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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保护中的保密措施合理性
时间:2024-11-27 09:21 作者: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商业秘密十问邱戈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签订保密协议或在合同中约定保密义务被视为保密措施。然而,仅仅具备这些条款并不足以构成合理的保密措施。为了确保保密协议的有效性,必须在保密条款中明确且具体地规定保密信息的范围,并涵盖所有涉及的保密人员。
首先,保密条款的明确性是保障商业秘密的重要基础。条款需要具体列出哪些信息被视为保密信息,这样相对人才可以清楚地理解其义务和责任。如果保密条款仅仅是原则性的规定,而没有清晰的定义和细节,便难以让相对人准确识别权利人的保密意图以及保密信息的具体内容。这种模糊性不仅使相对人难以明确自己的保密义务,也可能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出现信息泄露的风险。
此外,合理的保密措施还应考虑到所有与保密信息相关的人员。保密义务的适用范围应覆盖所有接触保密信息的员工、合作伙伴以及其他相关方,以确保信息在多个层面上的保护。如果仅在部分人员或情况下设定保密义务,将无法有效防止商业秘密的泄露。
因此,保密措施的合理性不仅依赖于签署保密协议或合同,更在于这些措施是否能够在实际操作中有效运作。只有明确、具体的保密条款才能在正常情况下实现对商业秘密的有效防护,避免潜在的信息泄露。
综上所述,合理的保密措施不仅需要法律文本的支持,更需具体落实到实际操作中。明确的保密信息范围和涵盖所有相关人员的条款,是防止商业秘密泄露的关键。只有这样,企业才能真正保护其商业秘密,维护自身的竞争优势。




长昊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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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立于 1995 年的长昊律师事务所,是司法部批准成立的首批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扎根深圳辐射全国,是全国少数只从事商业秘密、软件著作权的专业型律师事务所。本所凭借卓越的专业知识和优质的生态体系,致力于在商业秘密和软件著作权两大核心方向,是以科技创新产业为导向的律师事务所。长昊律师事务所坚持创新、开放合作、与时俱进,为众多科学技术领域的商业秘密、软件著作权类案件提供侵权维权、辩护、司法鉴定、司法审计、调查取证等高品质专项法律服务。
长昊律师事务所拥有专注商业秘密和软件著作权类案件经验的“长昊律师”核心团队,自律师事务所成立以来,获得多项行业殊荣,2018 年在律师协会的支持下由法律出版社出版著作《特殊型知识产权法律实务—专论商业秘密与软件著作权》,长昊律师事务所及长昊律师在商业秘密和软件著作权领域取得了不俗的战绩,成为知识产权领域的优秀律师事务所之一。
承办案件多次入选法院经典案例和全国十佳:2023年中国十大最具研究价值知识产权裁判案例、江苏法院2023年度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2023年度广东检察机关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目录、2023年度深圳律师知识产权领域典型案例、2022年度深圳律师知识产权领域典型案例、2022年广东高院知识产权刑事典型案例、2021年度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服务保障创新驱动发展典型案例、2021年度知识产权经典案例、2021年度广西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十大案例、2021年度深圳律师承办著作权十大典型案例、2020年度最高院知识产权法庭55个典型案例、2017年度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2017年度广东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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