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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案例分析重新鉴定
时间:2016-09-22 18:45 作者:邱戈龙 焦新聪
【导读】在有关技术信息商业秘密案件中,当事人在举证证明商业秘密的秘密性以及被告侵权行为成立时一般会采用司法鉴定的方式取得证据。司法鉴定的鉴定结论作为证据的一种,其也像其它证据一样需要经过质证,双方当事人如果认为鉴定结论或鉴定程序存在错误,可以申请重新鉴定,但重新鉴定不是重复鉴定,法律对是否准许重新鉴定做有严格的限定,本文将通过一个案例进行分析重新鉴定申请的条件和作用。

【基本案情】原告鑫富公司独立研发出“微生物酶拆分制备D-泛解酸内酯及用于生产D-泛酸钙与D-泛醇”技术,并对其采取了保密措施。其书城被告姜红海曾是其司的安保部部长,姜红海与被告马吉锋等人合谋,非法获取涉案技术秘密,并披露给被告新发公司,故以姜红海、马吉锋等人以及新发公司侵犯其商业秘密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案件审理过程中,新发公司一直对国科中心的《技术鉴定报告书》表示质疑,先后多次向法院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法院却对此置之不理。

【法院评析】本案经过一审二审,在二审中,被告新发公司申请重新鉴定,二审法院并没有采纳,最终判决结果是根据一审鉴定结论进行认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新发公司立即停止对原告鑫富公司享有的商业秘密的侵犯;二、被告姜红海、马吉锋、新发公司赔偿原告鑫富公司经济损失31,557,903.87元及合理费用10万元;三、驳回原告鑫富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在技术信息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司法鉴定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这也是由于技术信息涉及的大多是专业性问题,法官通常对这些问题的认定也只能从鉴定机构给出的鉴定结论结合其它证据材料进行判断认定。这也就造成法官断案大多依赖于鉴定机构,而鉴定机构是否公正是否准确就无法确信。为了限制和弥补这种缺陷,法律规定在一定的条件下,当事人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上级法院的司法鉴定机构做重新鉴定:(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三)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四)鉴定材料有虚假,或者原鉴定方法有缺陷的;(五)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而对其鉴定结论有持不同意见的;(六)同一案件具有多个不同鉴定结论的;(七)有证据证明存在影响鉴定人准确鉴定因素的。”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是否准许由法官进行判断,所以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时,需要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鉴定结论存在矛盾或者鉴定程序存在错误等。为了使法官更全面的判断,同时也对申请司法鉴定的次数做出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有人说商业秘密诉讼打的就是鉴定,足以见司法鉴定在商业秘密案件中的作用,作为被告,在进行抗辩时,也可以从鉴定方面着手,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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