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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百科公司诉苹果公司侵犯著作权案例分析
时间:2016-09-18 18:26 作者:邱戈龙 焦新聪
【导读】第三方通过自行研究开发软件并将软件上传至软件终端服务平台,供客户进行下载使用。整个过程涉及三方,即开发商、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客户。当开发商上传的软件侵犯了其他人的著作权时,著作权人可以向该开发商寻求救济,但往往该开发商处于比较隐蔽的状态,权利人无法获悉。那么该权利人可否想网络服务提供者寻求救济呢?本文所讲案例即是属于此类案件,笔者将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应该承担责任的条件进行分析说明。
【基本案情】中国大百科全书公司对《中国大百科全书》及《中国大百科全书》电子版享有著作权。侵权人通过在苹果商贸公司经营的appstore上传包含《中国百科全书》内容的app供用户进行下载和阅读,该app售价20.99美元。中国大百科全书公司认为苹果公司和appstore的行为给大百科全书出版社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侵害了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因此诉至法院请求赔偿。
【法院评析】法院经过审查认定,关于苹果公司是否侵犯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大百科全书公司主张涉案app系苹果公司自行开发并提供,应由苹果公司承担直接侵权责任。而苹果公司主张涉案侵 权appp 系 由第三方开发商开发并自行上传到A ppStore供网络用户下载,苹果公司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对此,法院认为:苹果公司不能证明在涉案应用程序中署名的“ZH O U LIA N C H U N”为实际存在的第三方开发商,故无法确认涉案应用程序为第三方开发商所开发,应认定该应用程序系苹果公司自行开发。最终判决苹果公司侵犯了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
【法院评析】上述法院判定苹果公司是作为直接侵权人,即认定涉案侵权软件属于苹果公司自行开发上传为由侵犯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由于苹果公司无法提供第三方开发商实际存在的证据即认定涉案软件为苹果公司开发似乎有不妥之处。那么我们从涉案软件确实由第三方开发为前提,来认定苹果公司作为网络服务的提供者是否要承担责任。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从有利于权利人的利益以及平衡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权利与义务角度看,由于我们无法苛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对每项信息都予以详细审查,但其仍然应负一定的注意义务。所以本法条的“知道”不应该包含应知,该知道应属于明确知悉或有理由知悉。该知悉的认定是要看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尽到了应尽的注意义务。
在分析苹果公司的appstore的行为是否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之前,要分析苹果公司对侵权软件是否尽到了应尽的注意义务。我们注意到首先苹果公司与app开发商之间是存在利益分成关系的,即app开发商要把其app上传至appstore上供用户下载,苹果公司通过对该软件的书审查决定是否分销以及分销多少。其次,在上传之前,苹果公司与开发商之间存在一个协议《已注册的apple开发商协议》,通过这些协议苹果公司基本控制了该平台上应用程序开发的方向和标准,不但收费许可相关开发商使用苹果公司的软件编写、测试可运行在iOS环境下的应用程序,为开发商提供相关作业系统、文档资料、软件(源代码和目标代码)等内容和服务。以上两点可以看出苹果公司对于开发商提交的app是进行过审查的且对于上传的app是存在收益的。其对于进入到appstore上的产品是起到一个控制作用的即决定了进行appstore的门槛即标准。其对侵权软件的存在属于知道或者是有理由知道的。当其没有对该涉案软件进行撤销处理时,其已经构成对权利人权利的侵犯。其与侵权人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
(更多案例解读敬请关注www.itscourt.com)
【基本案情】中国大百科全书公司对《中国大百科全书》及《中国大百科全书》电子版享有著作权。侵权人通过在苹果商贸公司经营的appstore上传包含《中国百科全书》内容的app供用户进行下载和阅读,该app售价20.99美元。中国大百科全书公司认为苹果公司和appstore的行为给大百科全书出版社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侵害了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因此诉至法院请求赔偿。
【法院评析】法院经过审查认定,关于苹果公司是否侵犯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大百科全书公司主张涉案app系苹果公司自行开发并提供,应由苹果公司承担直接侵权责任。而苹果公司主张涉案侵 权appp 系 由第三方开发商开发并自行上传到A ppStore供网络用户下载,苹果公司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对此,法院认为:苹果公司不能证明在涉案应用程序中署名的“ZH O U LIA N C H U N”为实际存在的第三方开发商,故无法确认涉案应用程序为第三方开发商所开发,应认定该应用程序系苹果公司自行开发。最终判决苹果公司侵犯了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
【法院评析】上述法院判定苹果公司是作为直接侵权人,即认定涉案侵权软件属于苹果公司自行开发上传为由侵犯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由于苹果公司无法提供第三方开发商实际存在的证据即认定涉案软件为苹果公司开发似乎有不妥之处。那么我们从涉案软件确实由第三方开发为前提,来认定苹果公司作为网络服务的提供者是否要承担责任。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从有利于权利人的利益以及平衡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权利与义务角度看,由于我们无法苛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对每项信息都予以详细审查,但其仍然应负一定的注意义务。所以本法条的“知道”不应该包含应知,该知道应属于明确知悉或有理由知悉。该知悉的认定是要看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尽到了应尽的注意义务。
在分析苹果公司的appstore的行为是否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之前,要分析苹果公司对侵权软件是否尽到了应尽的注意义务。我们注意到首先苹果公司与app开发商之间是存在利益分成关系的,即app开发商要把其app上传至appstore上供用户下载,苹果公司通过对该软件的书审查决定是否分销以及分销多少。其次,在上传之前,苹果公司与开发商之间存在一个协议《已注册的apple开发商协议》,通过这些协议苹果公司基本控制了该平台上应用程序开发的方向和标准,不但收费许可相关开发商使用苹果公司的软件编写、测试可运行在iOS环境下的应用程序,为开发商提供相关作业系统、文档资料、软件(源代码和目标代码)等内容和服务。以上两点可以看出苹果公司对于开发商提交的app是进行过审查的且对于上传的app是存在收益的。其对于进入到appstore上的产品是起到一个控制作用的即决定了进行appstore的门槛即标准。其对侵权软件的存在属于知道或者是有理由知道的。当其没有对该涉案软件进行撤销处理时,其已经构成对权利人权利的侵犯。其与侵权人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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