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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冯某侵犯著作权罪有罪但免予刑事处罚案
时间:2021-04-11 16:27 作者:邱戈龙 黄雪芬
侵犯著作权罪出现的背景,是由于开发软件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和人力,而复制软件十分简单,又不需要专门技术。因此,软件的巨大经济价值必然诱使犯罪嫌疑人试图跳过研究、开发的过程而直接无偿使用他人的软件成果,酿成侵犯著作权罪的苦果。本案是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办理的,苏州冯某虽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但免予刑事处罚的经典案例之一。
(一)基本案情
2006年7月,李某开发完成线切割数控软件,2007年12月14日取得软著登记证书。2008年1月,李某与被告人冯某签订经销代理协议,双方约定在2008年2月至2013年1月期间对线路板生产销售进行合作,约定李某对线路板内程序和密码拥有所有权和知识产权,冯某不得对李某的产品和系统进行篡改、修改,冯某在经销产品中不得对软件进行仿制和复制。2013年12月-2015年1月期间,冯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明知李某对涉案软件拥有知识产权的情况下,委托他人将李某的芯片程序进行破解,后重新制造控制卡600余张并予以销售,将涉案软件放在其公司网站供客户下载使用,非法经营数额100余万元。2015年1月13日,公安机关在李某公司内现场查获未出售的上述控制卡508张。经鉴定,上述查获的控制卡内芯片程序与李某取得软著的芯片中储存的数据完全一致,冯某公司网站上的涉案软件与李某软件在文件目录、文件个数、文件内容存在实质性相似。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冯某侵犯著作权罪,于2017年7月27日提起公诉。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黄雪芬律师接受冯某的委托后,全方位分析案件,以本案的证据存在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角度积极辩护。经过多方的努力以及有效的沟通,最终于2018年12月25日,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冯某侵犯著作权罪,判处罚金15万元;暂扣的侵权涉案作品著作权的控制卡,供犯罪所用的电子线路板母版、编程器等物品予以没收。冯某虽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但免予刑事处罚,对他来说也是一个可以接受的结果。
(二)辩护焦点
本案的焦点在于:1.被告人冯某与李某合作期间,其提出将水泵、运丝、高频输出等功能加入李某开发的软件,为软件完善提供了改进思路、测试设备等,冯某是否也享有著作权;2.冯某与李某合作期间还遗留了好几百件正版控制卡,已销售时对于正版还是盗版不做区分,如何确定已销售盗版控制卡的金额;3.扣押的电路版中大约有400多个半成品,只完成了三分之一的工作,芯片中的程序已烧录,且存在部分废卡,如何定性半成品的性质;4.冯某的销售行为是以其公司名义进行的,能否认定为单位犯罪?
关于涉案软件著作权归属问题,公诉机关提供的软著登记材料、芯片程序的源代码、鉴定报告、经销代理协议等证据足以认定涉案程序著作权归属李某;关于公诉机关指控的已售部分,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公诉机关指控的已售部分未侵权控制卡,故不能计入定罪数额;关于涉案程序的控制卡半成品问题,508件均认定为非法复制涉案芯片程序的复制件;关于单位犯罪,本案定罪量刑的依据是查扣控制卡,这些产品来源于冯某公司,而冯某作为该公司的实际负责人,应按照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来定罪量刑。
(三)经典意义:如何确定合作开发软件的著作权归属
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这是确定软件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如果软件是由两个以上的单位、公民合作开发的,则软件著作权由各合作开发者共同享有。合作开发者之间另有协议的情况除外。本案中,虽然冯某在李某开发的软件有提供部分帮助,但没有相关证据证明他们之间存在合作开发的情况,且在他们的《经销代理协议》中也明确约定了软件著作权的知识产权归李某所有,故涉案的软件不属于合作开发的软件,冯某不享有涉案软件著作权相关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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