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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张小康犯侵犯著作权罪一案
时间:2016-09-14 14:53 作者: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关键词】侵犯著作权罪、《远征OL》游戏软件、复制发行
【案号】(2015)深南法知刑初字第3号(文书详情参照中国裁判文书网)
【导读】“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是刑法规定的定罪量刑的一项准则。在侵犯著作权罪纠纷中,被告人被指控侵犯软件著作权犯罪,辩护人提出案件涉及到另一关键人物,其至今仍在逃,在本案主要事实无法查清的情况下,不能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根据法律规定的“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其辩护主张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基本案情】深圳冰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系网络游戏《远征OL》的著作权人。2014年2月,被告人张小康非法获得《远征OL》马来西亚版本的服务端程序,并雇人提供技术支持及租用香港服务器先后以《烈焰远征》和《梦回远征》运营该款游戏,并通过网上宣传吸引游戏玩家加入。经统计,其运营该款游戏的违法所得总额为189892.66元。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小康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计算机软件,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但结合全案证据,不能排除涉案的计算机软件源代码系他人复制并提供给被告人张小康并与之共同非法经营的合理怀疑,因此对被告人的相关辩解法院予以采信。认定被告人张小康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减轻处罚。判处被告人张小康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司法前沿】所谓“存疑时有利于被告”是指在对事实存在合理疑问时,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裁定。该原则在适用中可能表现为许多情形:当事实在有罪与无罪之间存在疑问时,应该按照无罪来处理;当事实在重罪与轻罪之间存在疑问时,应该认定为轻罪;就从重处罚情节存在疑问时,应当否认从重处罚情节;当无法确信某一犯罪行为是否超过追诉时效时,应当不再追诉。
专业处理软件著作权案件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的首席法务官邱戈龙认为:刑事诉讼法在字里行间无不体现“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精神。作为一项诉讼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的适用前提有几个方面:首先,“存疑”是指对案件事实存在着合理的疑问,而不是对法律的疑问。其次,“存疑”是指对案件事实中定罪量刑有重要意义的事实存在合理的疑问,而不是对任何事实都有疑问。再次,“存疑”是指对证据的合理怀疑,而不是无端猜疑或片面怀疑。
合理怀疑是建立在现有证据或自然规律、一般的生活法则的基础上的。对于合理怀疑所建立的现有证据基础是涉及案件事实中的所有证据。如果根据整个证据链仍然不能排除合理的怀疑,才可以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结合本案,法院根据被告人张小康归案后的供述、侦查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以及证人曾大朋的证言等证据,仍不能排除涉案的计算机软件源代码系他人复制并提供给被告人张小康并与之共同非法经营的合理怀疑,因此才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体现了法律规定“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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