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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制定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
时间:2021-11-16 11:25 作者:邱戈龙 黄雪芬
【摘要】全球市场经济的发展及科技经济全球化的普及,使技术和贸易竞争日趋激化,商业秘密对于企业的重要性越加突显,同时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活动越来越严重,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害也越来越大。为此,世界各国日益重视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随着对市场经济的认识越来越深刻,国内企业也认识到创新的重要性,而这就更需要加强对企业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关键词】商业秘密保护法、侵权行为
 
一、当今已经存在的相关法律法规难以解决商业秘密的有效保护问题
 
我国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涉及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法规,对于推动我国的商业秘密保护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从这些法律法规的指导思想与具体规定来看,还很不完善。主要表现在五方面,第一,相关法律中,对保护商业秘密只作了原则规定,缺乏可操作性。第二,在调整范围上,相关法律法规有很大的局限性。需要特别提出的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虽然也专门规定了商业秘密的保护问题,但其适用范围仅限于“经营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对于职工与企业之间的保密关系,则很难按此法执行。第三,称谓不统一,概念混乱,对于商业秘密的范围、商业秘密的财产性质缺乏统一科学的界定。第四,虽然有了刑事责任规范,但缺乏民事责任规范,在法律效力上有很大的局限性。第五,若干最基本的制度尚未确立。总之,我国现行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还存在许多“紊乱区”和“空白点”,采取局部修改的办法不可能使问题获得圆满解决。
 
二、维护商业秘密的有效措施可以通过加强立法来实现
 
引起商业秘密侵权现象突出的原因颇多,其中立法不健全,司法保护不力,可谓其重要原因之一。纵览世界各国,尤其是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除了企业高度重视商业秘密的自我保护之外,首先在国家层次上有比较周密完善的立法和强有力的司法保护系统。例如美国形成了以判例法为先导,以《侵权行为法重述》为中介,以联邦《统一商业秘密法》的颁布和为一半以上的州所接受为标志,三者相辅相成,共同构成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体系。德国、日本确定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中心,由合同法、民法、刑法等若干相关法律法规构成商业秘密保护体系。韩国在《制止不正当竞争法》的基础上,专门制定颁布了《商业秘密保护法》。目前,英国、加拿大、瑞典等国家和地区,不仅在一般的侵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产权法中普遍加强了对商业秘密的法律调整,而且均在原有相关法律的基础上,提出了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草案,有的已经出台。总之,尽管世界各国在立法形式方面有所不同,但其共同点都是首先通过国家立法来实现保护商业秘密的目的。我国要形成商业秘密的有效保护,同样需要有完备的立法。
 
三、可以通过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法》来全面提高市场主体的内部
 
素质市场竞争,从本质上说就是市场主体内部素质的竞争。市场主体要获得市场和竞争优势,就须不断开发自己的拥有专有技术、优化管理手段和改善经营方法,但这都要以严格的法律保护为前提。只有将这些技术、经营信息和管理诀窍纳入法律保护的范围,才可能正确引导市场主体的行为,提高市场主体投资的积极性,从而促进市场主体和整个行业素质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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