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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计算时时应该注意的事项
时间:2016-10-24 17:22 作者:邱戈龙 焦新聪
【导读】软件开发创作成本高,企业往往需要投入很大的人力物力以及时间等去研发。但是复制一个软件的成本几乎为零。所以各个国家通过制定专门的法律对软件进行保护。给软件开发人予以救济。对于权利人来说,最主要的救济方式莫过于赔偿。本文将通过一个案例来对损害赔偿的计算方式做一个分析。
 
基本案情奥托恩姆有限责任公司诉上海麦格茂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被告麦格茂有限公司未经原告许可使用奥托恩姆公司于2010年发布的MDaemon11.0.3软件,该软件为一款全球广泛使用的邮件服务器软件,可以保护用户不受垃圾邮件的干扰,实现网页登陆收发邮件,支持远程管理。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麦格茂公司赔偿奥托恩姆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5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20,000元、公证费2,000元。被告辩称其经营状况不佳,目前只有两三个员工在工作,无需使用奥托恩姆公司的软件。即使麦格茂公司使用了奥托恩姆公司软件,也有可能使用的是免费试用版本。奥托恩姆公司最新版本软件对外售价仅每年760美元,麦格茂公司最迟至2013年6月就已经使用了QQ企业邮箱,即使麦格茂公司行为构成侵权,对奥托恩姆公司造成的损害也很小。
 
法院评析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奥托恩姆公司现主张根据MDaemon软件的销售价格要求麦格茂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并提供了一份软件销售合同,奥托恩姆公司的软件价格因软件功能、使用人数、升级服务的年限等不同而有差异,奥托恩姆公司仅凭一份与案外人签订的销售合同并不足以证明涉案软件通常的市场销售价格。由于软件价格不同,用户一般会根据自己的经营规模、使用人数、功能需求等因素来确定购买何种价格的软件。知识产权侵权损害实行全面赔偿原则,权利人获得的侵权损害赔偿应与其遭受的损失相当。奥托恩姆公司未能证明麦格茂公司必须选择无限用户、全功能的软件。同时,奥托恩姆公司的软件销售后,用户可以不受时间限制持续使用该软件,只是服务到期后如果不续费会在软件升级等方面受到限制,因此不能仅依据全功能、无限用户数的软件价格来确定赔偿额。由于奥托恩姆公司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及麦格茂公司的违法所得均难以确定,故原审法院根据以下因素酌情确定,根据被告经营规模,使用时间,以及软件的售价等确定为三万元,包括公证费用及律师费用。
 
【律师点评】在确定损害赔偿时,首先根据著作权人的实际损失计算,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计算,当违法所得也不能确定,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在以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额时需要注意,其中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和其他损失,直接损失是指著作权人为研究开发软件所支出的费用;间接损失是指著作权人通过销售案件等在未遭受侵权的情况下可能获得的合理预期收入;其他损失是指著作权人为调查和制止侵权行为及在著作权侵权诉讼过程中所支出的调查费、鉴定费、律师费、交通费、材料费等必要支出的费用。
      在实践中,权利人损失数额和侵权人侵权获利难以认定,一方面这是由于很多企业财务、审计制度不健全等各方面原因,缺乏完整或值得信赖的财务资料。另一方面,即便获悉了企业生产经营的真实状况,依旧面临着如何将与涉案的软件有关利润或损失从中玻璃。所以法院往往采用法定赔偿方式,即法官运用自主裁量权,确定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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