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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该扩大对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和范围【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
时间:2021-04-29 11:22 作者:邱戈龙 黄雪芬
【摘要】现阶段,世界上各个国家均将商业秘密的保护列入到法制化轨道,并构建了比较完善的保护体系。然而,现阶段我国并未设立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律,且相关法规散见于不同法律文本中,我们应积极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对法律保护的不足之处予以有效弥补,从而有效保障商业秘密及打击侵权行为,确保市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鉴于此,本研究结合工作经验,提出了该法律制度完善的有效策略,仅供参考。
 
【关键词】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制度;完善
 
       一、扩大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范围
 
       维护正当、自由的竞争秩序是反不正当法存在的意义,然而我国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商业秘密的保护人范围只是局限于商业活动中技术与经营相关信息,该规定同现阶段竞争法所处的环境之间差异较大,这种被限定范围的保护不利于商业秘密的有效保护。美国在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上位居前列,其《统一商业秘密法》所界定的要件将当代国际社会越来越宽泛保护商业秘密充分反映了出来。“在美国,商业必须和三个条件相符,也就是相关的信息是受保护的客体,信息具有保密性,相关的信息具备商业价值”,缺乏实用性要求。同时TRIPs协议中“未披露信息”重视信息的“属秘密”、“采取合理的步骤以保持其秘密性质”、“因属秘密而具有商业价值”,实用性要求缺乏。所以,应将我国商业秘密的实用性要件要求删除,把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扩大。
 
        二、建立法定赔偿金制度
 
        法定赔偿制度,详细地讲就是很难将实际赔偿和退订赔偿额确定出来的时候用的一种方法,换句话来说,其是法律立足于相关法律规定,就侵权人赔偿责任划定的赔偿数额。这一做法在各国知识产权制度保护中运用地较多。笔者认为,我国应将法定赔偿金制度确立起来,应借鉴我国其他知识产权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具体数额,与此同时还要将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状况以及具体的个案情况充分考虑到,对合理的数额予以确定。
 
        三、增设惩罚性赔偿责任
 
       在惩处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方面,我国当前实施的法律力度不够,很难树立威信,因此应加大惩处力度。具体而言,可采取如下方法:其一,对商业秘密侵权行为赔偿标准予以适当调整,可将受害人损失列为赔偿评价标准之一,适当增加侵权行为的侵权成本,以此来有效遏制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产生。第二,构建惩罚性赔偿制度。这也被称为额外赔偿金或加倍赔偿金,损害人向受害人支付高于实际损失的赔偿费用。较高的赔偿费无疑是增加了侵权人侵权行为的成本,使得侵权人只得放弃自己的行为,自觉遵守法律。第三,增加要求公开道歉、吊销营业执照等惩罚;第四,在《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明确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评价标准。现行《刑法》中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并以是否造成权利人重大损失作为罪与非罪的评价标准,然而司法实践中对于该规定的认识不一,判决差异较大。对此,需要在相关的司法解释和立法中进行明确规定,并设置可操作性强的客观标准。第五,劳动法方面,因为现阶段对商业秘密进行侵犯的主要形式为业余兼职和劳动力流动,所以,应在《劳动法》中明确规定相关“竞争限制”,对《劳动法》中有关竞业禁止的具体规定予以完善。如规定在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以及了解商业秘密的人离开所在企业另谋出路的时候,其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去之前企业的竞争企业或行业工作。在员工具有保密义务的时间内,单位也应提供一定的补偿,将相应的保密报酬支付给他们。作为一种特殊形态及性质的知识产权,商业秘密在商事活动中发挥着重要的角色,其关系到国家知识产权、关系到每一位自然人和经营者的切身利益,我们应高度重视商业秘密的保护,有效保障商业活动的顺利开展,使得我国市场经济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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