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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制定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
时间:2021-11-16 11:25 作者:邱戈龙 黄雪芬
【摘要】全球市场经济的发展及科技经济全球化的普及,使技术和贸易竞争日趋激化,商业秘密对于企业的重要性越加突显,同时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活动越来越严重,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害也越来越大。为此,世界各国日益重视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随着对市场经济的认识越来越深刻,国内企业也认识到创新的重要性,而这就更需要加强对企业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关键词】商业秘密保护法、侵权行为
一、当今已经存在的相关法律法规难以解决商业秘密的有效保护问题
我国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涉及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法规,对于推动我国的商业秘密保护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从这些法律法规的指导思想与具体规定来看,还很不完善。主要表现在五方面,第一,相关法律中,对保护商业秘密只作了原则规定,缺乏可操作性。第二,在调整范围上,相关法律法规有很大的局限性。需要特别提出的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虽然也专门规定了商业秘密的保护问题,但其适用范围仅限于“经营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对于职工与企业之间的保密关系,则很难按此法执行。第三,称谓不统一,概念混乱,对于商业秘密的范围、商业秘密的财产性质缺乏统一科学的界定。第四,虽然有了刑事责任规范,但缺乏民事责任规范,在法律效力上有很大的局限性。第五,若干最基本的制度尚未确立。总之,我国现行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还存在许多“紊乱区”和“空白点”,采取局部修改的办法不可能使问题获得圆满解决。
二、维护商业秘密的有效措施可以通过加强立法来实现
引起商业秘密侵权现象突出的原因颇多,其中立法不健全,司法保护不力,可谓其重要原因之一。纵览世界各国,尤其是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除了企业高度重视商业秘密的自我保护之外,首先在国家层次上有比较周密完善的立法和强有力的司法保护系统。例如美国形成了以判例法为先导,以《侵权行为法重述》为中介,以联邦《统一商业秘密法》的颁布和为一半以上的州所接受为标志,三者相辅相成,共同构成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体系。德国、日本确定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中心,由合同法、民法、刑法等若干相关法律法规构成商业秘密保护体系。韩国在《制止不正当竞争法》的基础上,专门制定颁布了《商业秘密保护法》。目前,英国、加拿大、瑞典等国家和地区,不仅在一般的侵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产权法中普遍加强了对商业秘密的法律调整,而且均在原有相关法律的基础上,提出了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草案,有的已经出台。总之,尽管世界各国在立法形式方面有所不同,但其共同点都是首先通过国家立法来实现保护商业秘密的目的。我国要形成商业秘密的有效保护,同样需要有完备的立法。
三、可以通过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法》来全面提高市场主体的内部
素质市场竞争,从本质上说就是市场主体内部素质的竞争。市场主体要获得市场和竞争优势,就须不断开发自己的拥有专有技术、优化管理手段和改善经营方法,但这都要以严格的法律保护为前提。只有将这些技术、经营信息和管理诀窍纳入法律保护的范围,才可能正确引导市场主体的行为,提高市场主体投资的积极性,从而促进市场主体和整个行业素质的提高。
长昊律师事务所
THE ONE PERFECT
商业秘密 | 软件著作权
SINCE 1995
www.itscourt.com 13808805110 15800707700
创立于1995年的长昊律师事务所,扎根深圳辐射全国,在商业秘密和软件著作权两大核心方向,是专业致力于知识产权方面的律师事务所。长昊律师事务所坚持创新、开放合作、与时俱进,为众多科学技术领域的商业秘密、软件著作权类案件提供侵权维权、辩护、司法鉴定、司法审计、调查取证等高品质专项法律服务。
长昊律师事务所拥有近三十年专注商业秘密和软件著作权类案件经验的核心团队,自律师事务所成立以来,获得多项行业殊荣,2018年代表中华律师协会由法律出版社出版著作《特殊型知识产权法律实务—专论商业秘密与软件著作权》,长昊律师事务所及长昊律师在商业秘密和软件著作权领域取得的成绩成为办理知识产权领域的优秀律师事务所之一。
面向未来,长昊律师事务所将继往开来,砥砺前行,持续在尖端知识产权方面不断超越,努力奋进的执业要求,长昊律师将共同努力把长昊所打造成为知识产权品牌专业所。
【关键词】商业秘密保护法、侵权行为
一、当今已经存在的相关法律法规难以解决商业秘密的有效保护问题
我国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涉及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法规,对于推动我国的商业秘密保护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从这些法律法规的指导思想与具体规定来看,还很不完善。主要表现在五方面,第一,相关法律中,对保护商业秘密只作了原则规定,缺乏可操作性。第二,在调整范围上,相关法律法规有很大的局限性。需要特别提出的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虽然也专门规定了商业秘密的保护问题,但其适用范围仅限于“经营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对于职工与企业之间的保密关系,则很难按此法执行。第三,称谓不统一,概念混乱,对于商业秘密的范围、商业秘密的财产性质缺乏统一科学的界定。第四,虽然有了刑事责任规范,但缺乏民事责任规范,在法律效力上有很大的局限性。第五,若干最基本的制度尚未确立。总之,我国现行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还存在许多“紊乱区”和“空白点”,采取局部修改的办法不可能使问题获得圆满解决。
二、维护商业秘密的有效措施可以通过加强立法来实现
引起商业秘密侵权现象突出的原因颇多,其中立法不健全,司法保护不力,可谓其重要原因之一。纵览世界各国,尤其是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除了企业高度重视商业秘密的自我保护之外,首先在国家层次上有比较周密完善的立法和强有力的司法保护系统。例如美国形成了以判例法为先导,以《侵权行为法重述》为中介,以联邦《统一商业秘密法》的颁布和为一半以上的州所接受为标志,三者相辅相成,共同构成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体系。德国、日本确定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中心,由合同法、民法、刑法等若干相关法律法规构成商业秘密保护体系。韩国在《制止不正当竞争法》的基础上,专门制定颁布了《商业秘密保护法》。目前,英国、加拿大、瑞典等国家和地区,不仅在一般的侵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产权法中普遍加强了对商业秘密的法律调整,而且均在原有相关法律的基础上,提出了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草案,有的已经出台。总之,尽管世界各国在立法形式方面有所不同,但其共同点都是首先通过国家立法来实现保护商业秘密的目的。我国要形成商业秘密的有效保护,同样需要有完备的立法。
三、可以通过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法》来全面提高市场主体的内部
素质市场竞争,从本质上说就是市场主体内部素质的竞争。市场主体要获得市场和竞争优势,就须不断开发自己的拥有专有技术、优化管理手段和改善经营方法,但这都要以严格的法律保护为前提。只有将这些技术、经营信息和管理诀窍纳入法律保护的范围,才可能正确引导市场主体的行为,提高市场主体投资的积极性,从而促进市场主体和整个行业素质的提高。
长昊律师事务所
THE ONE PERF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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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NCE 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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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立于1995年的长昊律师事务所,扎根深圳辐射全国,在商业秘密和软件著作权两大核心方向,是专业致力于知识产权方面的律师事务所。长昊律师事务所坚持创新、开放合作、与时俱进,为众多科学技术领域的商业秘密、软件著作权类案件提供侵权维权、辩护、司法鉴定、司法审计、调查取证等高品质专项法律服务。
长昊律师事务所拥有近三十年专注商业秘密和软件著作权类案件经验的核心团队,自律师事务所成立以来,获得多项行业殊荣,2018年代表中华律师协会由法律出版社出版著作《特殊型知识产权法律实务—专论商业秘密与软件著作权》,长昊律师事务所及长昊律师在商业秘密和软件著作权领域取得的成绩成为办理知识产权领域的优秀律师事务所之一。
面向未来,长昊律师事务所将继往开来,砥砺前行,持续在尖端知识产权方面不断超越,努力奋进的执业要求,长昊律师将共同努力把长昊所打造成为知识产权品牌专业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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