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厘清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类型
时间:2024-11-20 09:34 作者: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商业秘密十问邱戈龙
 
 
在现代商业环境中,保护商业秘密已成为企业竞争中的重要一环。然而,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加剧,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屡见不鲜。为有效识别和应对这些侵权行为,首先需要明确行为主体,并结合具体的侵权手段进行分析。
 
一、明确行为主体的重要性
 
在识别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时,明确行为主体至关重要。行为主体的身份直接关系到其获取商业秘密的合法性及后续行为的性质。行为主体主要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未合法获取商业秘密的人,另一类是合法获取商业秘密的人。
 
二、未合法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
 
对于未合法获取商业秘密的主体,首先需要判断其获取方式是否正当。这一过程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不正当手段的认定:调查该主体是否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这些不正当手段可能包括商业间谍、欺诈、或其他非法行为。如果确认其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该行为即被认定为违反刑法第219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后续行为的判断:若该主体在不正当获取商业秘密后,进一步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这些商业秘密,则其行为性质发生了变化。这种情况违反了刑法第219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属于不正当获取后继续侵权的行为。
 
三、合法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
 
对于合法获取商业秘密的主体,虽然其在获取时并未违反法律,但在使用和处理商业秘密时依然需要遵循相关的保密义务。如果这些主体违反了保密协议或权利人对商业秘密保护的要求,其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则构成“违约性披露”。
这种行为的法律后果同样严重,违反了刑法第219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此时,虽然其最初的获取方式是合法的,但由于其在使用过程中的不当行为,同样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四、总结
 
综上所述,识别和应对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需要明确行为主体,并结合具体的侵权手段进行深入分析。无论是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主体,还是合法获取后违约的主体,均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企业在日常经营中,需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以防止潜在的侵权风险。同时,法律也应持续完善相关条款,增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力度,为企业的创新和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长昊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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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立于 1995 年的长昊律师事务所,是司法部批准成立的首批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扎根深圳辐射全国,是全国少数只从事商业秘密、软件著作权的专业型律师事务所。本所凭借卓越的专业知识和优质的生态体系,致力于在商业秘密和软件著作权两大核心方向,是以科技创新产业为导向的律师事务所。长昊律师事务所坚持创新、开放合作、与时俱进,为众多科学技术领域的商业秘密、软件著作权类案件提供侵权维权、辩护、司法鉴定、司法审计、调查取证等高品质专项法律服务。
长昊律师事务所拥有专注商业秘密和软件著作权类案件经验的“长昊律师”核心团队,自律师事务所成立以来,获得多项行业殊荣,2018 年在律师协会的支持下由法律出版社出版著作《特殊型知识产权法律实务—专论商业秘密与软件著作权》,长昊律师事务所及长昊律师在商业秘密和软件著作权领域取得了不俗的战绩,成为知识产权领域的优秀律师事务所之一。
承办案件多次入选法院经典案例和全国十佳:2023年中国十大最具研究价值知识产权裁判案例、江苏法院2023年度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2023年度广东检察机关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目录、2023年度深圳律师知识产权领域典型案例、2022年度深圳律师知识产权领域典型案例、2022年广东高院知识产权刑事典型案例、2021年度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服务保障创新驱动发展典型案例、2021年度知识产权经典案例、2021年度广西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十大案例、2021年度深圳律师承办著作权十大典型案例、2020年度最高院知识产权法庭55个典型案例、2017年度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2017年度广东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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