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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员工带走企业商业秘密如何以刑事立案
时间:2016-11-25 17:10 作者:邱戈龙 王美霞
【导读】公安部门作为一般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部门,对报案、控告、举报等的材料进行审核,决定是否予以立案并展开侦查。近年来,离职员工携带原企业商业秘密并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的案件层出不穷,面对员工侵权,企业所希望的远不止拿到损害赔偿金额,而是如何将侵权者绳之以法,施以刑事制裁。本文将结合一个案例谈谈企业应该从哪些方面准备证据做好刑事立案前的准备。
 
【基本案情】被告李某曾是原告湘潭市XX实业有限公司的员工,从事机械技术员工作,熟悉掌握原告公司矿山用架乘人装置的各项技术。后其离职跳槽至XX公司任技术员,并负责设计焊接驱动轮的猴车且投入生产使用。原告通过提交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审计报告、勘验检查笔录等材料作为立案材料。公安部门经过审查予以立案,侦查后将材料移交检察院,由检察院向法院起诉。
 
【争议焦点】权利人所主张的技术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犯罪嫌疑人是否实施了侵权行为。
 
【法院评析】法院经过审理查明,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律师点评】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其中重大损失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为商业秘密权利人因侵权人的侵权行为遭受五十万元以上的损害。商业秘密权利人要以刑事立案需要向公安机关提交证实被指控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初步证据,且公安机关对于商业秘密刑事犯罪的立案材料审核相对于其他案件较严,实践中很多案件由于初步材料没有准备充分而没有成功立案而转为民事案件。下文从商业秘密刑事犯罪构成要件角度分析企业应该提交什么材料。

      首先商业秘密权利人应该举证证明其所主张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为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或者经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不为所属领域内一般公众所知悉和容易获得,对于技术信息一般可以通过司法鉴定获取秘密性鉴定结论作为证据,但对于经营信息如客户名单则需要列举所主张的客户,与客户进行交易的订单、账单等等能显示客户交易习惯等的信息材料。价值性和实用性具有统一性,实用性是价值性的前提,价值性是实用性的目的。商业秘密信息需要能够被运用到生产实践中并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利益大小或者竞争优势大小在所不论。秘密性是指为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使得秘密信息处于保密状态。保密措施包括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公司的保密制度等。

      其次,被指控犯罪嫌疑人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行为,法院通常采取“实质性相似+接触-合法来源”,作为商业秘密权利人需要对“实质性相似+接触”即可,对于技术信息一般可以采取同一性鉴定的方式获取证据,而经营信息则需要证实两个点,其一,被控犯罪嫌疑人与权利人交易客户进行了交易;其二交易的价格低于商业秘密权利人的交易价格。关于接触,需要证实离职员工不仅曾是企业原职工还需要证实该职工有接触信息或者可能接触。

      最后,损害达到五十万以上。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商业秘密权利人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计算,其一“权利人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其二“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获取的利益”。可以通过损失审计从商业秘密的研发成本,产品销量的减少等方面进行。

      证明被控犯罪嫌疑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初步证据需要从以上三点进行证据的收集,尽可能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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