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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同一原理,采用不同技术方案,实现同一技术效果的,不侵权
时间:2017-11-08 21:40 作者:admin
     【发表人】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邱戈龙
     【案件来源】(2007)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92号
     【关键词】同一原理、侵权、不同的技术方案
     【摘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基于相同的技术原理,但采用了不同的技术方案实现了同样的技术效果的,不能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构成对涉案专利的侵犯。从等同侵权的角度看,即利用了不同的技术手段,实现了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了基本相同的效果,但是该技术手段是不同的,因此不能认定为等同侵权。
    【基本案情】原告(反诉被告)OK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HB公司请求确认不侵犯专利权及反诉专利侵权纠纷。
OK公司诉称,因原、被告属同一行业,业务范围相近,OK公司生产的核料位计产品与HB公司在市场上产生了竞争。HB公司依赖其受让的上述专利在用户中宣称OK公司的产品侵犯了其专利权,如果用户使用OK公司的产品,HB公司会对用户起诉,很多用户因而不敢使用OK公司的产品。OK公司认为,HB公司的专利是一个方法专利,OK公司的产品与HB公司的专利不属于同一个类型,不存在侵权,而HB公司的行为使OK公司产品的销量受到严重影响。因此,OK公司请求本院确认其不侵犯HB公司的专利权。
      HB公司辩称,OK公司的诉请不能成立,并提起反诉称,2006年4月20日,OK公司与案外人TJ公司签订了104套MRD系列核料位计产品购销合同。HB公司认为该产品侵犯了其专利方法,损害了HB公司的经济利益,故请求本院:1、确认OK公司侵犯HB公司“利用γ射线测量物位的方法”的发明专利权;2、判令OK公司停止侵权;3、判令OK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4、判令OK公司承担HB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公证费和律师费等合理费用人民币5万元。
      上海市科技咨询服务中心就技术问题进行鉴定,OK公司生产、销售的MRD-AZY无放射源核料位计所使用的测量物位的方法与HB公司名称为“利用γ射线测量物位的方法”的发明专利是基于相同的利用γ射线测量物位的原理,采用了不同的技术方案实现对粉煤灰的非接触式测量。
     【焦点问题】本案的焦点在于基于同一技术原理,采用了不同的技术方案,实现同一技术效果的,构不构成对涉案专利的侵犯。
     【律师点评】专业处理专利案件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的首席法务官邱戈龙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从等同侵权的判定原则的角度上看,利用了不同的技术手段,实现了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了基本相同的效果,但是该技术手段是不同的,因此不能认定为等同侵权。即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基于相同的技术原理,但采用了不同的技术方案实现了同样的技术效果的,不能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构成对涉案专利的侵犯。
      在本案中,OK公司生产、销售的MRD-AZY无放射源核料位计所使用的测量物位的方法与HB公司的上述发明专利是基于相同的利用γ射线测量物位的原理,但采用了不同的技术方案实现对物料的非接触式测量。利用γ射线测量物位的原理属于公知技术范畴,人人皆可自由使用,而OK公司核料位计产品实现对物料的非接触式测量的技术方案与HB公司的方法专利不同,故OK公司生产、销售的MRD-AZY无放射源核料位计所使用的测量物位的方法并未落入HB公司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构成对HB公司上述专利权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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