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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字典成为辞典行业里的通用名称了?
时间:2016-10-25 15:06 作者:邱戈龙 焦新聪
      电影《编舟记》里男主角马缔光也日复一日年复一年进行辞典《大渡海》的编辑,历时10年完成鲜明的展现了日本人对“做一件事情做到极致”的敬业精神。看完电影,不禁陷入沉思,任何一部辞典内容庞杂,而且词汇随着时代的变化而跟着改变,编辑的难度以及耗时确实不是一般人可以想象的,此后对任何一本小小的字典都不敢再以轻视,只发觉得其间散发着灼灼光辉。
      说起《新华字典》,应该很少有人不知不晓吧,其俨然也成为一代又一代人的童年印记。近日,《新华字典》的出版商商务印书馆有限公司以“擅自生产和销售打着新华字典名义的辞书,导致市场混淆”为由,将华语教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告上法庭,并索赔340万元。这一起涉及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的案件立刻引发媒体及网友的讨论和关注。经过了解,对双方观点及法律知识点总结如下:

      《新华字典》出版商即商务印书馆认为“新华字典”属于未注册驰名商标,被告华语教学出版社的行为侵犯了其“新华字典”未注册驰名商标权以及特有包装装潢权,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并导致市场混淆。在以前,我国对商标的保护注重对注册商标进行保护,即只有在商标局对商标注册了的商标才予以保护。但后来随着人们对商标权的进一步认识,发现商标的保护本质上是对商誉的一种保护,即商标本身是没有价值可言的,其只有经过使用,与特定商品相结合才能使商标的价值提高,同时商标的价值达到一定程度的时候,对商品的宣传以及品牌质量的效应也起到无法想象的作用。法律禁止他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标,其实质是为了防止有人借助商标所含有的价值搭顺风车,或者作出有损商标商誉的事情。既然如此,一些未经过注册,但通过使用已为人所熟知并在某个行业产生较大影响的商标也应该纳入保护的范围,只是其保护的力度应该低于已注册的驰名商标。根据《商标法》第13条第一款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新华字典》由于历史原因,同一般国企一样在过去对知识产权并没有予以重视,故对此并没有进行商标注册。其“新华字典”要获得保护需要被法院认定为属于未注册驰名商标一类。新华字典从1953年开始出版,其间经过诸如叶圣陶、魏建功等大家的编辑审订,几十年来反复修订并再版,现今已经第10版了,要问哪个中国学生不知新华字典,恐怕也找不出几个。其驰名度是毋庸置疑的。但“新华字典”能否作为商标成为原被告双方的争议点。

      被告华语教学出版社认为“新华字典”属于辞书通用名称,从功能上讲,《新华字典》项目最初承担着新中国现代汉字标准化推广及社会公众扫盲的历史人物;从属性上讲,《新华字典》最初系国家组织专家编撰,其项目名称不具有指示商品来源的作用。现在扫盲工作基本完成,国家不再组织编撰《新华字典》,改由各出版社自行撰写出版,从而使“新华字典”由国家项目名称成为公共领域的辞书通用名称。因此,任何人无权要求独占使用该辞书通用名称。通用名称可以分为法定的通用名称和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法定的通用名称体现在规范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区标准中;约定俗称的通用名称是指某一商品额名称已被同行业较为普遍使用,但未收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区标准中的名称。根据商标法的规定,通用名称原则上不得作为商标注册,这是为了防止有人利用通用名称获得商标权而禁止他人使用与其相同或类似的商标进而对通用名称达到垄断的目的。但对已经注册了的商标,其商标中含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的,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被告主张“新华字典”属于通用名称,其目的是排除其使用新华字典的违法性。那么新华字典到底应该属于未注册驰名商标还是通用名称呢?

      【律师点评】笔者对通用名称的理解,诸如“米酒”“高粱酒”“双黄莲蛋蓉”“木糖醇”等表示某产品的制作配方名称等限制性词汇。上文所述通用名称包括法定的通用名称和约定俗称的通用名称,法定的通用名称通常比较容易区分,例如我们要买支铅笔,此铅笔是通用名称,或者2B铅笔也是通用名称。但是约定俗称的较难认定,而实践中具有争议性的也是这个。其包含着时间、使用数量及广泛度等,人们对某产品的称呼不再是原先的称呼而代之以俗称。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其和商标还是存在不同之处的,首先在一驰名商标的同行业领域还存在着其他行业商标,如可口可乐的饮料商标,其还存在着诸如乐事、娃哈哈等商标品牌。人们使用该商品,还是存在很多选择余地的,只是该品牌的效应相对于其他比较好,知名度相对比较高。其次商标本身的创作并不是限制性的,创作者还可以从很多方面很多角度进行创作。如“木糖醇”口香糖,其就属于一个通用名称,木糖醇是一个口香糖的口味,通常会在口香糖包装上注明,如果给木糖醇予以商标注册,就会妨碍其他口香糖商家标注口味的权利。另外通用名称与未注册驰名商标的区别点之一在于能否区分商品来源或服务,对于消费者而言,一个商标的认知能够使其把此种品牌的商品或服务和其他品牌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就像李宁和阿迪达斯。
      “新华字典”是属于通用名称还是商标,笔者认为属于未注册驰名商标。首先笔者在网上查找相关其他品牌的字典,找到的是诸如“辞海”“汉语大辞典”“中文大辞典”等,字典的名称也并非仅“新华字典”概括。其次“新华字典”四字的表示也不是唯一汉语字典的表达;另外“新华字典”是在其不断的推广中出现在大众视野,其知名度是在不断的使用中慢慢形成,我们不能否定产品商品推广,因为其推广达到一定的程度就认定为通用名称,其是对该特定商品所有者的不公平。最后,被告不仅在字典上使用新华字典的字样,在整本书的装潢上也和新华字典不无二致,其存在借助新华字典的知名度及声誉搭便车的嫌疑,故意混淆大众对商品的区分。该行为属于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法律应该予以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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