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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密点司法鉴定
时间:2017-09-26 10:11 作者:长昊律师事务所
秘密点是指权利人寻求保护的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是商业秘密的核心部分。明确秘密点,是审理商业秘密案件的基本前提。任何商业秘密案件都存在寻找和确定秘密点的问题,在笔者所搜集的裁判文书中,有16起案件争议焦点围绕秘密点展开,其中因为秘密点不够精确而败诉的案件有10起。准确认定秘密点,对案件审判结果以及审判效率、诉讼周期都有很大影响。所以,寻找秘密点,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一、密点是商业秘密的固有属性
未公开性和相容性是商业秘密的固有特征。首先,商业秘密是一种保密状态下的不公开的信息,无法事前明确权利的内容、丈量权利的边界。例如,商业秘密权利人向法院主张其对技术秘密A、B享有权利,但经过法院的审理和认定,发现技术秘密A已经为公众所知悉,不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因为不存在一个事前的判断标准,商业秘密侵权发生开始解决纠纷时,才开始对商业秘密权利范围进行一个逐步的认定和判断,这是事后标准。并且,竞争者之间互不知晓对方的商业秘密内容,分别在各自的秘密状态下开发创造,可能出现多个竞争者采用合法的手段各自研发出同种技术信息或者经营信息,这些信息同时构成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这就是商业秘密的相容性。其次,商业秘密权利在保密时间上有不确定性。由于商业秘密主体的相容性,无法预估其他主体是否会开发出自己享有的商业秘密,或者是否会公开或者申请专利,这种不确定性无疑是一种限制。
二、司法实务中秘密点的具体认定
(一)秘密点应当是客观存在的,有明确的载体和具体的内容
《不正当竞争司法解释》第14条规定了原告对其商业秘密的载体、具体内容负有举证责任。在苏某尔公司与吴某江商业秘密纠纷案中,原告主张仪器的工业化设计属于商业秘密,但并未对该设计的具体内容和具体范围做出说明。在翁某物流公司与潘某岛商业秘密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明确说明其拥有何种秘密信息,更无法说明其主张的商业秘密的内容和范围。在这两个案件当中,法院对其商业秘密的主张不予支持,因为权利人不能够明确秘密点的存在。而在恒某公司清算组与国某公司、宇某公司商业经营秘密纠纷一案中,原告主张客户名单作为其商业秘密,并将NM公司与AC公司的名称、两公司的邮件地址及法定代表人的信息固定为秘密点。虽然最终该秘密点因不具有深度,未被认定为商业秘密,但是在诉讼初始,原告对秘密点是明确的。
(二)权利人在法官释明下,结合被告的抗辩自行剔除秘密点中的公知信息
在诉讼过程中,经法官反復强调和解释说明,结合被告人的抗辩意见,权利人应当认真筛选其主张保护的秘密范围,通过自行缩小秘密点来解决秘密点范围过于宽泛的问题。将秘密点中属于公知信息的予以剔除,如已经在公开刊物上发表过的、能够在网络上检索到的或者已经为同行业人员所熟知的信息。在石家庄市某油漆厂与侯某君、河北朴某公司商业秘密纠纷案中,原告在二审中主张的秘密点是23个涂料配方及工艺,通过审理过程中的反复讨论和甄别,原告在申请再审时将秘密点缩小至4个内墙涂料配方及工艺。这样的做法有利于合理限缩商业秘密的范围,减少不必要的工作量和司法资源的浪费。
(三)引入诉讼协商机制,通过分步骤筛选确定秘密点
司法实践中,许多涉及技术秘密的案件在确定秘密点时十分困难。权利人往往将一台设备、一条生产线这一整体作为秘密点来主张权利,或者罗列出几十个、甚至上百个秘密点。由于技术秘密的专业性,权利人可能很难通过自行筛选的方法限缩其秘密点范围。此时,法院在审判要兼顾效率和公平,既不能一味强压原告缩小秘密点,也不能不切实际地将数量庞大的秘密点通通进行审查。法院可以参考引入诉讼协商机制,通过充分的程序性协商促使原告与被告达成一致,避免采用强制性决定的方式解决上述问题。法院就原告主张的秘密点先行固定,然后通过多方协商,将整体拆分为多个部分或节点,将其中区别于公知技术的、最为核心、关键的技术确定为秘密点,进行司法审查和技术鉴定。通过协商分步骤进行筛选,不仅维护了原告的诉权,提高了审判效率,还有利于当事人对司法判决的认可。在西安某华复合材料制品厂与西安某韦机电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中,法院出于查明技术秘密点的需要,将原告主张的秘密范围由一个整体的“abs板、亚克力板壳体的增强工艺”划分为6个步骤,将其中可以从公共领域得知的剔除掉,进而将秘密点缩小为“第3、4步骤中的915号、199号树脂的组合使用”,并在此基础上查明是否构成商业秘密。这一做法不仅没有割裂技术成果,反而有利于案件审理。
(四)需注意秘密点是特定部分还是整体组合
权利人在主张权利时,应明确其主张保护的秘密点是特定部分还是整体组合。如主张特定部分是秘密点,应该从组合中抽离出来予以认定;如主张整体组合是秘密点,只要整体组合具有非公知性,即使其中某些部分含有一定数量的公知信息,仍然不会妨碍整体组合构成商业秘密。例如,在上海某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中,原告主张的环保用益生复合菌菌种的组合为其秘密点,而非脱离菌种组合的生产、应用技术。在亿某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新某药业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中,原告主张秘密点为“微生物酶法拆分生产D-泛酸钙工艺中的技术指标、生产操作的具体方法和要点、异常情况处理方法等技术信息、5000T泛酸钙的工艺流程图中记载技术信息的整体组合”,被告认为该秘密点不明确,且其中含有公知技术。法院最终认定该案中秘密点是技术信息的特定整体组合,进而认为公知技术的创新性重组应当受到保护。
一、密点是商业秘密的固有属性
未公开性和相容性是商业秘密的固有特征。首先,商业秘密是一种保密状态下的不公开的信息,无法事前明确权利的内容、丈量权利的边界。例如,商业秘密权利人向法院主张其对技术秘密A、B享有权利,但经过法院的审理和认定,发现技术秘密A已经为公众所知悉,不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因为不存在一个事前的判断标准,商业秘密侵权发生开始解决纠纷时,才开始对商业秘密权利范围进行一个逐步的认定和判断,这是事后标准。并且,竞争者之间互不知晓对方的商业秘密内容,分别在各自的秘密状态下开发创造,可能出现多个竞争者采用合法的手段各自研发出同种技术信息或者经营信息,这些信息同时构成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这就是商业秘密的相容性。其次,商业秘密权利在保密时间上有不确定性。由于商业秘密主体的相容性,无法预估其他主体是否会开发出自己享有的商业秘密,或者是否会公开或者申请专利,这种不确定性无疑是一种限制。
二、司法实务中秘密点的具体认定
(一)秘密点应当是客观存在的,有明确的载体和具体的内容
《不正当竞争司法解释》第14条规定了原告对其商业秘密的载体、具体内容负有举证责任。在苏某尔公司与吴某江商业秘密纠纷案中,原告主张仪器的工业化设计属于商业秘密,但并未对该设计的具体内容和具体范围做出说明。在翁某物流公司与潘某岛商业秘密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明确说明其拥有何种秘密信息,更无法说明其主张的商业秘密的内容和范围。在这两个案件当中,法院对其商业秘密的主张不予支持,因为权利人不能够明确秘密点的存在。而在恒某公司清算组与国某公司、宇某公司商业经营秘密纠纷一案中,原告主张客户名单作为其商业秘密,并将NM公司与AC公司的名称、两公司的邮件地址及法定代表人的信息固定为秘密点。虽然最终该秘密点因不具有深度,未被认定为商业秘密,但是在诉讼初始,原告对秘密点是明确的。
(二)权利人在法官释明下,结合被告的抗辩自行剔除秘密点中的公知信息
在诉讼过程中,经法官反復强调和解释说明,结合被告人的抗辩意见,权利人应当认真筛选其主张保护的秘密范围,通过自行缩小秘密点来解决秘密点范围过于宽泛的问题。将秘密点中属于公知信息的予以剔除,如已经在公开刊物上发表过的、能够在网络上检索到的或者已经为同行业人员所熟知的信息。在石家庄市某油漆厂与侯某君、河北朴某公司商业秘密纠纷案中,原告在二审中主张的秘密点是23个涂料配方及工艺,通过审理过程中的反复讨论和甄别,原告在申请再审时将秘密点缩小至4个内墙涂料配方及工艺。这样的做法有利于合理限缩商业秘密的范围,减少不必要的工作量和司法资源的浪费。
(三)引入诉讼协商机制,通过分步骤筛选确定秘密点
司法实践中,许多涉及技术秘密的案件在确定秘密点时十分困难。权利人往往将一台设备、一条生产线这一整体作为秘密点来主张权利,或者罗列出几十个、甚至上百个秘密点。由于技术秘密的专业性,权利人可能很难通过自行筛选的方法限缩其秘密点范围。此时,法院在审判要兼顾效率和公平,既不能一味强压原告缩小秘密点,也不能不切实际地将数量庞大的秘密点通通进行审查。法院可以参考引入诉讼协商机制,通过充分的程序性协商促使原告与被告达成一致,避免采用强制性决定的方式解决上述问题。法院就原告主张的秘密点先行固定,然后通过多方协商,将整体拆分为多个部分或节点,将其中区别于公知技术的、最为核心、关键的技术确定为秘密点,进行司法审查和技术鉴定。通过协商分步骤进行筛选,不仅维护了原告的诉权,提高了审判效率,还有利于当事人对司法判决的认可。在西安某华复合材料制品厂与西安某韦机电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中,法院出于查明技术秘密点的需要,将原告主张的秘密范围由一个整体的“abs板、亚克力板壳体的增强工艺”划分为6个步骤,将其中可以从公共领域得知的剔除掉,进而将秘密点缩小为“第3、4步骤中的915号、199号树脂的组合使用”,并在此基础上查明是否构成商业秘密。这一做法不仅没有割裂技术成果,反而有利于案件审理。
(四)需注意秘密点是特定部分还是整体组合
权利人在主张权利时,应明确其主张保护的秘密点是特定部分还是整体组合。如主张特定部分是秘密点,应该从组合中抽离出来予以认定;如主张整体组合是秘密点,只要整体组合具有非公知性,即使其中某些部分含有一定数量的公知信息,仍然不会妨碍整体组合构成商业秘密。例如,在上海某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中,原告主张的环保用益生复合菌菌种的组合为其秘密点,而非脱离菌种组合的生产、应用技术。在亿某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新某药业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中,原告主张秘密点为“微生物酶法拆分生产D-泛酸钙工艺中的技术指标、生产操作的具体方法和要点、异常情况处理方法等技术信息、5000T泛酸钙的工艺流程图中记载技术信息的整体组合”,被告认为该秘密点不明确,且其中含有公知技术。法院最终认定该案中秘密点是技术信息的特定整体组合,进而认为公知技术的创新性重组应当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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