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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许可协议成立的法律形式要件,北京孚意奥与武进恒光侵犯软件
时间:2016-09-18 10:51 作者: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关键词】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经纬仪电子操作系统 版许可协议
【案号】(2002)一中民初字第5070号 (文书详情参照中国裁判文书网)
【导读】在软件著作权纠纷中,原告状告被告侵犯其软件著作权,被告提供《版权许可协议书》以证明原告许可其使用相关软件。原告公司表示该协议可能系被告用加盖公章的空白信笺制作的,并要求对《版权许可协议书》上原告公司的签章时间进行司法鉴定。因此,该案的焦点就在该《版权许可协议》是否真实有效存在?
【基本案情】原告北京孚意奥公司是ET-2/5电子经纬仪著作权人。其后来发现,被告武进恒光公司制造并由京恒光公司及北京威远图仪器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DT-2/5电子经纬仪的说明书及电子操作软件与原告的相同。被告京恒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谢巍曾经是原告的职工,具有了解和掌握原告产品的条件。武进恒光公司及京恒光公司对孚意奥公司享有ET-2/5电子经纬仪电子操作软件(简称ET软件)的著作权未持异议。但提供《版权许可协议书》以证明原告许可谢巍及其入股成立的公司无偿复制ET系列电子经纬仪及全站仪的电路板技术及软件,期限10年。孚意奥公司表示该协议可能系谢巍用加盖公章的空白信笺制作的,申请要求对《版权许可协议书》上孚意奥公司的签章时间进行司法鉴定。经法院审查认定,被告行为构成软件著作权侵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武进恒光公司及京恒光公司以《版权许可协议书》作为抗辩依据是否成立?
针对此争议焦点,专业处理软件著作权案件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的首席法务官邱戈龙认为:《版权许可协议书》的名称及内容均表明该协议属技术合同。该协议上谢巍签署的日期为1999年8月9日,即协议履行的起始日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法人订立技术合同,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的人员在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法人的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依据上述规定,《版权许可协议书》倘若是孚意奥公司与谢巍达成的合意,孚意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则应在该协议上签名或盖章,然后加盖公司的公章。然而,该协议上仅盖有孚意奥公司的公章,没有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的签章。因此,该协议不具备法律规定合同成立的基本形式要件。也即两被告以《版权许可协议书》作为抗辩依据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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