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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的权属证明 ——庚新(上海)计算机科技公司与上海良
时间:2016-09-18 14:42 作者: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关键词】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权属证明
【案号】(2005)沪高民三(知)终字第6号(文书详情参照中国裁判文书网)
【导读】在软件著作权纠纷中,原告首先要举证证明其为涉案软件的真正著作权人,即涉案软件的著作权归属于其。否则必然遭到败诉的结果!
【基本案情】庚新公司系崭新印通系列软件的著作权人。2004年12月,庚新公司发现上海良虹印务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照排机中非法安装崭新印通系列软件4.0版本(下称崭新印通 4.0)用于商业性服务,认为上海良虹印务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依法享有的著作权,遂诉至法院,请求上海良虹印务公司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核心问题】
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原告能否提供软件著作权的归属证明。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第九条 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无相反证明,在软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开发者。
专业处理软件著作权案件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的首席法务官邱戈龙认为:计算机软件的开发一般包括制定开发计划、设计功能性能规格、确定算法模型、撰写设计说明、绘制流程图、编制源程序、测试性能和功能、上机调试、修改更新等过程,相当繁杂。由此,认定软件开发者的难度可想而知。因为我们国家已经规定了软件登记制度,因此,权利人主张享有著作权的软件已经登记的,应提交登记管理部门颁发的软件登记证书。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虽然不是其著作权产生的必备条件,却起着初步证明的作用。但是,如果未登记,权利主张人则应提交该软件的源程序、文档以及其它能证明其享有著作权的证据,并且一个不容忽视的证据是,还需要证明其完成的源程序、文档等在被控侵权的软件程序创作之前。当然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软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开发者。因此,实践中,能够证明自己是软件开发者的几个途径包括:(1)提供软件的源程序;(2)提供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3)在软件产品上署名。
【关联阅读】软件著作权侵权抗辩之合法来源
在认定行为人行为构成侵权所采取的原则是“实质性相似+接触-合法来源”,根据证明规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权利人主张行为人的行为构成对其著作权的侵权,其需要对“实质性相似+接触”进行举证证明,即使这两点成立,如果被告举证证明其取得复制品具有合法来源的,则其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合法来源抗辩与主观过错抗辩虽然不同,但又存在着联系。在著作权侵权中,行为人主观必须具有过错,才对侵权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这种抗辩是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即看行为人对其使用的产品是否明知或没有理由不知晓该产品为侵权产品。从这点看,可以说合法来源是其主观过错抗辩的一个客观行为表现。当行为人能够举证证明其取得侵权产品的来源途径合法,其也就可以证明其本身并不知晓该产品为侵权产品。合法来源具体事由有:赠与、转让、合营、继承、独立科研开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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