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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构成要件举证不足导致侵犯商业秘密罪不成立【侵犯商业秘
时间:2021-08-13 10:52 作者:邱戈龙 黄雪芬
来源:长昊商业秘密律师商业秘密保护/侵犯商业秘密/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商业秘密诉讼)文章引用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亲办案例
 
 
商业秘密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有的甚至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存。商业秘密是指,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公众不知却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的技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有以下三个:秘密性、实用性和保密性。秘密性是指,不被公众熟知,并且不容易被获取的信息。实用性,也就是可以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且具有实用性。保密性,一般是指保密措施。这三个要件缺一不可,如果构不成商业秘密那侵犯商业秘密罪自然也不从谈起。
 
 
基本案情
侦查机关指控称,犯罪嫌疑人肖某于2011年9月入职FS公司,先后任职过生产三部部长、营业部部长和销售部成员,2016年12月提出离职,离职前主要负责离心干燥机销售,离职后继续从事离心干燥机地生产、销售工作。2017年,FS公司向上海市公安局某区分局经侦举报,犯罪嫌疑人肖某因违反FS公司的保密制度,非法获取FS公司的离心干燥机图纸,利用该图纸生产销售同类型产品,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2018年6月29日,上海市公安局某区分局对犯罪嫌疑人肖某依法传唤,2019年1月4日对其刑事拘留。
FS公司对涉案图纸没有权利基础,FS公司隐瞒了其并不是涉案图纸权利人的事实,FS公司获取的涉案图纸是直接从日本某人处取得的,并没有权利人日本公司合法授权也没有上海市商务委技术进口审批,不具有合法性;涉案图纸的核心技术已通过专利公开而缺乏非公知性和FS公司也没有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而缺乏保密性要件,不构成商业秘密;肖某获得图纸的行为是正常的商业行为,目前尚无肖某非法获取的客观证据。FS公司在隐瞒权利归属的客观事实的情况下,恶意控告,利用刑事侦查机关,打击竞争对手,对肖某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
 
判决
侦查机关不提起审查起诉,案件最终以无罪结束。
 
案件分析
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是我们界定和判断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的依据和标准,是商业秘密获得保护的前提识别标尺,即首先信息需要满足构成要件,才构成商业秘密,才有可能成为商业秘密司法保护的对象。因此,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论证对于商业秘密司法保护具有基础性地位。本案中,FS公司在并未明确自身拥有涉案技术合法来源的情况下,对涉案技术的商业秘密构成要件存在秘密性和保密性的举证不足,导致本案侵犯商业秘密罪构成要件不足。


长昊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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