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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证据的收集
时间:2017-11-08 21:38 作者:邱戈龙
【发表人】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邱戈龙
【案件来源】(2007)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92号
【关键词】专利、侵权、证据收集
【摘要】权利人发现侵权行为时,是侵权证据收集的最好时机,若是在诉前对证据的收集不全面,很有可能会导致败诉,开庭前是提交证据是时候,之后再想收集侵权证据,即使收集到证据,法院也不一定接受。因此在开庭前对证据的收集齐全是取得诉讼胜利的必要条件。
【基本案情】原告(反诉被告)AK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HB公司请求法院确认不侵犯专利权及反诉专利侵权纠纷一案。
AK公司诉称,HB公司的专利是一个方法专利,AK公司的产品与HB公司的专利不属于同一个类型,不存在侵权,而HB公司的行为使AK公司产品的销量受到严重影响。因此,AK公司请求法院确认其不侵犯HB公司的专利权。
AK公司为其主张提供如下证据:
1、专利登记簿副本及专利文件,证明辉博公司的专利是方法专利,其专利权保护的内容以及技术方案;
2、AK公司的料位计产品照片及说明书,证明AK公司产品的结构特征与HB公司专利保护的方法技术方案不同,不具有可比性;
3、用户的传真件附法律意见书;
4、AK公司的发货清单;
5、HB公司发给YD公司的函;
6、HY律师事务所发给TJ公司的函;
7、TJ公司发给AK公司的函;
8、AK公司与TJ公司的供货合同;
上述证据3-8证明HB公司散布AK公司侵权的言论,给AK公司造成损害。
9、(1)《原子核物理》第1页,(2)《核辐射探测器及其实验技术手册》第1页,(3)《核技术勘查》第2页;
10、(1)《原子核物理》第63-68页,(2)《核辐射探测器及其实验技术手册》第2.3节,(3)《核技术勘查》第二章第四节,(4)《原子核物理实验方法》第二章第五节;
11、《核技术勘查》第76-86页;
12、(1)《原子核物理》第63-68页,(2)《核技术勘查》第55页、第189页,(3)《原子核物理实验方法》第65页;
上述证据9-12证明射线本身是自然发现,射线和物质之间存在自然效应,利用射线测量料位是对自然科学的应用,不是发明。
13、《合同书》及《技术协议》,证明:(1)2007年11月16日各方在HD公司现场鉴定的产品与本案系争产品为同一产品;(2)AK公司产品的工作原理与HB公司专利方法确定的步骤完全不一样,即HB公司的专利方法事实上不可行。
HB公司辩称,AK公司的诉请不能成立,认为该产品侵犯了其专利方法,损害了HB公司的经济利益,HB公司为其反诉请求提供如下证据:
1、发明专利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
2、专利年费收据;
上述证据证明HB公司依法享有专利权。
3、“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证书,证明利用上述专利方法开发出来的专利产品“NAKe无源核子料位计”在2005年被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公室认定为“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4、AK公司的网页资料,证明AK公司的网页显示其生产、销售的MRD系列核料位计产品系使用HB公司专利的侵权产品;
5、双方的宣传资料,证明AK公司对外宣传其MRD系列产品系利用HB公司的专利方法;
6、AK公司和案外人TJ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证明AK公司侵犯HB公司专利实施销售行为的事实;
7、HB公司与客户签订的专利产品购销合同,证明HB公司的索赔依据;
8、律师费、公证费发票,证明辉博公司为调查取证和制止侵权行为产生的合理费用。
【案件的关键】关于侵权证据与不侵权证据有哪些?
【法院认定】法院对AK公司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对HB公司提供的证据1、2、4、6、8予以确认。证据3、5不是判断专利侵权与否的直接依据,且AK公司对其宣传资料的真实性持有异议,故对该两份证据不予采用。证据7需在专利侵权的主张成立后再作认定。
【律师点评】专业处理专利案件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的首席法务官邱戈龙认为:
专利侵权证据的收集
一、有关侵权者情况的证据。侵权者确切的名称、地址、企业性质、注册资金、人员数、经营范围等情况。比如,可以上网搜索该企业的官网,了解其经营范围,如有侵权产品的介绍,可以申请公证机关进行证据保全。
二、有关侵权事实的证据。构成专利侵权的前提是必须要有侵权行为。因此,证明侵权者确实实施了侵犯专利权的行为的证据在处理侵权过程中是至关重要的。这些方面的证据有侵权物品的实物、照片、产品目录、销售发票、购销合同等。如有对外销售侵权产品,可以与公证人员一起进行购买后,进行证据保全。
三、申请法院进行诉前证据保全,2012年新民诉法明确了证据的诉前保全制度,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值得谨慎的是,该措施可以阻止侵权行为的继续,专利侵权案件的审理时间较长,防止权力的损失继续扩大,但是若败诉时,即要对被保全人进行赔偿,并且在诉前必须交纳保证金。
四、有关损害赔偿的证据。
专利权人可以向侵权者要求损害赔偿。要求损害赔偿的金额可以是专利权人所受的损失。但专利权人要提供证据,证明因对方的侵权行为,自己专利产品的销售量减少,或销售价格降低,以及其他多付出的费用或少收入的费用等损失。
要求损害赔偿的金额也可以是侵权者因侵权行为所得的利润。专利权人要提供证据,证明侵权者的销售量、销售时间、销售价格、销售成本及销售利润等。以此为依据,计算侵权者所得的利润。
要求损害赔偿的金额还可以是不低于专利权人与第三人的专利许可证协议的专利许可费。为此,专利权人要提供已经生效履行的与第三人的专利许可证协议。
(更多案例解读敬请关注www.itscourt.com 邱戈龙尖端知识产权律师)
【案件来源】(2007)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92号
【关键词】专利、侵权、证据收集
【摘要】权利人发现侵权行为时,是侵权证据收集的最好时机,若是在诉前对证据的收集不全面,很有可能会导致败诉,开庭前是提交证据是时候,之后再想收集侵权证据,即使收集到证据,法院也不一定接受。因此在开庭前对证据的收集齐全是取得诉讼胜利的必要条件。
【基本案情】原告(反诉被告)AK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HB公司请求法院确认不侵犯专利权及反诉专利侵权纠纷一案。
AK公司诉称,HB公司的专利是一个方法专利,AK公司的产品与HB公司的专利不属于同一个类型,不存在侵权,而HB公司的行为使AK公司产品的销量受到严重影响。因此,AK公司请求法院确认其不侵犯HB公司的专利权。
AK公司为其主张提供如下证据:
1、专利登记簿副本及专利文件,证明辉博公司的专利是方法专利,其专利权保护的内容以及技术方案;
2、AK公司的料位计产品照片及说明书,证明AK公司产品的结构特征与HB公司专利保护的方法技术方案不同,不具有可比性;
3、用户的传真件附法律意见书;
4、AK公司的发货清单;
5、HB公司发给YD公司的函;
6、HY律师事务所发给TJ公司的函;
7、TJ公司发给AK公司的函;
8、AK公司与TJ公司的供货合同;
上述证据3-8证明HB公司散布AK公司侵权的言论,给AK公司造成损害。
9、(1)《原子核物理》第1页,(2)《核辐射探测器及其实验技术手册》第1页,(3)《核技术勘查》第2页;
10、(1)《原子核物理》第63-68页,(2)《核辐射探测器及其实验技术手册》第2.3节,(3)《核技术勘查》第二章第四节,(4)《原子核物理实验方法》第二章第五节;
11、《核技术勘查》第76-86页;
12、(1)《原子核物理》第63-68页,(2)《核技术勘查》第55页、第189页,(3)《原子核物理实验方法》第65页;
上述证据9-12证明射线本身是自然发现,射线和物质之间存在自然效应,利用射线测量料位是对自然科学的应用,不是发明。
13、《合同书》及《技术协议》,证明:(1)2007年11月16日各方在HD公司现场鉴定的产品与本案系争产品为同一产品;(2)AK公司产品的工作原理与HB公司专利方法确定的步骤完全不一样,即HB公司的专利方法事实上不可行。
HB公司辩称,AK公司的诉请不能成立,认为该产品侵犯了其专利方法,损害了HB公司的经济利益,HB公司为其反诉请求提供如下证据:
1、发明专利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
2、专利年费收据;
上述证据证明HB公司依法享有专利权。
3、“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证书,证明利用上述专利方法开发出来的专利产品“NAKe无源核子料位计”在2005年被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公室认定为“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4、AK公司的网页资料,证明AK公司的网页显示其生产、销售的MRD系列核料位计产品系使用HB公司专利的侵权产品;
5、双方的宣传资料,证明AK公司对外宣传其MRD系列产品系利用HB公司的专利方法;
6、AK公司和案外人TJ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证明AK公司侵犯HB公司专利实施销售行为的事实;
7、HB公司与客户签订的专利产品购销合同,证明HB公司的索赔依据;
8、律师费、公证费发票,证明辉博公司为调查取证和制止侵权行为产生的合理费用。
【案件的关键】关于侵权证据与不侵权证据有哪些?
【法院认定】法院对AK公司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对HB公司提供的证据1、2、4、6、8予以确认。证据3、5不是判断专利侵权与否的直接依据,且AK公司对其宣传资料的真实性持有异议,故对该两份证据不予采用。证据7需在专利侵权的主张成立后再作认定。
【律师点评】专业处理专利案件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的首席法务官邱戈龙认为:
专利侵权证据的收集
一、有关侵权者情况的证据。侵权者确切的名称、地址、企业性质、注册资金、人员数、经营范围等情况。比如,可以上网搜索该企业的官网,了解其经营范围,如有侵权产品的介绍,可以申请公证机关进行证据保全。
二、有关侵权事实的证据。构成专利侵权的前提是必须要有侵权行为。因此,证明侵权者确实实施了侵犯专利权的行为的证据在处理侵权过程中是至关重要的。这些方面的证据有侵权物品的实物、照片、产品目录、销售发票、购销合同等。如有对外销售侵权产品,可以与公证人员一起进行购买后,进行证据保全。
三、申请法院进行诉前证据保全,2012年新民诉法明确了证据的诉前保全制度,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值得谨慎的是,该措施可以阻止侵权行为的继续,专利侵权案件的审理时间较长,防止权力的损失继续扩大,但是若败诉时,即要对被保全人进行赔偿,并且在诉前必须交纳保证金。
四、有关损害赔偿的证据。
专利权人可以向侵权者要求损害赔偿。要求损害赔偿的金额可以是专利权人所受的损失。但专利权人要提供证据,证明因对方的侵权行为,自己专利产品的销售量减少,或销售价格降低,以及其他多付出的费用或少收入的费用等损失。
要求损害赔偿的金额也可以是侵权者因侵权行为所得的利润。专利权人要提供证据,证明侵权者的销售量、销售时间、销售价格、销售成本及销售利润等。以此为依据,计算侵权者所得的利润。
要求损害赔偿的金额还可以是不低于专利权人与第三人的专利许可证协议的专利许可费。为此,专利权人要提供已经生效履行的与第三人的专利许可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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