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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软件著作权之犯罪数额认定 ——郑某侵犯著作权罪一案
时间:2016-09-14 14:54 作者: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关键词】侵犯著作权罪、侵权数额
【案号】(2015)海刑初字第898号(文书详情参照中国裁判文书网)
【导读】网购已成为不少市民的购物选择,而有些卖家却心术不正,在网上知假卖假,殊不知已经触犯了刑律。前不久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侵犯著作权罪的案件,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提出实质性异议,但提出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数额有误,超过了其实际销售金额。在这种利用高智能平台实施侵权行为的情况下,让我们看看法院如何审判确定?
【基本案情】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3月至2014年6月间,被告人郑某某未经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许可,通过“资料软件”等五家淘宝店铺出售加密锁,并附赠从著作权软件官方网站免费下载的软件等方式,变相销售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建筑工程计价、土建算量等软件,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220余万元。经鉴定,郑吉勇所销售的加密锁利用其加密程序修改了软件的加密程序,能解除软件的加密功能,从而实现对软件破解使用。庭审中,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提出实质性异议,但提出公诉机关以淘宝网交易记录作为认定本案犯罪数额的依据,应扣除其中用于刷信用的交易数额,以郑某某的银行账户实际收入为准。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某的发行他人计算机软件行为主要通过其淘宝网店实施,涉案淘宝网店的交易记录是认定其销售金额的最直观证据,相对其个人银行收入更具直接关联性;且公诉机关已经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将其中明显不涉及本案侵权行为或明显不存在真实交易的交易记录排除在指控的犯罪数额之外,故本案指控的犯罪数额并无不当。
【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对于通过淘宝网店实施发行他人享有著作权的相关软件时是否应以淘宝网交易记录作为认定犯罪数额的依据的问题。
针对本焦点问题,专业处理软件著作权案件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的首席法务官邱戈龙认为:在这种淘宝店主侵犯著作权纠纷中,不少店家都会以为了提高网店信誉而进行的虚假交易为由进行抗辩,当然在网购行业也确实存在这种情形,但由于其“刷信誉”行为符合互联网交易流程,法院往往很难对其真实交易情况进行排查,且该行为又是不符合网购交易规则的不当竞争行为,对于店家而言,由其先前不当行为引起的风险也理应由其承担不理后果。但由于直接以网页交易记录认定犯罪数额确实与实际情况不符,店家若对此提供抗辩,也并非均不受法院认可,但必须提供其虚假交易的真实合法证据,如刷屏者的相关证言,实际物流信息等,只要其证据材料真实合法,法院也会审慎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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