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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三个构成要件是侵犯商业秘密罪成立的首要条件【侵犯商业
时间:2021-08-16 11:27 作者:邱戈龙 黄雪芬
来源:长昊商业秘密律师(侵犯商业秘密/侵犯商业秘密罪/商业秘密保护/商业秘密诉讼律师)
说明:文章引用的案例来自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亲办的商业秘密案例
商业秘密是不为人们所知晓的且具有秘密性,那么关于构成商业秘密的三个要件分别是什么:
1、不为公众所知悉(秘密性)秘密性,这是商业秘密的核心特征,也是认定商业秘密的难点和争议的焦点。
2、实用性实用性是指商业秘密的客观有用性,即通过运用商业秘密可以为所有人创造出经济上的价值,具有确定的实用性,是实现商业秘密价值性的必然要求。一项商业秘密必须能够用于制造或者使用才能为其持有人带来经济利益。
3、采取了保密措施(保密性)商业秘密的保密性是指商业秘密经权利人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从而使一般人不易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该要件强调的权利人的保密行为,而不是保密的结果。
【基本案情】
2014年1月至8月李某任职于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同年8月李某离职。次年6月份李某重新回到上海,之后又从哈尔滨某某公司将许某和张某叫出来,进入上海某某公司进行产品设计开发,同时又招了一名叫张某川的技术员负责设计图纸。2015年12月31日哈尔滨某某公司报案称李某违反公司保密制度,窃取公司大量机密文件并使用,给公司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其行为已经涉嫌构成《刑法》第219条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罪。哈尔滨公安局2016年1月12日决定对此案进行立案侦查,2016年3月9日哈尔滨市公安局对李某、许某、张某进行拘留,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一看守所。
公安机关认定,2014年5月31日至2014年6月20日期间,李某违反公司《保密管理制度》规定及《保密协议》约定,将公司大部分产品图纸、技术手册、项目信息等绝密文件擅自解密,非法拷贝后带离公司,被公司发现后,李某虽然将拷贝文件的电脑硬盘退还给了公司,并与公司签订一份协议书,但是他还备份了一份在自家的老电脑中。2014年8月李某离职,在其离职后又将这份备份的文件,从自家老电脑中拷贝出来带到就职的某某工业自动化(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某某公司)。2015年张某从哈尔滨某某公司离职,被李某招至“上海某某公司”张某在离职前将哈尔滨某某公司的FFS重膜包装机程序私自拷贝到自己的移动硬盘中带至就职的“上海某某公司”后,李某将从哈尔滨某某公司窃取的产品图纸、技术手册、项目信息等绝密文件,拷贝给许某保管,许某又将这些文件私自拷贝了一份藏在家中。在“上海某某公司”,李某伙同张某、许某,利用从哈尔滨某某公司窃取的产品图纸、技术手册、项目信息等绝密文件,研发成功了与“哈尔滨某某公司”同类的FFS重膜包装机等产品,在市场上进行销售,并与哈尔滨某某公司展开恶意竞争,给哈尔滨某某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判决】
最终检察院做出了不逮捕决定。
【案件分析】
黄律师认为,哈尔滨某某公司的涉案技术信息不具有秘密性。哈尔滨市公安局委托上海公信扬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关于FFS型包装设备技术秘密的沪公知鉴(2016)技初字第0*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得出哈尔滨某某公司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的FFS型包装设备图纸含有的三种技术信息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但是该鉴定中没有对于鉴定的检索范围的专门表述和备注,只是在对检索结果的解读中有相关的表述“检索范围为国际、国内网络数据库文献”,不能看出检索的具体网址及涉及的范围,不排除检索范围过小,没有穷尽搜索的问题。
除此之外,涉案的技术易于被公众知悉,没有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不具有保密性。关于“技术说明”中表述的密点信息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条件中“FFS重膜包装机由送袋底封组件与装袋封口组件构成,外部配有箱体封罩,除了特定场合,一般公众不能看到内部结构鉴定人认为符合商业秘密的相应条件”。也就是说其在销售过程中的保密措施即是在外部配有箱体封罩,而这一措施只是能够防止人们在有封罩的情况下看不到其构造,但是取下封罩后对于构造进行查看就不是什么难事,在销售合同中也没有对于禁止取下封罩的条款,所以,该产品一旦售出构造就可以被查看,这样的话产品构造即为所有人均可知悉。作为行业内的人员是可以通过观察得知产品构造的,所以涉案技术不具有秘密性。
创立于1995年的长昊律师事务所,扎根深圳辐射全国,在商业秘密和软件著作权两大核心方向,是专业致力于知识产权方面的律师事务所。长昊律师事务所坚持创新、开放合作、与时俱进,为众多科学技术领域的商业秘密、软件著作权类案件提供侵权维权、辩护、司法鉴定、司法审计、调查取证等高品质专项法律服务。
长昊律师事务所拥有近三十年专注商业秘密和软件著作权类案件经验的核心团队,自律师事务所成立以来,获得多项行业殊荣,2018年代表中华律师协会由法律出版社出版著作《特殊型知识产权法律实务—专论商业秘密与软件著作权》,长昊律师事务所及长昊律师在商业秘密和软件著作权领域取得的成绩成为办理知识产权领域的优秀律师事务所之一。
面向未来,长昊律师事务所将继往开来,砥砺前行,持续在尖端知识产权方面不断超越,努力奋进的执业要求,长昊律师将共同努力把长昊所打造成为知识产权品牌专业所。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案例遍布大江南北,曾代理/辩护:2013年11月30日深圳市YD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和深圳市YD实业有限公司商业秘密被侵犯刑事制裁、民事追偿维权案;2014年12月17日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区分局指控深圳KL科技有限公司李姓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缓刑案;2015年1月21日东莞市ZJ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赔偿减半案;2015年5月27日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指控深圳市FG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全案无罪不起诉案;2015年8月6日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区分局指控深圳市CYL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龙姓侵犯著作权罪无罪不起诉案;2015年8月25日深圳市XH系统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被侵犯刑事维权案;2015年9月1日深圳MR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被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立案成功;2015年9月2日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立案成功;2015年11月13日东莞市第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东莞市XL实业有限公司技术总裁赖姓侵犯商业秘密罪一审无罪、检察院抗诉二审裁定发回重审;2016年1月4日厦门首例厦门QY有限公司商业秘密被侵犯刑事立案成功;2016年4月16日哈尔滨市公安局指控GL工业自动化(上海)有限公司三位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罪不起诉案;2016年11月3日上海AW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商业秘密被侵犯刑事立案成功;2016年11月18日苏州市公安局工业园区分局指控浙江YB科技有限公司11位技术工程师侵犯著作权罪全无罪案;2017年1月13日成功入选2018年全国五十大知识产权案例之一:深圳市公安局指控前华为总裁陈姓侵犯商业秘密罪缓刑案;2017年10月27日深圳市公安局指控深圳ZW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5位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全无罪不起诉案;2017年12月20日湖北襄阳市首例襄阳市公安局指控江苏XL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股东谢姓、周姓侵犯商业秘密罪缓刑案;2018年3月20日深圳市公安局指控深圳GX动力科技有限公司5位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四人无罪一人缓刑案;2018年8月9日深圳市YY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客户名单商业秘密被侵害维权案;2018年11月9日东莞市赖姓涉嫌配方型侵犯商业秘密罪发回重审一审无罪案;2018年12月25日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冯姓侵犯著作权罪有罪免于刑事处罚案;2019年1月16日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区分局指控深圳市TD机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韦姓侵犯著作权罪刑事二审减刑改判、民事赔偿减少案;2019年2月2日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指控肖姓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罪不诉案;2019年4月1日深圳市公安局前大疆李姓软件工程师源代码披露型侵犯商业秘密罪减刑案;2019年6月17日深圳WFT科技有限公司自诉指控林姓、尹姓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罪驳回起诉案;2019年10月18日山东枣庄HH光电集团有限公司商业秘密被侵犯刑事受理案;2019年10月13日杭州NT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驳回案;2020年4月13日常州市JX热能科技有限公司商业秘密侵权撤诉案;2020年4月30日江苏常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指控姜姓、薛姓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无罪不起诉;2020年7月29日东莞市赖姓技术主管侵犯商业秘密罪发回重审二审无罪案;2020年8月3日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指控前华为软件工程师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无罪不起诉案,2020年10月19日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济南SK测试技术有限公司、张姓工程师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罪不起诉案;2020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济南SK测试技术有限公司诉济南LG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入选2020年最高院50大知识产权经典案例库;2021年2月2日衢州市林姓工程师销售模具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罪不起诉案;2021年3月25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区指控唐姓工程师销售污水处理设备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罪撤案处理;2021年4月26日苏州工业园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苏州YL真空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商业秘密及商标侵权一案以无违法行为结案。
说明:文章引用的案例来自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亲办的商业秘密案例
商业秘密是不为人们所知晓的且具有秘密性,那么关于构成商业秘密的三个要件分别是什么:
1、不为公众所知悉(秘密性)秘密性,这是商业秘密的核心特征,也是认定商业秘密的难点和争议的焦点。
2、实用性实用性是指商业秘密的客观有用性,即通过运用商业秘密可以为所有人创造出经济上的价值,具有确定的实用性,是实现商业秘密价值性的必然要求。一项商业秘密必须能够用于制造或者使用才能为其持有人带来经济利益。
3、采取了保密措施(保密性)商业秘密的保密性是指商业秘密经权利人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从而使一般人不易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该要件强调的权利人的保密行为,而不是保密的结果。
【基本案情】
2014年1月至8月李某任职于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同年8月李某离职。次年6月份李某重新回到上海,之后又从哈尔滨某某公司将许某和张某叫出来,进入上海某某公司进行产品设计开发,同时又招了一名叫张某川的技术员负责设计图纸。2015年12月31日哈尔滨某某公司报案称李某违反公司保密制度,窃取公司大量机密文件并使用,给公司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其行为已经涉嫌构成《刑法》第219条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罪。哈尔滨公安局2016年1月12日决定对此案进行立案侦查,2016年3月9日哈尔滨市公安局对李某、许某、张某进行拘留,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一看守所。
公安机关认定,2014年5月31日至2014年6月20日期间,李某违反公司《保密管理制度》规定及《保密协议》约定,将公司大部分产品图纸、技术手册、项目信息等绝密文件擅自解密,非法拷贝后带离公司,被公司发现后,李某虽然将拷贝文件的电脑硬盘退还给了公司,并与公司签订一份协议书,但是他还备份了一份在自家的老电脑中。2014年8月李某离职,在其离职后又将这份备份的文件,从自家老电脑中拷贝出来带到就职的某某工业自动化(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某某公司)。2015年张某从哈尔滨某某公司离职,被李某招至“上海某某公司”张某在离职前将哈尔滨某某公司的FFS重膜包装机程序私自拷贝到自己的移动硬盘中带至就职的“上海某某公司”后,李某将从哈尔滨某某公司窃取的产品图纸、技术手册、项目信息等绝密文件,拷贝给许某保管,许某又将这些文件私自拷贝了一份藏在家中。在“上海某某公司”,李某伙同张某、许某,利用从哈尔滨某某公司窃取的产品图纸、技术手册、项目信息等绝密文件,研发成功了与“哈尔滨某某公司”同类的FFS重膜包装机等产品,在市场上进行销售,并与哈尔滨某某公司展开恶意竞争,给哈尔滨某某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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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律师认为,哈尔滨某某公司的涉案技术信息不具有秘密性。哈尔滨市公安局委托上海公信扬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关于FFS型包装设备技术秘密的沪公知鉴(2016)技初字第0*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得出哈尔滨某某公司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的FFS型包装设备图纸含有的三种技术信息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但是该鉴定中没有对于鉴定的检索范围的专门表述和备注,只是在对检索结果的解读中有相关的表述“检索范围为国际、国内网络数据库文献”,不能看出检索的具体网址及涉及的范围,不排除检索范围过小,没有穷尽搜索的问题。
除此之外,涉案的技术易于被公众知悉,没有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不具有保密性。关于“技术说明”中表述的密点信息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条件中“FFS重膜包装机由送袋底封组件与装袋封口组件构成,外部配有箱体封罩,除了特定场合,一般公众不能看到内部结构鉴定人认为符合商业秘密的相应条件”。也就是说其在销售过程中的保密措施即是在外部配有箱体封罩,而这一措施只是能够防止人们在有封罩的情况下看不到其构造,但是取下封罩后对于构造进行查看就不是什么难事,在销售合同中也没有对于禁止取下封罩的条款,所以,该产品一旦售出构造就可以被查看,这样的话产品构造即为所有人均可知悉。作为行业内的人员是可以通过观察得知产品构造的,所以涉案技术不具有秘密性。
长昊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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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 | 软件著作权
SINCE 1995
www.itscourt.com 13808805110 15800707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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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昊律师事务所拥有近三十年专注商业秘密和软件著作权类案件经验的核心团队,自律师事务所成立以来,获得多项行业殊荣,2018年代表中华律师协会由法律出版社出版著作《特殊型知识产权法律实务—专论商业秘密与软件著作权》,长昊律师事务所及长昊律师在商业秘密和软件著作权领域取得的成绩成为办理知识产权领域的优秀律师事务所之一。
面向未来,长昊律师事务所将继往开来,砥砺前行,持续在尖端知识产权方面不断超越,努力奋进的执业要求,长昊律师将共同努力把长昊所打造成为知识产权品牌专业所。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案例遍布大江南北,曾代理/辩护:2013年11月30日深圳市YD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和深圳市YD实业有限公司商业秘密被侵犯刑事制裁、民事追偿维权案;2014年12月17日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区分局指控深圳KL科技有限公司李姓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缓刑案;2015年1月21日东莞市ZJ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赔偿减半案;2015年5月27日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指控深圳市FG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全案无罪不起诉案;2015年8月6日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区分局指控深圳市CYL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龙姓侵犯著作权罪无罪不起诉案;2015年8月25日深圳市XH系统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被侵犯刑事维权案;2015年9月1日深圳MR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被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立案成功;2015年9月2日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立案成功;2015年11月13日东莞市第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东莞市XL实业有限公司技术总裁赖姓侵犯商业秘密罪一审无罪、检察院抗诉二审裁定发回重审;2016年1月4日厦门首例厦门QY有限公司商业秘密被侵犯刑事立案成功;2016年4月16日哈尔滨市公安局指控GL工业自动化(上海)有限公司三位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罪不起诉案;2016年11月3日上海AW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商业秘密被侵犯刑事立案成功;2016年11月18日苏州市公安局工业园区分局指控浙江YB科技有限公司11位技术工程师侵犯著作权罪全无罪案;2017年1月13日成功入选2018年全国五十大知识产权案例之一:深圳市公安局指控前华为总裁陈姓侵犯商业秘密罪缓刑案;2017年10月27日深圳市公安局指控深圳ZW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5位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全无罪不起诉案;2017年12月20日湖北襄阳市首例襄阳市公安局指控江苏XL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股东谢姓、周姓侵犯商业秘密罪缓刑案;2018年3月20日深圳市公安局指控深圳GX动力科技有限公司5位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四人无罪一人缓刑案;2018年8月9日深圳市YY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客户名单商业秘密被侵害维权案;2018年11月9日东莞市赖姓涉嫌配方型侵犯商业秘密罪发回重审一审无罪案;2018年12月25日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冯姓侵犯著作权罪有罪免于刑事处罚案;2019年1月16日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区分局指控深圳市TD机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韦姓侵犯著作权罪刑事二审减刑改判、民事赔偿减少案;2019年2月2日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指控肖姓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罪不诉案;2019年4月1日深圳市公安局前大疆李姓软件工程师源代码披露型侵犯商业秘密罪减刑案;2019年6月17日深圳WFT科技有限公司自诉指控林姓、尹姓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罪驳回起诉案;2019年10月18日山东枣庄HH光电集团有限公司商业秘密被侵犯刑事受理案;2019年10月13日杭州NT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驳回案;2020年4月13日常州市JX热能科技有限公司商业秘密侵权撤诉案;2020年4月30日江苏常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指控姜姓、薛姓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无罪不起诉;2020年7月29日东莞市赖姓技术主管侵犯商业秘密罪发回重审二审无罪案;2020年8月3日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指控前华为软件工程师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无罪不起诉案,2020年10月19日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济南SK测试技术有限公司、张姓工程师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罪不起诉案;2020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济南SK测试技术有限公司诉济南LG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入选2020年最高院50大知识产权经典案例库;2021年2月2日衢州市林姓工程师销售模具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罪不起诉案;2021年3月25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区指控唐姓工程师销售污水处理设备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罪撤案处理;2021年4月26日苏州工业园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苏州YL真空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商业秘密及商标侵权一案以无违法行为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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