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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作品的软件著作权权属问题分析
时间:2016-09-18 11:17 作者: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关键词】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职务作品 著作权权属
【案号】(2001)苏民三终字第019号(文书详情参照中国裁判文书网)
【导读】很多职工对其在工作中主要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开发的软件或是为完成本单位交给的工作任务所开发的软件,相当然该软件为员工亲自研发的,就一定是属于员工个人的,其实不然!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对于确属法律规定的职务开发软件,该软件著作权属于该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对开发该软件的自然人给予奖励。
【基本案情】昂立公司于1992年10月登记成立。供电局因计划在其所属乡镇电力管理站推行计算机用电管理,遂与昂立公司取得联系,并委托昂立公司开发乡镇用电管理系统计算机软件(一下称“用电管理软件”)。陈建国原为常州市供电局技术人员,曾就如何使乡镇用电管理计算机化进行探索。从1993年起,陈建国一边在原单位工作一边应昂立公司开发工作需要,到昂立公司研制开发用电管理软件。为了研制开发软件,昂立公司先后购买用于编程的计算机等设备,并从供电局处取得用于背景数据调试的电费电量文件数据。昂立公司在研制期间也先后向陈建国支付工资和奖金若干。为了配合辅助陈建国研制开发工作,聘请了郝孚作为助理协助工作,研制开发软件后,两人一同担任现场安装指导及向用户开展培训工作。在后期的维护升级工作中,二人亦同样搭档,共生成第一套、第二套、第三套用电管理软件。1998年8月18日,陈建国向法院提起著作权诉讼,起诉省电力公司、昂立公司、供电局侵犯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但在1999年12月28日的开庭审理中陈建国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审理法院依法裁定按撤诉处理。2000年1月14日陈建国重新起诉。一审陈建国败诉,提起上诉,二审亦败诉。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昂立公司与陈建国之间是否存在聘用关系?陈建国完成的作品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上的职务作品?陈建国要求保护的软件范围是什么?昂立公司和供电局是否存在侵权?
针对上述焦点问题,专业处理软件著作权案件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的首席法务官邱戈龙认为:本案存在四个焦点。首先,关于本案涉案软件的确定,陈建国在诉讼中请求保护其第二套用电管理软件,鉴定意见认为,昂立公司销售及供电局使用的用电管理程序与第二套最为相似,故认定陈建国诉称的第二套用电管理软件为本案的诉争软件毫无争议,因在鉴定过程中,第一套用电管理程序不能当庭演示,亦无法生成任何文档,且不能正常测试,不能构成完整的软件。其次,陈建国与昂立公司之间是否存在聘用关系?陈建国虽然与昂立公司之间未签订聘用合同,但是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郝孚作为陈建国搭档的技术人员,参与了用电管理软件的开发与售后服务,其所作的证言也与昂立公司提供的证据及陈建国提供的证据相互结合和印证,形成证据链,充分证明1993年至1997年间,陈建国在昂立公司从事用电管理软件的研制开发和软件安装、调试、技术培训等售后服务工作,并领取了工资和奖励。所以,陈建国与昂立公司之间存在事实上的聘用关系。而昂立公司在软件程序的开发过程中提供了必要的工作条件,设备以及所必须的后台数据,也承担相关责任。那么,该套软件程序属于著作权上的职务作品。综上所述,本案的最后一个焦点也自动解答了,陈建国与昂立公司间存在聘用关系,涉案软件属于职务作品,那么该作品的著作权应当归属于昂立公司,因此,昂立公司并不存在著作权的侵权行为。
【关联阅读】职务作品的认定及归属
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认定一作品是否属于职务作品,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考虑,其一,作者与本单位具有劳动法律关系,即作者属于本单位的职工,而且享受本单位的一切工资福利待遇。其二,作品创作在本职工作范围之内。其三,所创作的作品与本单位工作性质相符合,能为本单位的业务所使用。满足上述三个条件即为职务作品。职务作品分为一般职务作品和特殊职务作品,一般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作者享有,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使用该作品,子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特殊的职务作品限于根据著作权法第16条第2框规定的两种情况,一种是科学技术作品。即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另一种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法人单位享有。特殊的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享有除署名权以外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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