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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版权网络侵权法律适用规则【侵犯著作权罪律师】
时间:2022-11-19 16:22 作者:邱戈龙
来源:长昊商业秘密律师(侵犯著作权/侵犯著作权罪/著作权保护/软件著作权罪诉讼律师)
 
【摘要】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以及网络技术的发展,近年来国际版权网络侵权案件的数量急剧上升,而且往往涉及众多国家。目前世界上的四个典型提案为了应对国际版权网络侵权的无处不在性,均规定了“无处不在之侵权”法律适用规则,通过适用单一法以避免适用多国法所带来的诉讼困境。通过分析四个提案中的相关规定,建议我国应借鉴CLIP原则和日韩共同提案中的相关规定,规定知识产权无处不在之侵权应适用最紧密联系地法,同时规定“回归属地性例外”。此外,考虑到间接侵权救济对于版权人权利保护的重要性和便利性,我国法律应当同时规定知识产权间接侵权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知识产权无处不在之间接侵权适用与间接侵权关系最密切联系地法。
 
【关键词】版权、网络侵权、法律适用规则、无处不在之侵权
 
一、国际版权网络侵权法律适用规则的四个提案
 
为了回应涉及知识产权通过国际互联网传播所产生的新问题,世界上多个机构提出了自己创制的调整跨国知识产权纠纷提案,主要有美国法学会(ALI)制定的《知识产权:跨国纠纷管辖权、法律选择及法院判决原则》(以下简称ALI原则)、慕尼黑马克斯普朗克知识产权、竞争与税法学会制定的《关于知识产权法律冲突之原则》(以下简称CLIP原则)、由日韩学者共同提出的《关于知识产权的国际私法原则》(以下简称日韩共同提案)以及日本学者提出的《有关知识产权的管辖权、法律选择及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之透明度提案》(以下简称透明度提案)。
 
这四个提案均为“软法”,期望法院与纠纷当事人“自愿地”适用。这四个提案希望对各国现有冲突法规则的漏洞或模糊之处起到补缺作用。
 
这四个提案均涵盖跨国知识产权纠纷的管辖权、法律适用和外国判决的裁判与执行,但本文仅从国际版权网络侵权法律适用的角度出发分析相关规则。ALI原则、CLIP原则和日韩共同提案针对国际版权侵权所规定的法律适用法均为被请求保护地法,而透明度提案针对国际版权侵权所规定的法律适用法为知识产权实施结果发生地。此外,针对互联网环境下的无处不在之侵权(UbiquitousInfringement),这四个提案都分别作出了相关规定。
 
(一)ALI原则
 
ALI原则第321条规定了“无所不在之侵权的适用法”:
 
1.当侵权行为无所不在并且涉及多国法律时,法院就……知识产权的侵权和救济可选择适用与争议关系紧密的一国或数国法,由例如以下因素证明:(a)双方当事人的居住地;(b)双方当事人关系集中地;(c)双方当事人侵权行为的程度;以及(d)双方当事人侵权行为所面向的主要市场。
 
2.即使有第1款规定所指向的一国或数国,一方当事人可以证明适用争议所涉及的其他国家法律,与适用已选择的准据法会产生不同结果的,法院在决定责任及救济的范围时应考虑此种差异。
 
(二)CLIP原则CLIP原则第3:603条规定了“无所不在之侵权”:
 
1.经由网际网路等无所不在之媒介而实施之侵害,如其侵害被主张系于得接收其讯号之各国实施者,法院就其所生之争议,得适用与该争议关系最切之国之法。知识产权之存在与否、期限、限制及范围等问题,系于侵害之诉讼中以附随问题被提起者,上述规则亦适用于此等问题。
 
2.法院决定何国与侵害之关系最切时,应考量所有相关因素,尤其下列各项:(a)侵害者之惯常居所;(b)侵害者之主营业所;(c)使侵害在整体上加遽之实质行为之实施地;(d)侵害所造成之损害,与侵害之整体有实质关联之地。
 
3.  纵有第1项及第2项规定应适用之法律,任何当事人均得证明,涉及争议之一国或数国所适用之法律,与为其判决最重要部分之争议所应适用之法律,规定不同。除适用此等不同之各国法律,将导致结果不一致,而应于决定其救济时,考量其不同之处外,法院应予以适用。
 
(三)日韩共同提案
 
日韩共同提案第306条规定了“无所不在之侵权”:
 
1.知识产权侵权在不特定且多个国家产生或已产生的,法院对该侵权的全部适用最密切联系地法。
 
2.法院决定哪国有最密切联系时,必须考虑下列要素:(1)被作为侵害知识产权的人的经常居所。但引起侵权的行为是在特定的营业所的活动中产生的,该营业所为经常居所;(2)引起侵权的主要行为地、面向国及该侵权的主要结果发生地;(3)权利人的主要利害关系的中心地。
 
3.在前2款中,作为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先决问题,知识产权的取得、有效性、权利的内容、终止、转让可能性及转让对第三人的效力被争议的,该先决问题也服从于前2款规定的准据法指定原则。
 
4.不拘于第1款及第2款,当事人可以证明适用一个或多个知识产权侵权地国法,与适用依第1款及第2款而决定的准据法会产生不同结果的,法院限于不产生判决的冲突,对责任及救济的范围适用该法。
 
(四)透明度提案
 
日本透明度提案第302条规定了“无所不在之侵权”:
 
1.当侵权行为无处不在时,知识产权侵权应适用知识产权侵权所导致的损失最大或将来最大的国家的法律;
 
2.当针对某一国家适用第(1)项所规定之法律而产生的结果极度不合理时,根据该法所决定的责任或救济不适用于该国。
 
这四个提案中所规定的“无处不在之侵权”法律适用规则主要是为了应对知识产权网络侵权的情形。虽然“无处不在之侵权”法律适用规则未对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做出区分,但由于专利权和商标权基于注册登记而产生,所以专利权和商标权的侵权一般缺乏“无所不在性”,因而“无所不在之侵权”法律适用规则主要针对的是版权网络侵权的法律适用问题。
 
可以看出,当存在无所不在之侵权时,ALI原则、CLIP原则和日韩共同提案所规定的法律适用法基本相同,是与争议关系(最)紧密的一国(或数国)法,而透明度提案与前三个提案有较大差异,规定应适用知识产权侵权所导致的损失最大或将来最大的国家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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