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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作品的删除行为是否会侵犯著作权?
时间:2016-09-18 10:52 作者: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关键词】著作权 修改权 保护作品完整性
【案号】(2005)苏民三终字第123号(文书详情参照中国裁判文书网)
【导读】报社、期刊社、杂志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但这种修改、删节是有限度的,不能涉及作品的内容,不能歪曲、篡改作品,否则可能涉嫌侵犯著作人身权。
【基本案情】上诉人丁云山将自己写作的文章投稿给被上诉人无锡日报社,被上诉人刊登了该投稿,但删除了“只有健康的市场才能体现真实的供求关系”一段中“根据这一基本方法我们可以判断,当前的房价是不正常的,至少可以认定是偏离了正常合理的价值”的表述。认为侵犯了上诉人丁云山的著作人身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被上诉人称:原审认定其相关删减行为并未歪曲、篡改上诉人文章结构、主题思想的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二审法院审查认定,该修改没有破坏其作品的完整性,不构成对上诉人著作权的侵犯,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争议焦点】该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被上诉人的删除行为是否构成对上诉人作品的歪曲、篡改?
针对此争议焦点,专业处理著作权案件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的首席法务官邱戈龙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指保护作品的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属于著作人身权之一。即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对作品进行实质性修改,更不得故意改变或用作防伪的手段改动原作品。我国《著作权法》第33条规定: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所成立的合同合法有效,但被上诉人根据文章的结构、主题思想、文字表述对该文章所做的文字性修改、删节并未曲解作品的主要思想,没有破坏作品的完整性,亦未歪曲、篡改作品,因此,被上诉人对该句文字表述的删除,不属于未经上诉人允许对作品内容的修改,不构成对上诉人著作权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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