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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仿“知名商品”改版后的包装是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
时间:2016-09-14 14:35 作者:长昊律师事务所邱戈龙发表人:长昊律师事务所邱戈龙 史琛
【关键词】知名商品 名称包装
【导读】本文通过“知名商品”为例,分析“知名商品”在法律上的认定、构成等方面的内容。阐述在“知名商品”换包装后,商家以新包装进行模仿,否认其包装为“知名商品”,其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又该如何界定是否使消费者混淆?
【基本案情】
甲公司系某知名品牌生活用纸生产商,其产品商标是省级著名商标。该公司自1995年开始,投入大量资金通过电视等媒体在湖南、北京、江苏等地对产品进行了大量广告宣传,现销售范围已遍及北京、上海、黑龙江、甘肃、湖北、广西、福建等20多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并受到当地消费者的欢迎和信赖。2014年初,为提升产品美观度,甲公司对产品装潢进行了改版。新版装潢包装产品上市不久,乙公司的产品即模仿了该新版装潢设计。甲公司认为乙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乙公司停止侵权并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疑问】
------ 模仿“知名商品”改版后的包装是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
【评论分析】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邱戈龙分析认为:
首先,对于该案件,不难分析出此产品为“知名商品”。虽然,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并没有明确规定何为“知名商品”的概念,但是相关规章和司法解释一般将知名商品解释为“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悉的商品”。“知名商品”反映了某一具体商品在特定市场上的一种知名度,这种知名度涉及特定市场的地域因素和人的因素。实践中,判定某一具体商品是否为知名商品,根据一定的地域范围如省、地市等特定市场范围内,与该具体商品有销售、购买等交易关系的人以及同行业的生产经营者对该具体商品的知悉程度加以认定。在具体操作中,一般应当参酌该具体商品广告量、销售时间、销售量、市场占有率、声誉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就本案而言,此产品为“知名商品”是毋庸置疑的前提。关键点在于商家使用“知名商品”新包装是否是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
现实中,如果使用“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使购买者产生混淆的毋庸置疑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但是,本案焦点在于,侵犯商家是用知名商品“新包装”,这涉及到“新包装”是否同知名商品一样具有市场性,是否也是属于“知名”行列?
关于上述问题笔者认为,一种商品成为知名商品后的重要表现形式就是“一定知名度”和“为相关公众所熟悉”,也即品牌效应,而知名商品的品牌效应并不会因为该知名商品的装潢有所改变而失去或减弱,消费者对知名商品建立起来的品牌效应具有足够识别能力。
本案中甲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变更其知名商品特有装潢的行为并不影响其商品继续为知名商品,甲公司为适应市场竞争,根据市场变化和消费者需求变更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不会导致知名商品的知名度降低或丧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中规定对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保护的法理基础是防止混淆理论。据此,当商品装潢能够区别商品来源防止混淆时即应受到法律保护。
总的来说,从法理来说,其法律规定的客体在于能够区别商品来源防止混淆,所以,本案中,甲公司变更后的产品装潢与之前的产品装潢风格一致,名称相同,且旧版本装潢的产品已全部退出市场,对消费者而言能够明确产品来源,故该装潢仍应认定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乙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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