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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游戏的著作权法保护问题与研究【侵犯软件著作权罪律师】
时间:2022-12-21 12:51 作者:邱戈龙
来源:长昊商业秘密律师(侵犯著作权/侵犯著作权罪/著作权保护/软件著作权罪诉讼律师)
 
一、游戏引擎
 
游戏的运行模式其实并不复杂,在游戏运行过程中,根据系统的自动设定或者游戏玩家的操作控制,游戏引擎系统调用不同的游戏资源库里面的素材,并将画面、声音等游戏素材组合后反馈给游戏玩家。由此可见,网络游戏其实主要是由两大部分主要内容构成,一个是游戏的驱动引擎,另一个就是网络游戏资源库。而游戏资源库则主要包括游戏画面、游戏配音、人物道具、背景音乐及过场动画等内容。游戏引擎属于我国著作权法的所保护的“计算机软件”,是由指令序列组成的单纯的计算机程序,是属于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所指的计算机软件。在畅游公司诉麒麟公司《成吉思汗》游戏软件侵权一案,原告畅游公司起诉被告麒麟公司开发的游戏侵权其所享有的软件著作权,法院组织鉴定中发现被告游戏源代码中埋有原告工程师名字,后双方和解,原告撤诉。
 
二、网络游戏的过场动画及背景音乐
 
一个吸引玩家的网络游戏,应当是有着较强代入感。通过网络游戏的过场动画和背景音乐,来渲染气氛,增强游戏整体的表现力。当网络游戏进行到特定情节时,播放素材库中的特定音乐和过场动画,往往会使的游戏更具吸引力。网络游戏的过场动画和背景音乐是游戏制作商预先制作好的作品,其中背景音乐可以作为音乐作品进行保护,而过场动画则可以作为电影作品进行保护。
 
三、游戏人物及道具的名称
 
总所周知,市场上的大部分网络游戏其实主要来源于流行小说或历史真实事件的。武侠类游戏中的剧情安排、人物道具设定主要是来源于金庸、古龙等所创作的武侠小说;涉及历史类的战争游戏则主要来源于春秋战国时期、三国时期所发生的事件。甚至于看完金庸《天龙八部》的小说或电视剧,就去玩相关的网络游戏,这样的网络游戏有着较强的代入感,更能吸引潜在的游戏玩家。
 
而判断网络游戏中的人物和道具名称是否收到著作权法保护,前提在于判断涉案名称是否构成文字作品。即对涉案名称的独创性进行判断。在《幻想江湖》案中,法院认为,人物、武功、武器的名称等词汇并非公有领域的通用词汇,但如果将这些内容要素组合一起,则能够构成完整的意思表达,因而符合文字作品的创作要求。
 
刀、剑、剑术、舞刀等词汇都是公有领域的通用词汇,用以描述兵器或武功,但如果“冷月宝刀”、“六脉神剑”等词汇则因其具有特点或使用场景等特定的描述因而具有了一定的个性,作者通过对特定武功或武器使用的描述、效果的描述、或使用场景的描述,则有可能具有独创性。
 
四、游戏界面、游戏装备,人物造型、游戏地图
 
游戏的画质、操作界面、人物装备的美观程度,决定着一个游戏是否能够吸引游戏玩家,因此在游戏开发过程中,美工的作用极其重要。判断上述几个游戏要素能够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应当对要素是否具有一定的独创性进行判断。比如说,三国人物关羽的形象,总是拿着一把青龙偃月刀。如果游戏开发商仅仅将青龙偃月刀设计成“刀长九尺五寸,重八十二斤,刀身上镶有蟠龙吞月的图案”,则应当被认为是落入了公有领域的表达方式,但如果游戏开发商将一定的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元素加入进其中,则可以视为美术作品进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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