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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保护与专利保护方式运用与对策分析【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
时间:2021-06-07 11:02 作者:邱戈龙 黄雪芬
【摘要】文章在简述商业秘密权与专利权的特征的基础上,从两者权利的取得方式、保护的范围及方式、举证责任、保护的时间、被侵权后法律的后果等多个方面进行了比较分析,进而对于一项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方式选择,从技术信息的法律制度保护角度提出了对策。
【关键词】商业秘密权;专利权;保护方式
一、商业秘密权与专利权的比较分析
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中对商业秘密范围作出的法律界定。而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对商业秘密范围理解有扩大的趋势,可以说任何与社会竞争和经济利益相关的特定信息都可以构成商业秘密。例如:产品、配方、工艺程序、改进的机器设备、各类图纸、研究开发的文件、客户情报,等等。除了当事人愿意以专利形式、作品形式公开以换取知识产权保护的信息之外,其他任何可以带来竞争优势的具体商业信息都可构成商业秘密。
我国已经正式将商业秘密归入知识产权范围。与专利、商标、著作权一样,商业秘密也是一种无形资产,是人类知识成果的结晶。商业秘密所有人对其知识成果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谓“专利”,是指经国家专利局审查,被授予专利权,已向外界公开,并依法受到保护的技术方案和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是技术垄断的合法化和制度化,它是鼓励发明创新,促使技术信息公开的一个合理工具,是法律授予的并可以依法行使的一种权利。专利保护的实质是专利申请人将其发明向公众进行充分的公开,以换取对发明拥有一定期限的垄断权。为了获取独占使用发明的法律保护,发明者必须在专利申请书中提供(公开)有关其发明的详细资料。一般说来,一旦发明者申请了专利,其发明就不再是一种秘密,因为已完全向社会公开。作为一种补偿,发明者将获得对其发明垄断权的法律保护,即专利权人有权在专利技术的有效期限内享有对该项发明进行创造、使用和销售其产品的专利权,并可将其专利转让给别人或把专利的使用权转让给别人。任何第三者如果要利用该项发明进行创造、使用或销售产品,都必须事先征得专利权人的许可,并需支付一定的报酬。若先撇开技术发展的动态影响,通过这种方式建立的技术垄断,其垄断的期限基本上等同于专利的有效期限。商业秘密和专利具有一些共同的特点,存在着相互联系,同时又有区别。当专利技术尚未公开时,属于商业秘密,而一旦专利技术被合法公开,专利技术就与商业秘密相分离。无论是专利还是商业秘密,从本质来讲,都是通过赋予企业团体某种技术垄断来保护其对特定智力创作成果所享有的利益。只不过专利权人是依靠法律的直接规定取得排他性的使用权利,而商业秘密权利人则是通过自身的保护手段来获取同样的独占使用。可以说,两者是有着不同机理的制度。
二、商业秘密保护与专利保护方式运用对策分析
对于一项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选择,其影响因素是多方面的。仅从技术信息的法律制度保护角度来看,选择时应考虑以下几个主要问题。
(1)技术信息的性质。
首先,该项技术本身是否能够获得专利,是否属于专利可授予范围,是否符合授予专利的三个要件。企业应该先在内部进行初次评估,具有一定把握的情况下再向国家提出申请。其次,如果该项信息是不易为一般的研究工作所发现,且该项信息并不能够很轻易的被反向工程所获得,那么就可以采取商业秘密方式进行技术保护。反之,应采用专利权的方法,以防自己的开发落空。
(2)技术信息的市场考量。
当技术信息能在较长时间内保持其先进性,并能得到市场认可,生命周期较长时,采用商业秘密的保护方式比较合适。当技术信息带有一定的时代性,为一个阶段所消费,且存在的时间较短时,选择专利保护方式更为合适。这样有利于在专利的期限之内能完成对专利技术的运用,并获取最大利润。如果属于一项生命周期较长的技术信息,还应考虑到今后的技术进步会不会对该产品产生危险性,在实施商业秘密的保护过程中是否存在成本不断增大的可能型,以及在保持商业秘密的过程当中有可能出现的所有问题,其中包括商业秘密的劳动法保护和商业秘密的合同法保护。事实上,由于商业秘密本身的灵活性,以及法律所赋予当事人的自由,商业秘密的保护应贯穿整个生产的所有过程。应当说,商业秘密在较长的运行周期之中的确存在较大的风险因素,也正是这种较高的风险,为权利人带来了较高的收益。
(3)救济途径。
不管是采用申请专利或商业秘密的方式对技术信息进行保护,都存在被侵权的可能性。在这种情况之下应当考虑到,对于该项信息技术,在受到侵害的时候,哪一种方式的救济成本更低、程序更快捷。由于知识产权的即时性,如果在很长一段时间后才得到救济的话,那么本身权利受到救济的隐性成本也就被忽略了。同时,如果是在全球范围内使用的话,还要考虑到有关的其他限制,如专利权的先用权、临时过境、强制许可等情况。故此,根据该项信息本身综合考虑救济途径也是选择知识产权制度所必须注意的问题。作为保护技术知识的有效手段———商业秘密与专利制度在企业的技术管理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两种制度的保护方式各有其长处与短处。在实践中,影响企业选择的各种因素相互交织,错中复杂,企业应作出适当的选择,以更好的、合适的保护方式来维护企业自身利益。
创立于1995年的长昊律师事务所,扎根深圳辐射全国,在商业秘密和软件著作权两大核心方向,是专业致力于知识产权方面的律师事务所。长昊律师事务所坚持创新、开放合作、与时俱进,为众多科学技术领域的商业秘密、软件著作权类案件提供侵权维权、辩护、司法鉴定、司法审计、调查取证等高品质专项法律服务。
长昊律师事务所拥有近三十年专注商业秘密和软件著作权类案件经验的核心团队,自律师事务所成立以来,获得多项行业殊荣,2018年代表中华律师协会由法律出版社出版著作《特殊型知识产权法律实务—专论商业秘密与软件著作权》,长昊律师事务所及长昊律师在商业秘密和软件著作权领域取得的成绩成为办理知识产权领域的优秀律师事务所之一。
面向未来,长昊律师事务所将继往开来,砥砺前行,持续在尖端知识产权方面不断超越,努力奋进的执业要求,长昊律师将共同努力把长昊所打造成为知识产权品牌专业所。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案例遍布大江南北,曾代理/辩护:2013年11月30日深圳市YD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和深圳市YD实业有限公司商业秘密被侵犯刑事制裁、民事追偿维权案;2014年12月17日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区分局指控深圳KL科技有限公司李姓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缓刑案;2015年1月21日东莞市ZJ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赔偿减半案;2015年5月27日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指控深圳市FG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全案无罪不起诉案;2015年8月6日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区分局指控深圳市CYL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龙姓侵犯著作权罪无罪不起诉案;2015年8月25日深圳市XH系统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被侵犯刑事维权案;2015年9月1日深圳MR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被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立案成功;2015年9月2日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立案成功;2015年11月13日东莞市第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东莞市XL实业有限公司技术总裁赖姓侵犯商业秘密罪一审无罪、检察院抗诉二审裁定发回重审;2016年1月4日厦门首例厦门QY有限公司商业秘密被侵犯刑事立案成功;2016年4月16日哈尔滨市公安局指控GL工业自动化(上海)有限公司三位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罪不起诉案;2016年11月3日上海AW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商业秘密被侵犯刑事立案成功;2016年11月18日苏州市公安局工业园区分局指控浙江YB科技有限公司11位技术工程师侵犯著作权罪全无罪案;2017年1月13日成功入选2018年全国五十大知识产权案例之一:深圳市公安局指控前华为总裁陈姓侵犯商业秘密罪缓刑案;2017年10月27日深圳市公安局指控深圳ZW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5位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全无罪不起诉案;2017年12月20日湖北襄阳市首例襄阳市公安局指控江苏XL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股东谢姓、周姓侵犯商业秘密罪缓刑案;2018年3月20日深圳市公安局指控深圳GX动力科技有限公司5位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四人无罪一人缓刑案;2018年8月9日深圳市YY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客户名单商业秘密被侵害维权案;2018年11月9日东莞市赖姓涉嫌配方型侵犯商业秘密罪发回重审一审无罪案;2018年12月25日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冯姓侵犯著作权罪有罪免于刑事处罚案;2019年1月16日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区分局指控深圳市TD机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韦姓侵犯著作权罪刑事二审减刑改判、民事赔偿减少案;2019年2月2日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指控肖姓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罪不诉案;2019年4月1日深圳市公安局前大疆李姓软件工程师源代码披露型侵犯商业秘密罪减刑案;2019年6月17日深圳WFT科技有限公司自诉指控林姓、尹姓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罪驳回起诉案;2019年10月18日山东枣庄HH光电集团有限公司商业秘密被侵犯刑事受理案;2019年10月13日杭州NT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驳回案;2020年4月13日常州市JX热能科技有限公司商业秘密侵权撤诉案;2020年4月30日江苏常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指控姜姓、薛姓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无罪不起诉;2020年7月29日东莞市赖姓技术主管侵犯商业秘密罪发回重审二审无罪案;2020年8月3日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指控前华为软件工程师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无罪不起诉案,2020年10月19日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济南SK测试技术有限公司、张姓工程师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罪不起诉案;2020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济南SK测试技术有限公司诉济南LG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入选2020年最高院50大知识产权经典案例库;2021年2月2日衢州市林姓工程师销售模具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罪不起诉案;2021年3月25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区指控唐姓工程师销售污水处理设备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罪撤案处理;2021年4月26日苏州工业园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苏州YL真空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商业秘密及商标侵权一案以无违法行为结案。
【关键词】商业秘密权;专利权;保护方式
一、商业秘密权与专利权的比较分析
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中对商业秘密范围作出的法律界定。而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对商业秘密范围理解有扩大的趋势,可以说任何与社会竞争和经济利益相关的特定信息都可以构成商业秘密。例如:产品、配方、工艺程序、改进的机器设备、各类图纸、研究开发的文件、客户情报,等等。除了当事人愿意以专利形式、作品形式公开以换取知识产权保护的信息之外,其他任何可以带来竞争优势的具体商业信息都可构成商业秘密。
我国已经正式将商业秘密归入知识产权范围。与专利、商标、著作权一样,商业秘密也是一种无形资产,是人类知识成果的结晶。商业秘密所有人对其知识成果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谓“专利”,是指经国家专利局审查,被授予专利权,已向外界公开,并依法受到保护的技术方案和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是技术垄断的合法化和制度化,它是鼓励发明创新,促使技术信息公开的一个合理工具,是法律授予的并可以依法行使的一种权利。专利保护的实质是专利申请人将其发明向公众进行充分的公开,以换取对发明拥有一定期限的垄断权。为了获取独占使用发明的法律保护,发明者必须在专利申请书中提供(公开)有关其发明的详细资料。一般说来,一旦发明者申请了专利,其发明就不再是一种秘密,因为已完全向社会公开。作为一种补偿,发明者将获得对其发明垄断权的法律保护,即专利权人有权在专利技术的有效期限内享有对该项发明进行创造、使用和销售其产品的专利权,并可将其专利转让给别人或把专利的使用权转让给别人。任何第三者如果要利用该项发明进行创造、使用或销售产品,都必须事先征得专利权人的许可,并需支付一定的报酬。若先撇开技术发展的动态影响,通过这种方式建立的技术垄断,其垄断的期限基本上等同于专利的有效期限。商业秘密和专利具有一些共同的特点,存在着相互联系,同时又有区别。当专利技术尚未公开时,属于商业秘密,而一旦专利技术被合法公开,专利技术就与商业秘密相分离。无论是专利还是商业秘密,从本质来讲,都是通过赋予企业团体某种技术垄断来保护其对特定智力创作成果所享有的利益。只不过专利权人是依靠法律的直接规定取得排他性的使用权利,而商业秘密权利人则是通过自身的保护手段来获取同样的独占使用。可以说,两者是有着不同机理的制度。
二、商业秘密保护与专利保护方式运用对策分析
对于一项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选择,其影响因素是多方面的。仅从技术信息的法律制度保护角度来看,选择时应考虑以下几个主要问题。
(1)技术信息的性质。
首先,该项技术本身是否能够获得专利,是否属于专利可授予范围,是否符合授予专利的三个要件。企业应该先在内部进行初次评估,具有一定把握的情况下再向国家提出申请。其次,如果该项信息是不易为一般的研究工作所发现,且该项信息并不能够很轻易的被反向工程所获得,那么就可以采取商业秘密方式进行技术保护。反之,应采用专利权的方法,以防自己的开发落空。
(2)技术信息的市场考量。
当技术信息能在较长时间内保持其先进性,并能得到市场认可,生命周期较长时,采用商业秘密的保护方式比较合适。当技术信息带有一定的时代性,为一个阶段所消费,且存在的时间较短时,选择专利保护方式更为合适。这样有利于在专利的期限之内能完成对专利技术的运用,并获取最大利润。如果属于一项生命周期较长的技术信息,还应考虑到今后的技术进步会不会对该产品产生危险性,在实施商业秘密的保护过程中是否存在成本不断增大的可能型,以及在保持商业秘密的过程当中有可能出现的所有问题,其中包括商业秘密的劳动法保护和商业秘密的合同法保护。事实上,由于商业秘密本身的灵活性,以及法律所赋予当事人的自由,商业秘密的保护应贯穿整个生产的所有过程。应当说,商业秘密在较长的运行周期之中的确存在较大的风险因素,也正是这种较高的风险,为权利人带来了较高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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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昊律师事务所
THE ONE PERFECT
商业秘密 | 软件著作权
SINCE 1995
www.itscourt.com 13808805110 15800707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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