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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产业链的网络游戏知识产权保护对策【侵犯著作权罪律师】
时间:2022-11-23 12:10 作者:邱戈龙
 
来源:长昊商业秘密律师(侵犯著作权/侵犯著作权罪/著作权保护/软件著作权罪诉讼律师
 
【摘要】知识产权作为网络游戏的核心价值,贯穿网络游戏开发、运营到衍生品二次开发的各个环节,同时各个环节上的知识产权问题构成网络游戏产业健康快速发展的严重阻碍。网络游戏产业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健全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并加强行业自律。
 
【关键词】网络游戏;产业链;知识产权
 
一、网络游戏开发创作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1.自主开发产品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为侵权留下隐患
 
从整个网络游戏行业来看,在网络游戏开发环节中从业者尚未形成对知识产权采取有效保护的意识。由于网络游戏生命周期一般不超过两三年,而对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则需要一个相对较长的时间,加之网络游戏厂商更加看重如何将游戏快速推向市场获得收益。因此,网络游戏开发者们往往忽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给侵权留下了隐患,也大大增加了维权的难度。在实际的侵权维权案例中,往往是由于侵权造成开发者的重大利益损失开发者才会采取相应的维权手段,很少有企业能够建立期长期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体系。
 
2.网络游戏授权运营合同管理
 
网络游戏的运营环节周期长、范围大、参与者多,但是其作为网络游戏产业链的一个环节,其核心还是在于网络游戏作品中所蕴含的知识产权,网络游戏的运营实质上是对知识产权的经营。对知识产权的经营的实质就是对知识产权授权的管理,对权利的授予和权利的使用范围和期限的管理就必须通过相应的合同进行确定,因此网络游戏授权运营合同管理是网络游戏运营环节必须面对的问题。网络游戏的授权合同需要对许可针对的是以端游、手游或是页游等其他形式进行授权,以及许可的时间何时起止,许可使用的范围,是否独占许可,是否可以对获得的许可进行再次授权等等方面。只要有一个方面的疏忽便有可能造成权利的损失或是不同许可厂商之间的权利纠纷。
 
3.网络游戏“私服”
 
私服是指未经网络游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非法获取并控制网络游戏服务端程序,通过网络或其他途径向游戏玩家提供客户端程序,私自运营他人享有著作权的网络游戏并牟取利益的行为。具体而言,“私服”通过盗用或破译他人的网络游戏软件程序的源代码,私自架设盗版网络游戏服务器,擅自复制发行计算机软件,利用其价格优势进行不正当竞争,借此谋取暴利,侵犯了游戏著作权人的复制、发行、修改、翻译、信息网络传播等多项权利,也侵犯了软件著作权人的使用权、许可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例如李X元、高X保犯侵犯著作权罪一案(案件编号:(2012)苏知刑终字第003号):被告人未经盛大公司许可,通过私自架设服务器的手段运营“热血传奇”游戏,并非法获益合计超过八十万元,最终法院认定二人构成侵犯著作权,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等。
 
4.网络游戏“外挂”
 
外挂,从技术上来说就是一种游戏外辅程序,它可以协助玩家自动产生游戏动作、修改游戏网络数据包以及修改游戏内存数据等,以实现玩家用最少的时间和金钱去完成功力升级和过关斩将。外挂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主要有三大类:分析并修改游戏数据及代码的外挂;拦截游戏封包的外挂;独立于游戏客户端运行的外挂。游戏运营商通过开发外挂程序,使玩家完成游戏可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相对于普通玩家来说更有竞争优势。外挂程序在开发中涉及到复制、修改等问题,严重侵犯了合法网游运营商的利益;外挂的开发商甚至有可能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非法经营罪。网络游戏广告宣传的不正当竞争
 

  1. 网络游戏广告宣传的不正当竞争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网络游戏在推广宣传过程中为了扩大自身影响力,往往有商家会采用相似的设计、暗示性的语言或是其他方式使用户造成该游戏与其他经典游戏之间存在关联的错觉。这种行为实质上造成了对权利人利益的损害,但又无法通过专利法、商标法或是著作权法的保护,因此权利人一般会将不正当竞争和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侵权放在一起主张,从而更大程度上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例如2017年“阿拉德之怒”在游戏推广过程中以“地下城与勇士手游”、“史上最接近DNF的游戏”等内容作为宣传语,宣称是“DNF”游戏的手游版本,“DNF”游戏的版权方腾讯公司遂将“阿拉德之怒”的开发运营公司告上法庭并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法院考虑到行为保全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裁定被告立即停止自己或授权他人或通过第三方平台提供《阿拉德之怒》手机游戏的下载、安装、宣传及运营行为。
 
二、基于产业链的网络游戏知识产权保护对策及建议
 

  • 树立网络游戏产业从业者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网络游戏产业从业者首先要树立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正确认识知识产权对于网络游戏的价值。目前网络游戏开发中的抄袭、换皮,运营中的各种“搭便车”、“打擦边球”,衍生品市场上的盗版乱象,这些问题的根源都在于从业者对知识产权和知识产权的价值没有正确的认识。知识产权的拥有者只想着获得经济利益却疏于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殊不知对知识产权有效运用才是一切财富的源泉;侵权者认为自己的行为无可厚非,结果不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且对整个产业的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的破坏。只有对知识产权有了正确的认识,才能对知识产权做到有效的保护。
 
2.构建网络游戏公司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构建,需要面对整个产业链上存在的知识产权问题。从网络游戏的开发商开发一款游戏开始,首先要进行充分的法律风险评估,防止出现未获得授权从而侵犯他人权利;根据游戏的实际开发进度适时的对游戏内容的软件著作权、著作权登记,商标注册,建立起立体的知识产权保护网络,防止他人侵犯自身合法利益;在游戏更新过程中,做好对每个游戏版本的信息备案,与相关人签署保密协议,防止游戏代码泄露造成私服、外挂泛滥;在游戏运营过程中对不同的运营商、经销商以及衍生品开发、生产厂商的授权合同进行管理和备案,防止出现不同厂商之间的权利冲突。由于网络游戏产业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既有专业性又有复杂性,因此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也需要一支专业的队伍来完成。网络游戏企业通过建立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可以及时发现自身存在的知识产权问题,尽可能的避免知识产权纠纷的发生,受到侵权的时候也便于及时举证,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
 
3.加强针对网络游戏的法律保护
 
由于我国没有专门针对网络游戏保护和管理的法律法规,当前的保护是将网络游戏的各个要素纳入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之中。对此,我们应当完善网络游戏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增强法律法规的针对性、有效性。以《著作权法》为例,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不能为网络游戏提供充分的法律保护,著作权法将网络游戏视为软件或艺术类作品来进行保护,无法充分保护网络游戏的内容,更无法保护网络游戏的创意,而网络游戏的创意是网络游戏最具商业价值的部分;此外,要明确网络游戏本身作为一种“作品”而受到法律的保护,而不仅仅是网络游戏中的“计算机软件”得到保护。
 
 
4.制定网络游戏产业的行业规范
 
网络游戏产业行业内部需要一个行业规范条例,并以此来对各方从业者的服务行为形成约束。同时通过建立行业黑名单制度,对侵权行为除了进行法律上的保护之外还要进行行业内的惩戒。但是我们也需要清楚的认识到,这种规范性文本并不具备强制力,仅仅具有建议性、指导性和示范性,说到底,它只是一个软性规范。即便是这样,在网络游戏产业规范少得可怜的情况下,它对保障网络游戏软件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游戏产业理性文明健康地发展也会有莫大的帮助。
 
三、总结
 
纵观整个网络游戏产业链,知识产权作为整条产业链的核心价值贯穿网络游戏产业链始终,网络游戏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需要知识产权的保护和保障,只有提高行业整体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水平,才能告别长期困扰网络游戏产业的知识产权问题,保证我国网络游戏产业的良好秩序和繁荣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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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立于1995年的长昊律师事务所,扎根深圳辐射全国,在商业秘密和软件著作权两大核心方向,是专业致力于知识产权方面的律师事务所。长昊律师事务所坚持创新、开放合作、与时俱进,为众多科学技术领域的商业秘密、软件著作权类案件提供侵权维权、辩护、司法鉴定、司法审计、调查取证等高品质专项法律服务。
长昊律师事务所拥有近三十年专注商业秘密和软件著作权类案件经验的核心团队,自律师事务所成立以来,获得多项行业殊荣,2018年代表中华律师协会由法律出版社出版著作《特殊型知识产权法律实务—专论商业秘密与软件著作权》,长昊律师事务所及长昊律师在商业秘密和软件著作权领域取得的成绩成为办理知识产权领域的优秀律师事务所之一。
面向未来,长昊律师事务所将继往开来,砥砺前行,持续在尖端知识产权方面不断超越,努力奋进的执业要求,长昊律师将共同努力把长昊所打造成为知识产权品牌专业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