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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的概念企业你们了解多少?【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
时间:2021-07-01 10:32 作者:邱戈龙 黄雪芬
【摘要】商业秘密是科技研发、经营管理、生产流通等各个环节以及各行各业进行商业竞争的一种有力武器。何为商业秘密,如何界定商业秘密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起着重要的作用,本文从商业秘密在我国立法的沿革及实践中的发展两方面进行分析,从而认定商业秘密的构成及其范围。
【关键词】商业秘密;构成;范围
一、商业秘密的概念
商业秘密作为一个法律概念,目前还没有一个比较统一的界定。我国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制度起步较晚,经历了一个保护范围不断扩大,也即商业秘密的定义范围不断扩大的过程。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专有技术的概念作了界定,技术合同法规定了技术秘密。而“商业秘密”作为一个法律用语最早出现于199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但没有作出任何实质解释。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4条指出,商业秘密“主要指技术秘密、商业情报及信息等,如生产工艺、配方、贸易关系、购销渠道等当事人不愿意公开的工商业秘密”。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3款对商业秘密的概念作了严格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根据1995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产销政策、招投标中的标的与标书内容资源情况等信息”。
由此可见,我国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在不断扩大,由专有技术、技术秘密、工商业秘密发展到商业秘密。但是,很多人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条文出发,他们狭义地认为“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的表述是最精确的表述,以至于认为商业秘密就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除此以外,不存在其他商业秘密”,这是一种误解。实际上,无论我国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还是商业秘密的国际法律保护,在这一问题上都经历了一个保护范围不断扩大的过程。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数字技术的发展已使各种形式的智力成果都以数据的形式在计算机数据库或网络传输中存在,这些并不能为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所涵盖。有学者认为:“技术秘密与经营秘密是商业秘密的主要部分,但商业秘密还可有其他内容。”因此,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只是广泛并不断发展着的商业秘密的范围之一或主要成分。因而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也就必须抽象到其最根本的形式,即信息。
作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中国的企业正迅速地融入国际大市场,外国企业也进入到中国的市场。我国法律制度与国际接轨的要求也日益迫切。面对市场经济发展趋势和要求,我国应为在华的中外企业提供高水准的法律保护,公正地维护在华各国企业的合法权益。本文认为,有必要对商业秘密作出更为简洁宽泛的界定,即商业秘密是指不为该信息应用领域的人所普遍知悉,经权利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并具有商业利益性的信息。
二、商业秘密的范围
商业秘密的范围指商业秘密的种类和形式。1992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4条指出,商业秘密“主要指技术秘密、商业情报及信息等,如生产工艺、配方、贸易联系、购销渠道等当事人不愿公开的工商业秘密。”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则界定为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则对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作了进一步的解释性规定。凡此种种,均没有超越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范畴。但是,实践中商业秘密并不够完全被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所涵盖。正如有学者认为,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概念本身的模糊性及其所涵盖的信息的不确定性有可能在司法实践中引起争议。而且也不利于具备商业秘密内在构成要件的其它种类信息的保护,如贸易信息、管理信息等。本文认为,应把商业秘密的范围从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扩展到能构成商业秘密的所有信息。
创立于1995年的长昊律师事务所,扎根深圳辐射全国,在商业秘密和软件著作权两大核心方向,是专业致力于知识产权方面的律师事务所。长昊律师事务所坚持创新、开放合作、与时俱进,为众多科学技术领域的商业秘密、软件著作权类案件提供侵权维权、辩护、司法鉴定、司法审计、调查取证等高品质专项法律服务。
长昊律师事务所拥有近三十年专注商业秘密和软件著作权类案件经验的核心团队,自律师事务所成立以来,获得多项行业殊荣,2018年代表中华律师协会由法律出版社出版著作《特殊型知识产权法律实务—专论商业秘密与软件著作权》,长昊律师事务所及长昊律师在商业秘密和软件著作权领域取得的成绩成为办理知识产权领域的优秀律师事务所之一。
面向未来,长昊律师事务所将继往开来,砥砺前行,持续在尖端知识产权方面不断超越,努力奋进的执业要求,长昊律师将共同努力把长昊所打造成为知识产权品牌专业所。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案例遍布大江南北,曾代理/辩护:2013年11月30日深圳市YD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和深圳市YD实业有限公司商业秘密被侵犯刑事制裁、民事追偿维权案;2014年12月17日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区分局指控深圳KL科技有限公司李姓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缓刑案;2015年1月21日东莞市ZJ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赔偿减半案;2015年5月27日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指控深圳市FG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全案无罪不起诉案;2015年8月6日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区分局指控深圳市CYL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龙姓侵犯著作权罪无罪不起诉案;2015年8月25日深圳市XH系统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被侵犯刑事维权案;2015年9月1日深圳MR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被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立案成功;2015年9月2日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立案成功;2015年11月13日东莞市第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东莞市XL实业有限公司技术总裁赖姓侵犯商业秘密罪一审无罪、检察院抗诉二审裁定发回重审;2016年1月4日厦门首例厦门QY有限公司商业秘密被侵犯刑事立案成功;2016年4月16日哈尔滨市公安局指控GL工业自动化(上海)有限公司三位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罪不起诉案;2016年11月3日上海AW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商业秘密被侵犯刑事立案成功;2016年11月18日苏州市公安局工业园区分局指控浙江YB科技有限公司11位技术工程师侵犯著作权罪全无罪案;2017年1月13日成功入选2018年全国五十大知识产权案例之一:深圳市公安局指控前华为总裁陈姓侵犯商业秘密罪缓刑案;2017年10月27日深圳市公安局指控深圳ZW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5位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全无罪不起诉案;2017年12月20日湖北襄阳市首例襄阳市公安局指控江苏XL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股东谢姓、周姓侵犯商业秘密罪缓刑案;2018年3月20日深圳市公安局指控深圳GX动力科技有限公司5位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四人无罪一人缓刑案;2018年8月9日深圳市YY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客户名单商业秘密被侵害维权案;2018年11月9日东莞市赖姓涉嫌配方型侵犯商业秘密罪发回重审一审无罪案;2018年12月25日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冯姓侵犯著作权罪有罪免于刑事处罚案;2019年1月16日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区分局指控深圳市TD机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韦姓侵犯著作权罪刑事二审减刑改判、民事赔偿减少案;2019年2月2日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指控肖姓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罪不诉案;2019年4月1日深圳市公安局前大疆李姓软件工程师源代码披露型侵犯商业秘密罪减刑案;2019年6月17日深圳WFT科技有限公司自诉指控林姓、尹姓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罪驳回起诉案;2019年10月18日山东枣庄HH光电集团有限公司商业秘密被侵犯刑事受理案;2019年10月13日杭州NT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驳回案;2020年4月13日常州市JX热能科技有限公司商业秘密侵权撤诉案;2020年4月30日江苏常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指控姜姓、薛姓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无罪不起诉;2020年7月29日东莞市赖姓技术主管侵犯商业秘密罪发回重审二审无罪案;2020年8月3日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指控前华为软件工程师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无罪不起诉案,2020年10月19日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济南SK测试技术有限公司、张姓工程师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罪不起诉案;2020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济南SK测试技术有限公司诉济南LG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入选2020年最高院50大知识产权经典案例库;2021年2月2日衢州市林姓工程师销售模具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罪不起诉案;2021年3月25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区指控唐姓工程师销售污水处理设备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罪撤案处理;2021年4月26日苏州工业园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苏州YL真空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商业秘密及商标侵权一案以无违法行为结案。
【关键词】商业秘密;构成;范围
一、商业秘密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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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我国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在不断扩大,由专有技术、技术秘密、工商业秘密发展到商业秘密。但是,很多人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条文出发,他们狭义地认为“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的表述是最精确的表述,以至于认为商业秘密就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除此以外,不存在其他商业秘密”,这是一种误解。实际上,无论我国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还是商业秘密的国际法律保护,在这一问题上都经历了一个保护范围不断扩大的过程。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数字技术的发展已使各种形式的智力成果都以数据的形式在计算机数据库或网络传输中存在,这些并不能为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所涵盖。有学者认为:“技术秘密与经营秘密是商业秘密的主要部分,但商业秘密还可有其他内容。”因此,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只是广泛并不断发展着的商业秘密的范围之一或主要成分。因而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也就必须抽象到其最根本的形式,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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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昊律师事务所
THE ONE PERFECT
商业秘密 | 软件著作权
SINCE 1995
www.itscourt.com 13808805110 15800707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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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立于1995年的长昊律师事务所,扎根深圳辐射全国,在商业秘密和软件著作权两大核心方向,是专业致力于知识产权方面的律师事务所。长昊律师事务所坚持创新、开放合作、与时俱进,为众多科学技术领域的商业秘密、软件著作权类案件提供侵权维权、辩护、司法鉴定、司法审计、调查取证等高品质专项法律服务。
长昊律师事务所拥有近三十年专注商业秘密和软件著作权类案件经验的核心团队,自律师事务所成立以来,获得多项行业殊荣,2018年代表中华律师协会由法律出版社出版著作《特殊型知识产权法律实务—专论商业秘密与软件著作权》,长昊律师事务所及长昊律师在商业秘密和软件著作权领域取得的成绩成为办理知识产权领域的优秀律师事务所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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