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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商品”构成不正当竞争侵权要件
时间:2016-09-14 14:36 作者:长昊律师事务所邱戈龙

        发表人:长昊律师事务所邱戈龙 史琛

   【关键词】知名商品 食品 包装

   【导读】本文借助“知名商品”外包装被仿冒为例,进行分析构成“知名商品”反不正当竞争侵权若干问题?“使购买者混淆”是否为其构成主要法理支撑?

  【基本案情】

  2009 年1月7日,江苏省无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塘分局(以下简称北塘工商分局)接美国马斯公司和其中国分公司玛氏公司举报后,对无锡洁雷副食品商行(简称洁雷商行)进行了检查,发现洁雷商行经销的“香脆米”与玛氏公司“脆香米”的包装装潢相似。北塘工商分局认为洁雷商行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在初步核实情况的基础上对洁雷商行未售出的674包该种产品进行了扣留,并于当日立案调查。同年3月23日,北塘工商分局对洁雷商行作出行政处罚。生产商常熟市聚满仓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满仓公司)得悉该行政处罚后不服,起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聚满仓公司作为行政处罚行为的利害关系人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被告北塘工商分局作为县(区)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具有监督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职责和权限,被告所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适当,不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事由,依法应予维持。经营者在明知或应知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与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相同或近似的情况下,销售该商品或者生产、销售该商品的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知名商品的,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判决:维持北塘工商分局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焦点】

  ------洁雷是否构成侵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律师点评】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邱戈龙分析理由如下:是否侵犯他人知名商品需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一是知名商品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且使用了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二是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

  一、构成“知名商品”且“特有”

  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其应当考虑该商品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进行任何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本案中,玛氏公司的“脆香米”巧克力食品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该商品所使用的包装、装潢,由中国红底色、白色“脆香米”文字、蓝色封边三个主要元素构成的整体形象,具有显著特征,与“脆香米”巧克力食品形成密切联系,可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

  二、使购买者误认、混淆

  《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前款所称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包括足以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这一规定表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上所称的误认,包括实际误认和可能误认两种情形,也即仿冒商品只要有引人误认的可能,就可以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不必要求业已产生实际误认。这一解释也为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所认同。

  在本案中,通过原被告所生产产品的装潢比较可以发现,两商品在图案的位置、图形、颜色等方面存在极大的相似性,按照一般公众的视角来看极容易构成混淆和误认,因而可以认定被告的行为属于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装潢,构成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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