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服务
商业秘密保护法的立法指导和思想【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
时间:2021-06-04 11:43 作者:邱戈龙 黄雪芬
一、商业秘密保护法的立法指导思想
商业秘密保护法应将保护创新成果,提高创新能力作为其重要的立法指导思想。
由于我国的诉讼制度中没有证据开示的规则,所有的证据都要原告来获取和组织,难度非常大。如果没有制度上的安排,通过司法保护商业秘密的力度就会受到很大的限制和影响,导致的结果就是保护不力,大家都不愿去创新而是去挖人。更重要的是美国对商业秘密(包括反商业间谍)的保护力度与中国的差异极大,我们稍微留意一下就会发现已经有不少人被抓了,包括在册“X人计划”的人员等。
所以这个问题我们必须面对,并要很好地解决。如何解决,有人提出“举证责任倒置”,但反对的意见很强烈,即便勉强可以在立法中体现,也只能是针对特定的情况,而且在适用时要受到严格的限制。
很显然,把证据开示规则全面引入我国的诉讼制度不现实,起码短期内无法实现。因此,这是《商业秘密保护法》要重点解决的问题,是机会也是使命。
二、商业秘密保护法的立法思路
(一)厘清立法政策与司法政策的不同,通过立法解决侵权证据取证难问题
要通过制度解决侵权证据的问题,就要结合商业秘密的特殊性最大限度地发挥我国诉讼制度中证据保全的条款。我们可以考虑参考美国的查封制度与相关条款,个人浅见我们要消化吸收。要充分利用立法政策,把符合保全条件的情形写清楚,规定哪些情形应当进行保全,哪些主体应当配合,不配合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诸如纳入失信制度等等。
需要强调的是,立法政策与司法政策不同。大家可能说,有最高院保全的司法解释不就可以了吗,如果力度不够再加大些就好了。可问题并不是这么简单,一方面加大保全力度是要有成本的,另一方面是要有基本制度作为支撑。人民法院要从司法的角度主动推动,要上升为立法政策。
(二)解决行为导向的问题
对故意的侵权行为要区分和加大处罚力度,要让所有的人在知道是商业秘密后不敢拿,别人的商业秘密不敢用。笔者注意到草案中写上了《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内容,觉得有点想当然。笔者不认为我国在刑法以外的其他法律中规定犯罪刑罚的问题能被执行,推动刑法条款的修改难度太大。因此,要在现有的制度框架内充分发挥立法的功能。笔者的基本思路是,从方法入手。比如窃取技术秘密(包括其他主观故意获取的),不低于其研发成本的损失认定与赔偿,再加罚款(当然民事赔偿优先)这样很容易与50万元的起刑点衔接。衔接不上的可以学习德国,给最低的赔偿与罚款等。
这样的立法思路,一是可以有加大研发投入的作用,二是违法成本加大,以实现有效引导行为导向的目的。
(三)解决部分商业间谍行为的问题
比如进了不该进的地方,拿了不该拿的东西,复制了不该复制的东西,只要该地方有保密措施,只要文件有保密的标志,只要存储有加密技术等,就应纳入商业秘密保护法调整与管辖,违反了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包括赔偿与罚款。在此基础上,为将来刑事打击与在刑法条款中规定商业间谍罪打下基础。
(四)解决商业秘密在境外的保护问题
我们代理的中微诉美国科林公司案,所指控的三个侵权行为其中有一个行为发生在我国台湾地区。在原被告双方的客户华邦公司进行诉前证据保全时超范围测量机器内容。另外两个侵权行为,一个是非法获取给上海中芯国际的机密培训材料,还有一个就是违法查看机台。这些设备已经成为国之重器,由原来的95纳米到35纳米,现在已经可以做到5纳米,成为世界仅有的能够生产制造半导体设备的厂商之一,现在全世界只有美国应用材料、科林、东京电子、中微(AMEC)四家。所以,对这个问题通过立法很有必要,而且与国际的发展趋势和当前我国技术“走出去”的战略密切相关,希望能够引起重视。
创立于1995年的长昊律师事务所,扎根深圳辐射全国,在商业秘密和软件著作权两大核心方向,是专业致力于知识产权方面的律师事务所。长昊律师事务所坚持创新、开放合作、与时俱进,为众多科学技术领域的商业秘密、软件著作权类案件提供侵权维权、辩护、司法鉴定、司法审计、调查取证等高品质专项法律服务。
长昊律师事务所拥有近三十年专注商业秘密和软件著作权类案件经验的核心团队,自律师事务所成立以来,获得多项行业殊荣,2018年代表中华律师协会由法律出版社出版著作《特殊型知识产权法律实务—专论商业秘密与软件著作权》,长昊律师事务所及长昊律师在商业秘密和软件著作权领域取得的成绩成为办理知识产权领域的优秀律师事务所之一。
面向未来,长昊律师事务所将继往开来,砥砺前行,持续在尖端知识产权方面不断超越,努力奋进的执业要求,长昊律师将共同努力把长昊所打造成为知识产权品牌专业所。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案例遍布大江南北,曾代理/辩护:2013年11月30日深圳市YD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和深圳市YD实业有限公司商业秘密被侵犯刑事制裁、民事追偿维权案;2014年12月17日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区分局指控深圳KL科技有限公司李姓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缓刑案;2015年1月21日东莞市ZJ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赔偿减半案;2015年5月27日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指控深圳市FG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全案无罪不起诉案;2015年8月6日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区分局指控深圳市CYL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龙姓侵犯著作权罪无罪不起诉案;2015年8月25日深圳市XH系统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被侵犯刑事维权案;2015年9月1日深圳MR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被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立案成功;2015年9月2日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立案成功;2015年11月13日东莞市第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东莞市XL实业有限公司技术总裁赖姓侵犯商业秘密罪一审无罪、检察院抗诉二审裁定发回重审;2016年1月4日厦门首例厦门QY有限公司商业秘密被侵犯刑事立案成功;2016年4月16日哈尔滨市公安局指控GL工业自动化(上海)有限公司三位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罪不起诉案;2016年11月3日上海AW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商业秘密被侵犯刑事立案成功;2016年11月18日苏州市公安局工业园区分局指控浙江YB科技有限公司11位技术工程师侵犯著作权罪全无罪案;2017年1月13日成功入选2018年全国五十大知识产权案例之一:深圳市公安局指控前华为总裁陈姓侵犯商业秘密罪缓刑案;2017年10月27日深圳市公安局指控深圳ZW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5位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全无罪不起诉案;2017年12月20日湖北襄阳市首例襄阳市公安局指控江苏XL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股东谢姓、周姓侵犯商业秘密罪缓刑案;2018年3月20日深圳市公安局指控深圳GX动力科技有限公司5位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四人无罪一人缓刑案;2018年8月9日深圳市YY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客户名单商业秘密被侵害维权案;2018年11月9日东莞市赖姓涉嫌配方型侵犯商业秘密罪发回重审一审无罪案;2018年12月25日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冯姓侵犯著作权罪有罪免于刑事处罚案;2019年1月16日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区分局指控深圳市TD机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韦姓侵犯著作权罪刑事二审减刑改判、民事赔偿减少案;2019年2月2日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指控肖姓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罪不诉案;2019年4月1日深圳市公安局前大疆李姓软件工程师源代码披露型侵犯商业秘密罪减刑案;2019年6月17日深圳WFT科技有限公司自诉指控林姓、尹姓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罪驳回起诉案;2019年10月18日山东枣庄HH光电集团有限公司商业秘密被侵犯刑事受理案;2019年10月13日杭州NT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驳回案;2020年4月13日常州市JX热能科技有限公司商业秘密侵权撤诉案;2020年4月30日江苏常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指控姜姓、薛姓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无罪不起诉;2020年7月29日东莞市赖姓技术主管侵犯商业秘密罪发回重审二审无罪案;2020年8月3日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指控前华为软件工程师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无罪不起诉案,2020年10月19日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济南SK测试技术有限公司、张姓工程师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罪不起诉案;2020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济南SK测试技术有限公司诉济南LG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入选2020年最高院50大知识产权经典案例库;2021年2月2日衢州市林姓工程师销售模具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罪不起诉案;2021年3月25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区指控唐姓工程师销售污水处理设备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罪撤案处理;2021年4月26日苏州工业园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苏州YL真空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商业秘密及商标侵权一案以无违法行为结案。
商业秘密保护法应将保护创新成果,提高创新能力作为其重要的立法指导思想。
由于我国的诉讼制度中没有证据开示的规则,所有的证据都要原告来获取和组织,难度非常大。如果没有制度上的安排,通过司法保护商业秘密的力度就会受到很大的限制和影响,导致的结果就是保护不力,大家都不愿去创新而是去挖人。更重要的是美国对商业秘密(包括反商业间谍)的保护力度与中国的差异极大,我们稍微留意一下就会发现已经有不少人被抓了,包括在册“X人计划”的人员等。
所以这个问题我们必须面对,并要很好地解决。如何解决,有人提出“举证责任倒置”,但反对的意见很强烈,即便勉强可以在立法中体现,也只能是针对特定的情况,而且在适用时要受到严格的限制。
很显然,把证据开示规则全面引入我国的诉讼制度不现实,起码短期内无法实现。因此,这是《商业秘密保护法》要重点解决的问题,是机会也是使命。
二、商业秘密保护法的立法思路
(一)厘清立法政策与司法政策的不同,通过立法解决侵权证据取证难问题
要通过制度解决侵权证据的问题,就要结合商业秘密的特殊性最大限度地发挥我国诉讼制度中证据保全的条款。我们可以考虑参考美国的查封制度与相关条款,个人浅见我们要消化吸收。要充分利用立法政策,把符合保全条件的情形写清楚,规定哪些情形应当进行保全,哪些主体应当配合,不配合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诸如纳入失信制度等等。
需要强调的是,立法政策与司法政策不同。大家可能说,有最高院保全的司法解释不就可以了吗,如果力度不够再加大些就好了。可问题并不是这么简单,一方面加大保全力度是要有成本的,另一方面是要有基本制度作为支撑。人民法院要从司法的角度主动推动,要上升为立法政策。
(二)解决行为导向的问题
对故意的侵权行为要区分和加大处罚力度,要让所有的人在知道是商业秘密后不敢拿,别人的商业秘密不敢用。笔者注意到草案中写上了《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内容,觉得有点想当然。笔者不认为我国在刑法以外的其他法律中规定犯罪刑罚的问题能被执行,推动刑法条款的修改难度太大。因此,要在现有的制度框架内充分发挥立法的功能。笔者的基本思路是,从方法入手。比如窃取技术秘密(包括其他主观故意获取的),不低于其研发成本的损失认定与赔偿,再加罚款(当然民事赔偿优先)这样很容易与50万元的起刑点衔接。衔接不上的可以学习德国,给最低的赔偿与罚款等。
这样的立法思路,一是可以有加大研发投入的作用,二是违法成本加大,以实现有效引导行为导向的目的。
(三)解决部分商业间谍行为的问题
比如进了不该进的地方,拿了不该拿的东西,复制了不该复制的东西,只要该地方有保密措施,只要文件有保密的标志,只要存储有加密技术等,就应纳入商业秘密保护法调整与管辖,违反了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包括赔偿与罚款。在此基础上,为将来刑事打击与在刑法条款中规定商业间谍罪打下基础。
(四)解决商业秘密在境外的保护问题
我们代理的中微诉美国科林公司案,所指控的三个侵权行为其中有一个行为发生在我国台湾地区。在原被告双方的客户华邦公司进行诉前证据保全时超范围测量机器内容。另外两个侵权行为,一个是非法获取给上海中芯国际的机密培训材料,还有一个就是违法查看机台。这些设备已经成为国之重器,由原来的95纳米到35纳米,现在已经可以做到5纳米,成为世界仅有的能够生产制造半导体设备的厂商之一,现在全世界只有美国应用材料、科林、东京电子、中微(AMEC)四家。所以,对这个问题通过立法很有必要,而且与国际的发展趋势和当前我国技术“走出去”的战略密切相关,希望能够引起重视。
长昊律师事务所
THE ONE PERFECT
商业秘密 | 软件著作权
SINCE 1995
www.itscourt.com 13808805110 15800707700
THE ONE PERFECT
商业秘密 | 软件著作权
SINCE 1995
www.itscourt.com 13808805110 15800707700
创立于1995年的长昊律师事务所,扎根深圳辐射全国,在商业秘密和软件著作权两大核心方向,是专业致力于知识产权方面的律师事务所。长昊律师事务所坚持创新、开放合作、与时俱进,为众多科学技术领域的商业秘密、软件著作权类案件提供侵权维权、辩护、司法鉴定、司法审计、调查取证等高品质专项法律服务。
长昊律师事务所拥有近三十年专注商业秘密和软件著作权类案件经验的核心团队,自律师事务所成立以来,获得多项行业殊荣,2018年代表中华律师协会由法律出版社出版著作《特殊型知识产权法律实务—专论商业秘密与软件著作权》,长昊律师事务所及长昊律师在商业秘密和软件著作权领域取得的成绩成为办理知识产权领域的优秀律师事务所之一。
面向未来,长昊律师事务所将继往开来,砥砺前行,持续在尖端知识产权方面不断超越,努力奋进的执业要求,长昊律师将共同努力把长昊所打造成为知识产权品牌专业所。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案例遍布大江南北,曾代理/辩护:2013年11月30日深圳市YD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和深圳市YD实业有限公司商业秘密被侵犯刑事制裁、民事追偿维权案;2014年12月17日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区分局指控深圳KL科技有限公司李姓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缓刑案;2015年1月21日东莞市ZJ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赔偿减半案;2015年5月27日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指控深圳市FG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全案无罪不起诉案;2015年8月6日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区分局指控深圳市CYL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龙姓侵犯著作权罪无罪不起诉案;2015年8月25日深圳市XH系统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被侵犯刑事维权案;2015年9月1日深圳MR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被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立案成功;2015年9月2日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立案成功;2015年11月13日东莞市第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东莞市XL实业有限公司技术总裁赖姓侵犯商业秘密罪一审无罪、检察院抗诉二审裁定发回重审;2016年1月4日厦门首例厦门QY有限公司商业秘密被侵犯刑事立案成功;2016年4月16日哈尔滨市公安局指控GL工业自动化(上海)有限公司三位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罪不起诉案;2016年11月3日上海AW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商业秘密被侵犯刑事立案成功;2016年11月18日苏州市公安局工业园区分局指控浙江YB科技有限公司11位技术工程师侵犯著作权罪全无罪案;2017年1月13日成功入选2018年全国五十大知识产权案例之一:深圳市公安局指控前华为总裁陈姓侵犯商业秘密罪缓刑案;2017年10月27日深圳市公安局指控深圳ZW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5位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全无罪不起诉案;2017年12月20日湖北襄阳市首例襄阳市公安局指控江苏XL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股东谢姓、周姓侵犯商业秘密罪缓刑案;2018年3月20日深圳市公安局指控深圳GX动力科技有限公司5位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四人无罪一人缓刑案;2018年8月9日深圳市YY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客户名单商业秘密被侵害维权案;2018年11月9日东莞市赖姓涉嫌配方型侵犯商业秘密罪发回重审一审无罪案;2018年12月25日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冯姓侵犯著作权罪有罪免于刑事处罚案;2019年1月16日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区分局指控深圳市TD机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韦姓侵犯著作权罪刑事二审减刑改判、民事赔偿减少案;2019年2月2日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指控肖姓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罪不诉案;2019年4月1日深圳市公安局前大疆李姓软件工程师源代码披露型侵犯商业秘密罪减刑案;2019年6月17日深圳WFT科技有限公司自诉指控林姓、尹姓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罪驳回起诉案;2019年10月18日山东枣庄HH光电集团有限公司商业秘密被侵犯刑事受理案;2019年10月13日杭州NT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驳回案;2020年4月13日常州市JX热能科技有限公司商业秘密侵权撤诉案;2020年4月30日江苏常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指控姜姓、薛姓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无罪不起诉;2020年7月29日东莞市赖姓技术主管侵犯商业秘密罪发回重审二审无罪案;2020年8月3日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指控前华为软件工程师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无罪不起诉案,2020年10月19日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济南SK测试技术有限公司、张姓工程师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罪不起诉案;2020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济南SK测试技术有限公司诉济南LG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入选2020年最高院50大知识产权经典案例库;2021年2月2日衢州市林姓工程师销售模具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罪不起诉案;2021年3月25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区指控唐姓工程师销售污水处理设备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罪撤案处理;2021年4月26日苏州工业园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苏州YL真空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商业秘密及商标侵权一案以无违法行为结案。
上一篇:上一篇:侵犯商业秘密罪主观罪过与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
下一篇:下一篇:商业秘密保护与专利保护方式运用与对策分析【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