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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周某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案
时间:2021-04-11 16:19 作者:邱戈龙 黄雪芬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违法犯罪行为呈现出复杂性、隐蔽性、专业性等特点,对社会的危害性越来越大。非法获取对象不同,构成的罪名亦不相同。如果获取的是及玄机信息中的商业秘密,譬如源代码等,则可以按照侵犯商业秘密罪来定罪量刑。在周某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案件中,因周某获取的计算机信息为“源代码”,本案有可能转型为侵犯商业秘密罪
 
     (一)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周某原系武汉华为公司机顶盒部门工程师(2018年6月28日辞职)。2018年6月20日,周某用自己的工号和密码登陆华为云服务器查看DBUS开源组件源代码并抄写下来用来提高自己的编程水平。同年28日,周某辞职后,继续用自己的工号及密码登陆华为云服务器继续抄写DBUS开源组件源代码。同年7月6日,被华为公司工作人员发现后报警,并开始刑事案件立案侦查,后周某被武汉某区分局民警查获。2018年7月7日,犯罪嫌疑人周末因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被刑事拘留。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黄雪芬律师接受周某的妻子的委托后,立马赶赴武汉,并迅速安排和周某会见,经过多方的努力下,于2018年8月13日争取到了武汉某区人民检察院的不逮捕决定书。
 
      (二)辩护焦点
       本案指控的周某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系统数据罪,由于涉案的代码为开源代码,根本不具有非公知性、实用性,不是本罪所保护的法益;周某主观上并无犯罪故意,周某以华为在职员工的身份抱着学习的心态进入自己获得授权的计算机系统,缺乏犯罪的故意;客观上周某使用自己的账号密码和借用同事的账号进入计算机系统,并非“非法侵入”的违法行为;且用于摘抄代码的笔记本也一直存放在公司里,未曾外泄也未曾允许第三人使用,既没有非法获利,也未给公司造成任何损失,没有达到构成本罪的“严重情形”,完全不符合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构成要件。
 
      (三)典型意义:GPL协议限制的开源代码
       GPL协议是指在自由软件所使用的各种许可证之中,最为人们注意的也许是通用性公开许可证。GPL协议最主要的几个原则:(一)确保软件自始至终都以开放源代码形式发布,保护开发成果不被窃取用作商业发售。任何一套软件,只要其中使用了受GPL协议保护的第三方软件的源程序,并向非开发人员发布时,软件本身也就自动成为受GPL保护并且约束的实体。也就是说,此时它必须开放源代码。(二)GPL大致就是一个反版权的体现。你可以去掉所有原作的版权信息,只要你保持开源,并且随源代码、二进制版附上GPL的许可证就行,让后人可以很明确地得知此软件的授权信息。GPL精髓就是,只要使软件在完整开源的情况下,尽可能使使用者得到自由发挥的空间,使软件得到更快更好的发展。(三)无论软件以何种形式发布,都必须同时附上源代码。例如在 Web上提供下载,就必须在二进制版本(如果有的话)下载的同一个页面,清楚地提供源代码下载的链接。如果以光盘形式发布,就必须同时附上源文件的光盘。(四)开发或维护遵循GPL协议开发的软件的公司或个人,可以对使用者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用。也就是说开发者必须无偿提供软件的完整源代码,不得将源代码与服务做捆绑或任何变相捆绑销售。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周某摘抄的“基于DBUS开源组件的自动生成代码”是英国公司使用了受 GPL 协议保护的第三方软件的源程序的基础上开发的,按照GPL协议,英国公司必须无偿提供软件的完整源代码。换句话说,该源代码为开源代码,不具有非公知性,任何人均可无偿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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