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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注册域名会侵犯后注册域名吗?
时间:2016-09-14 11:16 作者:长昊律师事务所邱戈龙

    【关键词域名 不正当竞争法

    【导读】在计算机网络域名侵权纠纷案件中,认定被告是否侵犯他人域名权的最重要因素是被告注册域名的时间是否先于原告的在先权利,因此在这类案件中,原告必须提供充分证据来证明其在先权利,如域名的注册时间,域名所对应的网站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知名度,或是域名存在的合理性及被告理应知道原告域名已经注册的事实等等。

   【基本案情】

    原告北京去哪儿公司诉被告广州到哪公司侵犯其合法注册的域名“qunar.com”,被告广州到哪公司辩称其在先注册使用“quna.com”域名,后来广州到哪公司又注册使用“123quna.com”、“mquna.com”域名。法院判决广州到哪对在先使用的“quna.com”域名享有合法权益,而后来注册使用的“123quna.com”、“mquna.com””域名因为与“quna.com”域名更相似,不容易造成混淆,于是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邱戈龙律师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广州到哪公司在先使用的域名“quna.com”和后来注册“123quna.com”、“mquna.com”域名的行为是否存在主观恶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对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一)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二)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三)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四)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知,被告构成侵权是由于其使用域名侵犯了他人的在先权利,因此这类侵权要求被告域名注册行为后于原告在先权利。

  本案中,知名旅游服务品牌北京去哪儿注册“qunar.com”域名的时间为2005年5月9日,广州到哪公司注册“quna.com”域名的时间为2003年6月6日,由此可见,“qunar.com”域名注册时间较“quna.com”域名注册时间晚了近两年。

  关于广州到哪公司后来注册的“123quna.com”、“mquna.com”为广州到哪公司登记注册并使用的域名,相较北京趣拿公司“qunar.com”域名而言,“123quna.com”、“mquna.com”域名与广州到哪公司使用的“quna.com”域名更为近似,而广州到哪公司对“quna.com”享有来源合法的域名权益,其随后注册和使用“123quna.com”、“mquna.com”域名的行为具有正当理由,有权继续使用上述域名。

  综上,在原告提出先注册域名侵犯其后注册域名时,显然是很难站住脚的,因为被告注册域名时,原告尚未注册域名,且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有恶意注册的情形存在。因此法院最终判决原告败诉。

  在计算机网络域名侵权纠纷维权案件中,认定被告是否存在恶意的最重要因素是被告注册域名的时间是否先于原告的在先权利,因此在这类案件中,原告必须提供充分证据来证明其在先权利,如域名的注册时间,域名所对应的网站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知名度,或是域名存在的合理性及被告理应知道原告域名已经注册的事实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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