面覆盖原则是通过对比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被侵权专利技术的技术特征,如果被控侵权物将全力专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方案的必要技术特征全部再现,即包含了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就落入了该专利的保护范围之内,构成了侵犯该专利权的行为。如果没有包含一项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则表明其实施的技术方案与该专利权所保护的技术方案不相同,不属于侵权。当然如果某一项技术方案除了全部包含某项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意外,还包含一个或多个该权利要求没有记载的技术特征,该技术方案仍然落入权利要求的范围,仍然构成侵权。

    从全面覆盖原则认定专利侵权可以看出,专利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技术特征越少,越有可能被认定侵权,因此作为专利权利人,在申请专利时,专利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内容需要审慎!并非必要特征越多越容易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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