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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作品之修改权是否侵犯其著作权?
时间:2016-09-14 17:28 作者: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关键词】著作权 委托作品归属 修改权
【案号】(1994)盐民终字第177号 (文书详情参照中国裁判文书网)
【导读】委托作品,其最大的特点就是无论是利用自己的物质条件或设备,还是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条件或者设备创作,受托人依约定向委托人提供的不是劳务,也不是管理事务,而是特定的文学艺术或者科学作品。委托作品的著作权依委托合同确定,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则由受托人享有。
【基本案情】1987年,被上诉人周振威接受上诉人新四军纪念馆的委托,用工笔画的表现形式,为上诉人创作新四军7位将领画像,创作过程中,上诉人为被上诉人提供了部分历史资料,被上诉人也采纳了上诉人一些合理的建议。1988年9月,被上诉人完成了画稿,规格为360厘米×192厘米,署名为“振威敬制”。上诉人接受此画稿后,委托江西省景德镇美术学院钟莲生,将画稿复制成陶瓷壁画。
此后,上诉人两次请被上诉人去江西审核,被上诉人发现复制的陶瓷壁画背景被修改,认为失去原创作的意义而提出异议,并且不同意署名为“钟莲生、周振威合作”,被上诉人即向上诉人提出书面反对意见,上诉人仍未采纳,并将钟改制的陶瓷壁画稿烧制成品,装贴在盐城市泰山庙大殿的墙壁上。被上诉人认为该行为侵犯了其委托作品之修改权,遂诉至法院。经法院审查认定双方争议之陶瓷壁画的工笔画稿著作权归周振威所有。新四军纪念馆一次性补偿周振威人民币1200元。新四军纪念馆自行铲除装贴在盐城市泰山庙大殿西山墙的陶瓷壁画。
【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上诉人新四军纪念馆该行为是否侵犯被上诉人周振威的著作权?
针对上述焦点问题,专业处理著作权纠纷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的首席法务官邱戈龙、焦新聪认为:本案审理中,上诉人新四军纪念馆与被上诉人周振威就该工笔画稿的著作权归属没有作出书面约定,所以上诉人要求该著作权归其所有的主张不能成立。被上诉人接受上诉人委托绘制壁画,进行构思立意,独立创作,应享有工笔画的著作权。由于上诉人将工笔画稿重新委托他人复制加工,且经被上诉人许可后又进行再创作,因此,陶瓷壁画的著作权不属周振威所有。文学艺术作品不同于一般的商品,它凝聚了创作者的智力劳动和精神因素,与创作者的联系非常紧密。因此,著作权法十分注重保护作者与作品之间的联系,注重保护作者在其作品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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