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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企业客户资料属于商业秘密如何证明呢?
时间:2016-12-02 16:30 作者:邱戈龙 王美霞
【导读】客户名单商业秘密在非公知性上表现为反映客户的交易习惯内容,由于客户交易活动内容存在不稳定性,有关交易资料不易固定。但通过经营者与客户长期、稳定的业务往来情况,足以说明其为保持客户而付出相应的劳动,由此明确客户名单的特定性并区别可从公开渠道获取的客户名称,成为法院认定秘密性的通用方式。本文将结合一个案例对此进行分析。

【基本案情】被告徐某系原告的员工,工作岗位为海外客服,从事海外客户服务并与国内相关单位进行联系和沟通等,其于2012年5月从原告处离职,并于同年6月进入被告迅由物流有限公司,随即被告迅由公司与CLI(原告原客户)于2012年8月开始发生第一笔交易。且该客户于同年10月确认不再与原告合作。原告通过接到一份有关徐某与CLI公司交易的邮件发现徐某可能带走企业客户名单商业秘密并披露给迅由公司使用,遂以徐某、迅由公司为被告起诉至法院。
 
【案件焦点】原告所主张的包括CLI在内的相关客户是否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
 
【法院评析】法院经过审理查明,判决被告徐某、被告上海迅由物流有限公司停止使用原告作为商业经营秘密的CLI客户名单并连带赔偿原告人民币37000元。
 
【律师点评】本案是一起典型离职员工侵犯原企业客户名单商业秘密类型案例,站在原告角度讲,似乎被告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很明显,但在法庭上,没有证据,即使是事实也很难获得法院的认可。因此,企业的商业秘密遭受侵权时,最重要的是收集证据!

    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原告要主张被告实施侵犯商业秘密并请求赔偿,前提是其所主张的信息属于法律所保护的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为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客户名单属于经营信息,在这类案件中,最主要的是要证明该客户名单资料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

    不为公众所知悉,即不为所属行业领域内一般公众所知悉和容易获得。客户名单在此的表现为其不仅仅只是反映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一般公众可以从公共领域内就能获取到的信息,而是包含客户的交易习惯如包括客户特定需求、交易条件、报价模式、客户非对外公开的联系方式等本案原告通过提供一系列装运通知单、账单,但由于这些文件均为原告单方在其电脑打印,其真实性、完整性缺乏其他证据充分印证,因此没有被法院采纳。但其提交的其与CLI所指定的源源山富公司等12家公司自2009至2012年间的业务往来发票,显示原告与CLI的业务往来数量较多,金额较高,足以表明原告与CLI之间存在较为长期、稳定的交易联系,因此法院认定CLI的有关客户资料符合不为公众所知悉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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