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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空学院”字幕组成员在日被捕——聊一聊版权问题
时间:2016-09-30 18:32 作者:邱戈龙 焦新聪
      近日,传闻“澄空学院”字幕组两名成员因涉嫌违反日本的著作权法,在日本遭警方逮捕。消息一出,立马引起各大网友及媒体的广泛讨论,笔者平常也喜欢在b站看看日剧、看看日漫,作为一个只会中文的小透明来说,能够愉快的看日剧、看日漫真的由衷感谢字幕组。但不可否认的是字幕组的行为是属于对影视作品著作权人的侵权。
     很多人都说字幕组属于一个游走在法律边缘的组织,为什么这么说呢?是因为字幕组是一个非营利性的组织,其成员也是由一群爱好翻译的同好们聚在一起,分工合作,有人负责下载影视资源,有人负责对资源进行翻译,有人负责校对等等,经过字幕组的翻译后再上传至b站等平台供大家观看。相信大家在点进视频时都会看到字幕组打出来的一串如“本视频仅供学习交流,严禁用于商业用途”的文字,所以很多人会认为既然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就不构成对著作权人的侵权!其实不然,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是著作权侵权刑事犯罪的构成要件,而不是著作权侵权构成要件。再者,“以营利为目的”应该如何认定呢?
     首先,从影视作品来说,如一部电视剧,其是由剧本、音乐等多个作品组成的集合,就电视剧本身来说,著作权通常归属于制片人,其它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各个著作权人也可以对其作品单独使用,但不得损害电视剧整体的利益。我们说对一个电视剧作品的侵权,表现形式一般为未经许可对作品进行复制、发行(如形成光碟形式进行销售),但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人们看电视的途径逐渐从电视转变为电脑、ipad等等,观看电视剧可以在线观看也可以下载之后离线观看,网站通过点击率的增加盈利以及网站随着人们点击率的提高知名度也逐渐上升,以发布广告似乎成为了主要的盈利模式。上述一大堆话也只是想说明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其有权决定以有线或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现在很多网站如爱奇艺都会购买某些电视剧的独家播放权,即是取得特定电视剧的许可。对于b站上的影视作品是否购买过版权,笔者不是很清楚,b站的影视作品是字幕组自己搬上来的还是b站购买版权后交给字幕组翻译的也不是很清楚,如果是字幕组自己从外网进行下载翻译后搬上来是构成对影视作品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
     另外影视作品著作权人还享有翻译权,即有权决定将作品由一种语言转变成另一种语言的权利。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一项或几项财产权利,网站平台如爱奇艺如要对购买的外国影视作品进行翻译播放还需要经过著作权人的翻译权许可。所以字幕组在对影视作品进行翻译传播时需要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否则构成侵权。
     有人认为从“本视频仅供学习交流,严禁用于商业用途”可以看出字幕组的行为应该可以构成著作权法里合理使用,即为了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法律规定合理使用可以不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也可以不支付报酬,不仅是从个人吸收新的知识考虑,还是考虑到此种使用的涉及范围不广,对作品著作权人不会造成很大的损害。但字幕组将作品翻译并上传至b站或其他网站平台,其受众范围是不可估量的,观众为了观看电视剧或其他影视作品就会点击网站,从而增加网站的点击量,同时,该影视作品的正常许可传播的受众就会减少,从而对该作品的传播许可等方面受到影响,进而损害著作权人的利益。
     从观众的角度讲,对于字幕组是心存感激的,但为了字幕组的未来发展,避免遭受法律的制裁,影视作品的翻译工作应该更加规范化和合法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