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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侵权案件司法鉴定知多少?
时间:2016-12-27 14:41 作者:邱戈龙 王美霞
【导读】司法鉴定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运用频繁,其原因在于知识产权涉及问题专业化较强,不仅是当事人就连法官也无法通过常识对疑点作出准确的判断,而司法鉴定作为仅对专门性问题作出科学性鉴定结论的机构正好弥补了这一缺陷。在商业秘密案件中,主要涉及秘密性鉴定和同一性鉴定,本文将结合一个案例对此进行分析。
 
【基本案情】1999年9月JL公司向四川省工商局举报XW研究所、XW公司侵犯其商业秘密,受案后,对双方当事人生产的相关型号产品送四川省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进行技术鉴定,鉴定结果为二者产品不具有相同性。后原告将案件起诉至人民法院,通过证据保全措施获取到被告方使用侵权产品,并申请了重新鉴定,鉴定结论为JL公司利用公知技术进行一些工艺和参数的确定属于非公知技术,但与被控侵权产品并不构成实质性相似。
 
【争议焦点】1、涉案信息是否不为公众所知悉?
                   2、原告主张的秘密信息与被控侵权产品信息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
 
【法院评析】法院经过审理查明,判决如下:驳回原告JL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92012元,鉴定费40000元,共计232012元,由JL公司负担。
 
【律师点评】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司法鉴定不涉及案件审理,其鉴定结论不受案情所影响,对法官认定案件事实以及推进案件进程起到关键作用。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由于司法鉴定通常仅对技术信息进行鉴定,因此在商业秘密司法鉴定中,仅涉及技术秘密信息的鉴定。

      在商业秘密侵权纠纷司法鉴定中,通常会涉及两种类型的鉴定:一是判断鉴定委托人所主张的技术信息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技术秘密的鉴定,简称“秘密性鉴定”或“非公知性鉴定”;二是判断被诉方的技术信息是否与鉴定委托人构成技术秘密的技术信息相同或实质性相似的鉴定,简称“相似性鉴定”或“同一性鉴定”。

      秘密性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即不为所属领域内相关公众所知悉和容易获得,其包含两个方面,其一,不能在公开杂志、报刊等公众平台获取信息;其二,是对秘密信息技术含量的要求,如果一项信息通过同行业人员一般观察即可获知,则商业秘密权利人对其采取保密措施是无用的,且国家对此进行保护也会损害公共的利益。商业秘密权利人需要向司法鉴定中心提交其所主张属于商业秘密的材料信息,由司法鉴定中心运用科学技术对其是否具有秘密性进行鉴定最红得出鉴定结论作为法院判定的参考文件。

     在司法实践中,同一性鉴定就是司法鉴定机构对诉讼双方的涉案技术信息进行对比,以判断两者是否属于同样的技术的过程。同一性鉴定应该围绕秘密点进行,即权利人所主张的具有秘密性的信息或者秘密性鉴定结论中属于秘密性的信息。本案原告在向工商局报案时仅就对被控侵权信息与原告所主张的商业秘密信息进行鉴定,而没有对原告所主张的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进行鉴定认定,该同一性鉴定结论是存在不合理之处的,因为同一性鉴定是围绕秘密点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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