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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几种分类
时间:2017-12-05 18:41 作者:长昊律师事务所
一从行为特征来看,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可分为非法获取商业秘密、非法泄露商业秘密、非法使用商业秘密三种。业秘密三种。
1. 非法获取商业秘密。这是最常见的一种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它是指出于竞争的目的或为了私利, 或为了给权利人造成损失, 采取盗窃、欺骗、利诱、胁迫等各种非法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其行为主体既可以是企业内部雇员, 也可以是外部人员。
2. 非法泄露商业秘密, 即没有合法根据, 而以口头、书面或其他方法披露或公开商业秘密的行为。它包括三种形式, 一是负有保密义务的企业内部雇员或合同当事人, 违反保密义务将商业秘密告知第三人或公开二是非法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人将商业秘密泄露或公开三是第三人泄露或公开明知或应知他人是以非法手段获取商业秘密。非法泄露行为既可以表现为作为形式, 又可以表现为不作为形式, 如企业职工和盗窃者勾结, 故意不尽职守, 使商业秘密被盗。
3. 非法使用商业秘密。它是指明知或应知商业秘密不是合法取得, 而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的行为。它既可以是第三人明知或应知商业秘密是未经授权或非法获取而使用的行为, 也可以是非法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人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的行为, 还可以是负有保密义务的企业内部职工和合同当事人不履行义务而非法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
二根据实施侵害行为的主体不同,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可分为雇员实施的侵害行为、合同当事人实施的侵害行为以及第三人实施的侵害行为三种。
1. 雇员实施的侵害行为。主要是指因研制、使用、管理等原因了解或掌握商业秘密的企业内部雇员、工作人员违反其保密义务而实施的侵害行为, 如擅自泄露或公开商业秘密, 私自转让或允许他人使用本企业的商业秘密。在这里雇员应作广义的解释, 即指对他人的营业提供劳务的人, 不论职位的高低、权限的大小、薪金的有无, 都包括在内。权限的大小、薪金的有无, 都包括在内。
2. 合同当事人实施的侵害行为。主要是指负有共同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的转让人或受让人, 商业秘密的共同研制方、共同使用人违反合同义务而实施的侵害行为, 如在合同有效期内擅自将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人或向公众公开, 或擅自允许他人使用等。
3. 第三人实施的侵害行为。这主要是指第三人以盗窃、贿赂、胁迫等非法手段获取商业秘密, 泄露或公开非法窃取的商业秘密, 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非法窃取的商业秘密等。第三人获取、使用、泄露明知或应知他人是以非法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的, 也属于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
三根据侵害的对象不同, 可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分为侵犯技术信息行为和侵犯经营信息行为
技术信息是指处于秘密状态的非公知技术即技术秘密。其持有人一般出于独占的考虑而不申请专利。技术秘密通常包括制造技术、设计方法、生产方案、产品配方、研究手段、工艺流程、技术规范、操作技巧、测试方法等。技术秘密的载体, 可以是文件性载体如设计图纸等, 也可以是实物性载体, 如样品、动植物新品种等。经营信息是指具有秘密性质的经营竹理方法以及与经营管理密切相关的信息和情报。它包括管理决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营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四根据行为的性质不同, 可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分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违约行为和商业秘密侵权行为。依据, 即只承认了商业秘密违约行为, 而把第三人侵犯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排斥在外。为了解决这一问题, 理论界又提出了“ 破坏保密关系的侵权行为理论”和“ 产权理论”。从而使商业秘密侵权行为也能够得到法律的制裁。
1. 非法获取商业秘密。这是最常见的一种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它是指出于竞争的目的或为了私利, 或为了给权利人造成损失, 采取盗窃、欺骗、利诱、胁迫等各种非法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其行为主体既可以是企业内部雇员, 也可以是外部人员。
2. 非法泄露商业秘密, 即没有合法根据, 而以口头、书面或其他方法披露或公开商业秘密的行为。它包括三种形式, 一是负有保密义务的企业内部雇员或合同当事人, 违反保密义务将商业秘密告知第三人或公开二是非法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人将商业秘密泄露或公开三是第三人泄露或公开明知或应知他人是以非法手段获取商业秘密。非法泄露行为既可以表现为作为形式, 又可以表现为不作为形式, 如企业职工和盗窃者勾结, 故意不尽职守, 使商业秘密被盗。
3. 非法使用商业秘密。它是指明知或应知商业秘密不是合法取得, 而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的行为。它既可以是第三人明知或应知商业秘密是未经授权或非法获取而使用的行为, 也可以是非法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人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的行为, 还可以是负有保密义务的企业内部职工和合同当事人不履行义务而非法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
二根据实施侵害行为的主体不同,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可分为雇员实施的侵害行为、合同当事人实施的侵害行为以及第三人实施的侵害行为三种。
1. 雇员实施的侵害行为。主要是指因研制、使用、管理等原因了解或掌握商业秘密的企业内部雇员、工作人员违反其保密义务而实施的侵害行为, 如擅自泄露或公开商业秘密, 私自转让或允许他人使用本企业的商业秘密。在这里雇员应作广义的解释, 即指对他人的营业提供劳务的人, 不论职位的高低、权限的大小、薪金的有无, 都包括在内。权限的大小、薪金的有无, 都包括在内。
2. 合同当事人实施的侵害行为。主要是指负有共同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的转让人或受让人, 商业秘密的共同研制方、共同使用人违反合同义务而实施的侵害行为, 如在合同有效期内擅自将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人或向公众公开, 或擅自允许他人使用等。
3. 第三人实施的侵害行为。这主要是指第三人以盗窃、贿赂、胁迫等非法手段获取商业秘密, 泄露或公开非法窃取的商业秘密, 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非法窃取的商业秘密等。第三人获取、使用、泄露明知或应知他人是以非法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的, 也属于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
三根据侵害的对象不同, 可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分为侵犯技术信息行为和侵犯经营信息行为
技术信息是指处于秘密状态的非公知技术即技术秘密。其持有人一般出于独占的考虑而不申请专利。技术秘密通常包括制造技术、设计方法、生产方案、产品配方、研究手段、工艺流程、技术规范、操作技巧、测试方法等。技术秘密的载体, 可以是文件性载体如设计图纸等, 也可以是实物性载体, 如样品、动植物新品种等。经营信息是指具有秘密性质的经营竹理方法以及与经营管理密切相关的信息和情报。它包括管理决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营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四根据行为的性质不同, 可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分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违约行为和商业秘密侵权行为。依据, 即只承认了商业秘密违约行为, 而把第三人侵犯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排斥在外。为了解决这一问题, 理论界又提出了“ 破坏保密关系的侵权行为理论”和“ 产权理论”。从而使商业秘密侵权行为也能够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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