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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对OSP著作权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侵犯著作权罪律师】
时间:2022-11-21 08:54 作者:邱戈龙
国外对OSP著作权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侵犯著作权罪律师】
来源:长昊商业秘密律师(侵犯著作权/侵犯著作权罪/著作权保护/软件著作权罪诉讼律师)
一、ICP著作权侵权归责原则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未经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许可而以任何方式复制、出版、发行、改编、翻译、广播、表演、展出、摄制影片等,均构成对著作权的直接侵犯。从我国的司法实践和立法来看, 对ICP的著作权侵权责任,我国适用是过错责任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网络参与他人侵犯著作权行为,或者通过网络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130条的规定,追究其与其他行为人或者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人的共同侵权责任。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但仍不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120条的规定,追究其与该网络用户的共同侵权责任。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对著作权人要求其提供侵权行为人在其网络的注册资料以追究行为人的侵权责任,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的规定,追究其相应的侵权责任。这表明我国对于网络服务商的著作权侵权责任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归责原则。
然而,对ICP来说,它无疑希望在著作权侵权诉讼中,能够按过错责任原则来承担责任,因为这样能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利益:(1)“过错”毕竟是一种主观心理状态,在侵权诉讼中,ICP往往比较容易证明自己已经尽了合理的注意义务,没有过错;而反之,著作权人要证明ICP实施侵权行为时具有过错,却不那么容易,甚至要费九牛二虎之力。(2)如果著作权人无法证明ICP具有过错,ICP就无须承担著作权侵权责任,也就是说,ICP就无须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更不用说赔偿损失的责任。这就意味着著作权人只能眼睁睁地看着自己的作品被ICP在网上传播,自己的合法权益不断地被侵害却得不到任何救济。
因而,对ICP的著作权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是不合理的,对著作权人是不公平的,对整个互联网的发展也是不利的。在网络环境下,对ICP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已越来越不能满足著作权保护的需要了。著作权的无形性、地域性、时间性、可复制性等特征,加上网络环境的数字化、开放性、技术性、全球性特点,决定了对ICP的著作权侵权行为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ICP只要提供的信息包含侵犯著作权的内容,就应承担侵权责任。这样不仅有利于著作权的保护,又不会对ICP和网络的发展造成太大的冲击,因而是可行且合理的。
二、OSP著作权侵权归责原则
近年来,我国在立法上对 OSP的著作权侵权责任的认定做了大量的积极工作,通过一系列法规及司法解释逐渐确立了对 OSP著作权侵权责任认定的过错责任原则。如今的网络时代,OSP是我们实现网上信息流通不可或缺的工具。而且,数字化信息进入 OSP的网络系统或其它设施后,该网络系统或其它设施对这些数字化信息的复制和传播是自动的、暂时的。也就是说,只要 OSP提供网络信息传输中介服务,就无法避免对传输信息的复制和传播。因此,为了保障OSP的正常功能,使其能够继续存在下去以满足社会利益和网络发展的需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德国与欧盟、美国等许多国家都通过立法对OSP的直接侵权责任做出了限制。
(一)国外对 OSP著作权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规定
(3)美国。即使是极力推崇实行严格责任的美国也开始向过错责任转化,美国《白皮书》迟迟不能被国会通过的原因就在于网络服务公司坚决要求对他们例外地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美国也已经出现适用过错责任的判例。Netcom 一案中,美国法院就 OSP对于网络用户的侵害著作权行为应否负责作出最重要且最具代表性的判决,法院对 OSP间接侵权行为的认定适用的正是过错责任原则。
综上所述,在网络时代,无过错责任原则已很难适用于OSP的间接侵权,世界上的主流知识产权发达国家对 OSP著作权侵权责任均适用了过错责任原则。因而,为了兼顾著作权人、OSP与社会大众三者的利益,对 OSP的间接侵权,就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来追究其著作权侵权责任,即如果 OSP只单纯提供网络服务和设备一般并不需要承担责任,即使要对用户的侵权行为负责,也只能限于在 OSP对用户的侵权行为明知或可得而知,并且删除侵害著作权作品在技术上可行且经济上合理的情形。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案例遍布大江南北,曾代理/辩护:深圳市YD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和深圳市YD实业有限公司商业秘密被侵犯刑事制裁、民事追偿维权案;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区分局指控深圳KL科技有限公司李姓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缓刑案;东莞市ZJ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赔偿减半案;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指控深圳市HEX智能技术有限公司张姓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缓刑案;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立案成功;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指控深圳市FG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全案无罪不起诉案;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区分局指控深圳市CYL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龙姓侵犯著作权罪无罪不起诉案;深圳市XH系统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被侵犯刑事维权案;深圳MR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被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立案成功;东莞市第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东莞市XL实业有限公司技术总裁赖姓侵犯商业秘密罪一审无罪、检察院抗诉二审裁定发回重审,发回重审一审、二审均无罪案;厦门首例厦门QY有限公司商业秘密被侵犯刑事立案成功;哈尔滨市公安局指控GL工业自动化(上海)有限公司三位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罪不起诉案;苏州市公安局工业园区分局指控浙江YB科技有限公司11位技术工程师侵犯著作权罪全无罪案;2018年全国五十大知识产权案例之一:深圳市公安局指控前华为总裁陈姓侵犯商业秘密罪缓刑案;上海AW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商业秘密被侵犯刑事立案成功;湖北襄阳市首例襄阳市公安局指控江苏XL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股东谢姓、周姓侵犯商业秘密罪缓刑案;深圳市HY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诉郑姓员工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劳动仲裁驳回案;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区分局指控深圳市TD机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韦姓侵犯著作权罪刑事二审减刑改判、民事赔偿减少案;深圳市公安局指控深圳GX动力科技有限公司5位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四人无罪一人缓刑案;深圳市公安局指控深圳ZW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5位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全无罪不起诉案;深圳市YY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客户名单商业秘密被侵害维权案;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冯姓侵犯著作权罪有罪免于刑事处罚案;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指控肖姓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罪不诉案;杭州NT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驳回案;深圳WFT科技有限公司自诉指控林姓、尹姓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罪驳回起诉案;山东枣庄HH光电集团有限公司商业秘密被侵犯刑事受理案;江苏常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指控姜姓、薛姓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无罪不起诉,民事驳回起诉案;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指控前华为软件工程师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无罪不起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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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昊律师事务所拥有近三十年专注商业秘密和软件著作权类案件经验的核心团队,自律师事务所成立以来,获得多项行业殊荣,2018年代表中华律师协会由法律出版社出版著作《特殊型知识产权法律实务—专论商业秘密与软件著作权》,长昊律师事务所及长昊律师在商业秘密和软件著作权领域取得的成绩成为办理知识产权领域的优秀律师事务所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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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全国知名辩护律师团——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唯一官网:www.supermecourt.com/Sspj/Index.html)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律师团,专注于侵犯商业秘密罪法律服务,全国热线:15915344883。
来源:长昊商业秘密律师(侵犯著作权/侵犯著作权罪/著作权保护/软件著作权罪诉讼律师)
一、ICP著作权侵权归责原则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未经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许可而以任何方式复制、出版、发行、改编、翻译、广播、表演、展出、摄制影片等,均构成对著作权的直接侵犯。从我国的司法实践和立法来看, 对ICP的著作权侵权责任,我国适用是过错责任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网络参与他人侵犯著作权行为,或者通过网络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130条的规定,追究其与其他行为人或者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人的共同侵权责任。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但仍不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120条的规定,追究其与该网络用户的共同侵权责任。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对著作权人要求其提供侵权行为人在其网络的注册资料以追究行为人的侵权责任,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的规定,追究其相应的侵权责任。这表明我国对于网络服务商的著作权侵权责任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归责原则。
然而,对ICP来说,它无疑希望在著作权侵权诉讼中,能够按过错责任原则来承担责任,因为这样能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利益:(1)“过错”毕竟是一种主观心理状态,在侵权诉讼中,ICP往往比较容易证明自己已经尽了合理的注意义务,没有过错;而反之,著作权人要证明ICP实施侵权行为时具有过错,却不那么容易,甚至要费九牛二虎之力。(2)如果著作权人无法证明ICP具有过错,ICP就无须承担著作权侵权责任,也就是说,ICP就无须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更不用说赔偿损失的责任。这就意味着著作权人只能眼睁睁地看着自己的作品被ICP在网上传播,自己的合法权益不断地被侵害却得不到任何救济。
因而,对ICP的著作权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是不合理的,对著作权人是不公平的,对整个互联网的发展也是不利的。在网络环境下,对ICP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已越来越不能满足著作权保护的需要了。著作权的无形性、地域性、时间性、可复制性等特征,加上网络环境的数字化、开放性、技术性、全球性特点,决定了对ICP的著作权侵权行为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ICP只要提供的信息包含侵犯著作权的内容,就应承担侵权责任。这样不仅有利于著作权的保护,又不会对ICP和网络的发展造成太大的冲击,因而是可行且合理的。
二、OSP著作权侵权归责原则
近年来,我国在立法上对 OSP的著作权侵权责任的认定做了大量的积极工作,通过一系列法规及司法解释逐渐确立了对 OSP著作权侵权责任认定的过错责任原则。如今的网络时代,OSP是我们实现网上信息流通不可或缺的工具。而且,数字化信息进入 OSP的网络系统或其它设施后,该网络系统或其它设施对这些数字化信息的复制和传播是自动的、暂时的。也就是说,只要 OSP提供网络信息传输中介服务,就无法避免对传输信息的复制和传播。因此,为了保障OSP的正常功能,使其能够继续存在下去以满足社会利益和网络发展的需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德国与欧盟、美国等许多国家都通过立法对OSP的直接侵权责任做出了限制。
(一)国外对 OSP著作权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规定
- 欧盟。欧盟在其《电子商务指令》中规定,网络在线服务提供商不负有监控其发送或存储的信息的任何义务。该指令还特别为主机服务提供者存储信息的行为规定了责任豁免,即如果它们实际并不知道或者没有理由知道其用户的侵权行为并及时从其系统或网络中清除非法信息,就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 德国。德国是欧洲国家中最早制定和颁布网络通讯服务规范的国家。德国国会通过的《信息与通讯服务法》是全球第一部为信息社会制定的法律,明确规定了 OSP的侵权责任,并将从事网络中介服务的主体按照功能的不同分为接入服务提供者和在线服务提供则,前者是指仅仅提供接入网络服务的主体,后者是指为第三方提供缓存空间,以供公众访问的主体。该法在规定ISP侵权责任的同时,明确规定在承担在知道侵权情形存在时,按照法律规定及时采取删除等措施阻止侵权内容被使用的前提下,不对第三方的侵权行为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在线服务提供商承担侵权责任有两个条件,即在线服务提供商知道非法信息存在于其服务器上,并且在技术上可能,在情理上也应当阻止非法信息被继续使用,但是却没有阻止。
(3)美国。即使是极力推崇实行严格责任的美国也开始向过错责任转化,美国《白皮书》迟迟不能被国会通过的原因就在于网络服务公司坚决要求对他们例外地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美国也已经出现适用过错责任的判例。Netcom 一案中,美国法院就 OSP对于网络用户的侵害著作权行为应否负责作出最重要且最具代表性的判决,法院对 OSP间接侵权行为的认定适用的正是过错责任原则。
综上所述,在网络时代,无过错责任原则已很难适用于OSP的间接侵权,世界上的主流知识产权发达国家对 OSP著作权侵权责任均适用了过错责任原则。因而,为了兼顾著作权人、OSP与社会大众三者的利益,对 OSP的间接侵权,就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来追究其著作权侵权责任,即如果 OSP只单纯提供网络服务和设备一般并不需要承担责任,即使要对用户的侵权行为负责,也只能限于在 OSP对用户的侵权行为明知或可得而知,并且删除侵害著作权作品在技术上可行且经济上合理的情形。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案例遍布大江南北,曾代理/辩护:深圳市YD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和深圳市YD实业有限公司商业秘密被侵犯刑事制裁、民事追偿维权案;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区分局指控深圳KL科技有限公司李姓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缓刑案;东莞市ZJ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赔偿减半案;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指控深圳市HEX智能技术有限公司张姓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缓刑案;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立案成功;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指控深圳市FG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全案无罪不起诉案;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区分局指控深圳市CYL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龙姓侵犯著作权罪无罪不起诉案;深圳市XH系统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被侵犯刑事维权案;深圳MR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被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立案成功;东莞市第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东莞市XL实业有限公司技术总裁赖姓侵犯商业秘密罪一审无罪、检察院抗诉二审裁定发回重审,发回重审一审、二审均无罪案;厦门首例厦门QY有限公司商业秘密被侵犯刑事立案成功;哈尔滨市公安局指控GL工业自动化(上海)有限公司三位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罪不起诉案;苏州市公安局工业园区分局指控浙江YB科技有限公司11位技术工程师侵犯著作权罪全无罪案;2018年全国五十大知识产权案例之一:深圳市公安局指控前华为总裁陈姓侵犯商业秘密罪缓刑案;上海AW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商业秘密被侵犯刑事立案成功;湖北襄阳市首例襄阳市公安局指控江苏XL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股东谢姓、周姓侵犯商业秘密罪缓刑案;深圳市HY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诉郑姓员工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劳动仲裁驳回案;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区分局指控深圳市TD机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韦姓侵犯著作权罪刑事二审减刑改判、民事赔偿减少案;深圳市公安局指控深圳GX动力科技有限公司5位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四人无罪一人缓刑案;深圳市公安局指控深圳ZW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5位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全无罪不起诉案;深圳市YY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客户名单商业秘密被侵害维权案;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冯姓侵犯著作权罪有罪免于刑事处罚案;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指控肖姓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罪不诉案;杭州NT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驳回案;深圳WFT科技有限公司自诉指控林姓、尹姓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罪驳回起诉案;山东枣庄HH光电集团有限公司商业秘密被侵犯刑事受理案;江苏常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指控姜姓、薛姓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无罪不起诉,民事驳回起诉案;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指控前华为软件工程师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无罪不起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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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NCE 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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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立于1995年的长昊律师事务所,扎根深圳辐射全国,在商业秘密和软件著作权两大核心方向,是专业致力于知识产权方面的律师事务所。长昊律师事务所坚持创新、开放合作、与时俱进,为众多科学技术领域的商业秘密、软件著作权类案件提供侵权维权、辩护、司法鉴定、司法审计、调查取证等高品质专项法律服务。
长昊律师事务所拥有近三十年专注商业秘密和软件著作权类案件经验的核心团队,自律师事务所成立以来,获得多项行业殊荣,2018年代表中华律师协会由法律出版社出版著作《特殊型知识产权法律实务—专论商业秘密与软件著作权》,长昊律师事务所及长昊律师在商业秘密和软件著作权领域取得的成绩成为办理知识产权领域的优秀律师事务所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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