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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与措施【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
时间:2021-12-24 16:38 作者:邱戈龙 黄雪芬在当前的互联网环境下,随着网络通讯手段在商务领域的广泛应用,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有了新的途径和手段。侵权者可能利用企业内部计算机网络的漏洞,获取传输的商业秘密,或运用技术手段分析出相关信息,非法获取企业的商业秘密,甚至使用或传播,对企业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因此,了解互联网条件下侵犯商业秘密的特殊形式,并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及补救,成为贸易领域的当务之急。
一、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
对于掌握商业秘密的企业来说,最根本的是在日常企业的管理工作中,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企业的管理者要充分了解互联网环境下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各种显著特征,并且及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避免侵害的发生。互联网环境下的商业秘密保护措施主要有:
(一)提高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意识
在世界经济一体化的今天,随着与国外贸易伙伴交往的不断增加,各个企业的领导及全体员工要树立商业秘密的保护意识。在企业中建立和完善关于引进和转让商业秘密的相关制度,不给不法分子留有可乘之机,并且要熟悉国内外相关法律规范,包括主要贸易伙伴所在国家、所属地区的相关法律规范。在与贸易伙伴的业务交往中,积极保护自身的商业秘密的同时,要避免无意中侵犯对方的商业秘密,以免产生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对外贸易实践中,有些国家在侦查商业间谍案件时,会故意采取一些引诱手段,设下圈套。对此,我方企业一定要提高警惕,对于关系到贸易伙伴商业秘密的相关事项,应树立高度的法律意识和防范意识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同时,在企业的日常管理工作中,要对各级员工进行常规性和集中性的保护商业秘密的相关教育,使员工形成自觉的保护商业秘密的意识,并落实到日常工作和行为中。
(二)规范企业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制度
1.企业应该根据商业秘密的重要性,对商业秘密评定不同的级别,实行分级管理;并且对商业秘密实行分类保存管理制度以及严格的借阅管理制度;编写保密手册。实行定岗定责,限定各个等级的工作人员了解和掌握商业秘密的范围,所有工作人员都无权了解和掌握超出自己权限的商业秘密。也可以采取分解商业秘密的方式,使得各人所掌握的只是不能单独发挥作用的局部信息,且不得互相探听与自己工作无关的技术或业务。以利于保护商业秘密,并有利于事后责任的明确和追究。
2.与涉密者签订保密合同。企业对内部因为工作原因而接触其商业秘密的员工或对外部因为经营关系了解其商业秘密的人员或公司通过签署保密合同的手段对商业秘密进行有效的保护,让了解和掌握了商业秘密的人员或公司承担保密责任。接触到本企业商业秘密的工作人员不仅在本企业工作期间负有保密义务,而且还应该规定在离开本企业后仍然需要在一定时期内负有保密义务。同时加强对企业外部人员的管理,如供货商、运输商、贸易伙伴、报关行等相关单位或个人,同时要有效防止本企业的商业秘密信息被其他单位或个人经由互联网非法了解和掌握。
3.建立通过互联网公开或传播企业信息的管理制度。如公司网站上公布的信息内容需首先由相关部门进行审查,审查是否含有商业秘密,审查合格后才能在公司网站上公开。必须做到严格把关,以免泄密。
4.完善企业的计算机系统监管。建立和完善企业的计算机系统安全监管制度,采用先进的网络监管设施和技术,建立起有效的保护屏障,聘用敬业守法、专业水平高超的专业工作人员,时刻监控企业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安全。
5.帮助企业的贸易伙伴建立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企业的贸易伙伴往往由于业务往来而了解企业部分商业秘密,因此这些贸易伙伴也需要树立商业秘密保护意识,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以保护自身和贸易伙伴的商业秘密。
(三)加强运用网络信息安全措施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
1.对本企业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使用计算机和网络的行为,企业要公开采取监控措施,时刻警惕工作人员对计算机使用的行为以及在互联网中传输相关商业信息的行为,以防止个别员工的不法行为。
2.采取设置识用户名(user’sname)、密码(password)和口令(command)等网络安全技术手段,并要求员工及时更换相关密码,以保护网络中商业秘密的安全。
3.当本企业的计算机设备或网络系统由外部人员维护或修理时,必须先拆除跟商业密有关的硬件存储设备,以防企业的商业秘密被修理人员非法侵害。
4.实行企业计算机网络安全防御制度。使企业网络安全的检查和维护成为常态,通过落实常规计算机网络安全制度,并且定期兼不定期地进行计算机网络安全检查与监督一旦发现存在网络安全隐患或发生侵害商业秘密行为,必须马上进行补救,以免造成更大的损失。
(四)对其商业秘密申请专利
企业可以将其商业秘密申请为专利,就可以明确对该权益的所有权,一旦商业秘密受到侵害,可以依法维权。六、如何对侵害商业秘密行为依法维权当前,我国还没有专门保护商业秘密的专门的法律规范,所以,在立法层面,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还不够完善,对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制裁措施还存在着一定的欠缺。在司法实践中,通常根据《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条款进行认定和处理。
二、如何对侵害商业秘密行为依法维权
当前,我国还没有专门保护商业秘密的专门的法律规范,所以,在立法层面,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还不够完善,对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制裁措施还存在着一定的欠缺。在司法实践中,通常根据《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条款进行认定和处理。
(一)通过法律途径维护企业的商业秘密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侵害商业秘密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或刑事责任,所以,商业秘密手段侵害后,权利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一个途径是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行为,并对侵权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另一个途径是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这种方式适用于企业的商业秘密受到侵害后,后果比较严重,损失较大,而且证据比较充分的情况,尤其适用于那些离职人员窃取原企业商业秘密的案例,将对不法分子起到很好的警示和震慑作用。三是我国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作为反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予以行政处罚,例如当掌握商业秘密的企业发现在市场中出现了侵犯其商业秘密的产品,而且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可以直接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要求对侵权主体进行行政处罚。因此,企业可以通过这三个途径进行维权。在维权中需要注意的是:企业不仅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对该商业秘密的所有权,同时提交符合法律规定的有关证据,而且要证明该商业秘密受到侵害的后果及其造成的相应损失,并且要提供侵权者侵权行为的证据。
(二)商业秘密权利人的自我救济方式
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企业除了可以采取上述措施以外,还能通过独立的救济方式:
商业秘密受到侵害的企业可以与侵权人沟通洽谈,通过签订商业秘密许可使用合约、收取商业秘密使用费的形式来解决问题。这既能够节约大量时间和精力,还能借此获得对方使用商业秘密的收益。既然侵权人已经了解和掌握了该商业秘密,即使对方受到民事或刑事处罚,也不能确保该商业秘密不会再次被泄露。另外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该商业秘密关系到该企业的重要利益和长远发展,则不适合采用这种方式,否则会使对方企业增强实力,从而培养了潜在的竞争对手。
三、建议尽早出台《商业秘密保护法》
由于我国目前尚没有一部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所以当前通常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对有关案件进行处理,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和操作上的困难,因此,建议尽早制定和颁布《商业秘密保护法》,以商业秘密的权属为核心,明确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保护范围和保护期限,完善和细化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具体界定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当前的互联网环境下,各个企业在保护商业秘密过程中面对着巨大的挑战,需要不断提高维权意识,加强防范措施,以保护其商业秘密、顺利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实现全社会的经济稳定与繁荣。
长昊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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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立于1995年的长昊律师事务所,扎根深圳辐射全国,在商业秘密和软件著作权两大核心方向,是专业致力于知识产权方面的律师事务所。长昊律师事务所坚持创新、开放合作、与时俱进,为众多科学技术领域的商业秘密、软件著作权类案件提供侵权维权、辩护、司法鉴定、司法审计、调查取证等高品质专项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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