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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开发软件的著作权权属 ——商之器公司与仲季公司侵犯软件著
时间:2016-09-14 17:27 作者: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关键词】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委托开发 著作权权属
【案号】(200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63号 (文书详情参照中国裁判文书网)
【导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接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方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约定或者合同未明确约定的,其著作权由受托人享有。
【基本案情】仲季公司于1997年1月27日注册成立,经营范围为计算机软件技术开发。1999年,仲季公司组织开发DICOMate V2.5软件, 2000年初,DICOMate V2.5软件研制开发成功,仲季公司向国家版权局申请著作权登记。商之器公司是台湾企业,1988年1月在台湾注册成立。商之器公司主张:仲季公司是商之器公司投资成立, DICOMate V2.5事实上是商之器公司于1999年委托仲季公司研制开发,商之器公司自始至终都与仲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何双虎、季世平有过联系,季世平等在研制开发DICOMate V2.5软件遇到难题时,商之器公司都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为他们解决疑难,为了使软件研制成功,商之器公司还出资委托日本EBM公司的软件专家Masao Kobayshi负责上述软件的功能规划和指标的咨询等工作。商之器公司认为:仲季公司将商之器公司开发的DICOMate V2。5软件擅自以自己的名义向国家版权局申请登记著作权,并擅自许可他人使用该软件以获取利益,其行为侵犯了该公司软件著作权,商之器公司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审查认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仲季公司是否侵犯商之器公司的软件著作权?
针对上述焦点问题,专业处理软件著作权案件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的首席法务官邱戈龙、焦新聪认为:本案中,商之器公司提出,尽管仲季公司在国家版权局对DICOMate V2.5软件进行了登记,取得了著作权登记证书,但仅仅是初步证明,不能以此为据认定仲季公司就是该软件的著作权人。但是,商之器公司并未提供给法院相关的证据证明其是正确的著作权人,而提出的一些证据也未能得到法院的支持,那么,笔者认为,在没有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该登记证书可以作为著作权归属的初步证据,应当确认其效力。另商之器公司在本案庭审中还提出,该软件属其委托仲季公司进行开发,请求法院认定其享有著作权,但商之器公司并不能提供书面证明,《著作权法》规定,接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方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明确约定的,其著作权由受托人享有。纵观本案,事实清晰,法院的审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判决也相当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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