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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使用涉案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
时间:2016-09-14 11:17 作者:长昊律师事务所邱戈龙【关键词】域名 不正当竞争法
【案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 (2014)高民(知)终字第2857号
【导读】通过使用涉案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行为,属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基本案情】
三井化学株式会社认为原告廖建峰注册的mitsui-tech.com域名(简称涉案域名)中的识别部分“mitsui-tech”与三井化学株式会社第3678565号“MISTUPOLYPRO”商标(简称涉案商标一)、第4252451号“MITSUICHEMICALS”商标(简称涉案商标二)构成混淆性近似。2013年10月8日,三井化学株式会社向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北京秘书处对涉案域名提交投诉书。2013年12月9日,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北京秘书处裁决将涉案域名转移给三井化学株式会社。廖建峰不满裁判结果,于是请求法院确认廖建峰涉案域名mitsui-tech.com不侵犯三井化学株式会社对涉案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并确认涉案域名归廖建峰所有。
【辩护策略】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邱戈龙律师认为:本案的焦点是原告廖建峰注册的mitsui-tech.com域名是否侵犯被告三井化学株式会社的商标权?
《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中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对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一)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二)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三)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四)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
根据目前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是否侵犯他人商标权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在先商标权是合法成立的;二是在后注册域名是恶意的,有“搭便车”的嫌疑。本案被告三井化学株式会社注册商标在前,原告廖建峰注册域名在后,且涉案域名指向的网站的部分内容与三井公司的网站内容相同,因此廖建峰注册涉案域名的行为属于使用“该域名时企图故意吸引互联网用户访问你方网站或其他在先网址以获得商业利益,方法是使你方网站或网址或者该网站或网址上的产品或服务的来源、赞助商、从属关系或认可与投诉人的标记具有相似性从而使人产生混淆”,符合《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五条第(二)款的恶意情形。因此邱戈龙律师认为廖建峰侵权行为成立。
在实践中许多当事人在注册域名时并不存在借用他人名气的侥幸心理,因此在处理类似涉嫌侵权的案件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给予合理建议,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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