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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利益平衡对商业秘密保护合理限制
时间:2024-09-29 13:09 作者: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摘要:商业秘密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巨大的经济价值和市场竞争力。然而,现行法律对商业秘密的具体定义和保护范围存在模糊性,给法律实践带来了巨大挑战。这种模糊性使得一些不应被视为商业秘密的信息,可能被误解或错误归类为“侵犯商业秘密,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对商业秘密的具体定义和保护范围进行必要限制,从而维护商业秘密权利人和员工利益的平衡显得尤为重要。
 
商业秘密是具有经济价值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的表现形式,具备重要的经济价值和市场竞争优势。比如,可口可乐的配方作为商业秘密,其长期保密的成功不仅保障了公司的市场地位,也为其创造了可观的经济收益,使可口可乐公司一跃成为世界顶级企业。这表明,商业秘密的保护在合法的经济活动中是必要的,以确保创新者的利益不受侵犯。但过度的保护必然会引发员工与商业秘密权利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因此,明确商业秘密的范围、保护界限对于社会的和谐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邱戈龙律师将从保护商业秘密的范围、员工利益以及商业道德三方面着重论证对于商业秘密权利人利益限制的必要性。
 
1.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不应过大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并采取合理措施加以保护的商业信息。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这种信息的保护是为了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随着经济的发展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崛起,商业秘密的内容和形式不断演变,企业对商业秘密的依赖程度加深,从而引发了对其法律保护的广泛关注。以下将从两个角度分析对于保护商业秘密的原因:
 在法学界,商业秘密被广泛视为财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1868年的Peabody v. Norfolk案中,法官确认商业秘密的性质为一种“财产”,为其在法律上的保护奠定了基础。这一判决强调,企业在通过劳动和智力投入创造价值时,这种价值不仅仅是商业成果,更应该被视为一种财产权。但商业秘密权利人并不具备排除他人对其财产的侵害的排他性。这意味着,当一个行业中的其他参与者通过合法途径(如独立研发和反向工程)得到了与原权利人相同的技术或信息时,原权利人往往无法施加法律手段进行排除。所以,依照财产权来解释保护商业秘密的根据会存在局限性。 
 在经济学界,商业秘密基于激励理论。商业秘密核心特征为“秘密性”。因为它的本质在于保持其信息的保密性,使企业能够保持竞争优势。由于这一特性,使得商业秘密在某种程度上不符合私人产品的标准,因其不具备排他性。其他竞争者如果通过独立研发或合法途径(如反向工程)获取该信息,则其具备与原权利人相同的权利。导致企业很难收回其在研发、市场推广等方面的投资,更多企业更期望从他人的成果中坐享其成,即“搭便车”,而非花费巨大的精力、金钱、时间去自主研发。这种影响可能会导致企业对创新的投入减少,从而抑制整体经济的发展。
综上所述,只有通过合法保护商业秘密,对其范围进行合理限制,才能够有效地激励企业持续创新,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这对于企业和社会的长远利益至关重要。
 
2.合理保护员工利益
人才是一个企业发展不可或缺的部分,高薪挖人的现象在当今社会中屡见不鲜。但员工在工作中获得的知识、技能和经验是否也会涉及“商业秘密”?这当然不能一概而论,还得根据员工所掌握的内容进行具体分析。如员工在工作中日积月累形成的经验、知识,已经转化成为了自己的一项生存技能,具有人格、人身性质,这当然不能视为公司的商业秘密,否则侵害劳动者的就业权和发展权。导致员工在职场中感到束缚,抑制其积极性和创造力。因此人才流动是经济发展中的一项重要趋势,而合理界定商业秘密能够保障员工的职业发展及企业的正当利益。法官在法律适用时应保持审慎态度,综合考量实际情况,与时代发展相结合,以确保法律的公正性和实用性。这不仅能保护企业的创新成果,还能为员工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从而推动社会的持续进步。
 
3.商业秘密保护应遵循商业道德
商业道德强调诚实、透明和公平竞争。在利用商业秘密时,企业和个人应遵循这些原则,以保障各方利益,避免因不当竞争而损害整个行业的声誉和生态。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之规定,不正当竞争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与诚实信用原则或者其他公认的社会道德相悖的行为。即员工如果没有与企业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员工的流动性应被视为其合法权益的一部分,而不应惩罚其商业活动,即商业道德成为我们考察的重点。员工之所以跳槽,肯定是为了追求更高的薪资以及工作条件,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这也是商业道德区别于一般社会道德的本质属性。商业领域的特征决定了违背某些一般社会公德的行为并不违背商业道德。例如,企业和个人在追求经济利益时,可能采取一些在社会公德上不被认可的行为,但该行为仍然在商业道德的框架内,只要这些行为不违反法律和行业规范,它们就可以被视为合理的策略。这就要求我们在评估商业行为时,不仅要考虑个人的道德标准,还要理解经济活动的特性。法律是道德的最低要求,如果一个商业领域的参与者已符合了商业道德的规范,我们又怎么能在法律上对他进行谴责呢!因此,在涉及“跳槽”等人才流动的案件中,我们不仅要区分员工的知识、经验与企业的商业秘密,也应该区分一般社会道德与商业道德,未侵犯商业道德的行为更不应用“侵犯商业秘密”来评价。 
 
商业秘密权利人的财产权利固然神圣不可侵犯,但员工的就业权、发展机会和个人职业成长同样重要。过分扩大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和过分强调商业秘密所有人的权益必然导致员工在寻找新工作时可能受到不合理的限制,这进而影响他们的就业权和职业发展,不利于市场环境,降低整体行业的活力,法律需要从中找到一个平衡点,为商业秘密的所有者设立一个合理的行使权利的边界。




长昊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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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案件多次入选法院经典案例和全国十佳:2023年中国十大最具研究价值知识产权裁判案例、江苏法院2023年度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2023年度广东检察机关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目录、2023年度深圳律师知识产权领域典型案例、2022年度深圳律师知识产权领域典型案例、2022年广东高院知识产权刑事典型案例、2021年度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服务保障创新驱动发展典型案例、2021年度知识产权经典案例、2021年度广西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十大案例、2021年度深圳律师承办著作权十大典型案例、2020年度最高院知识产权法庭55个典型案例、2017年度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2017年度广东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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