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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权当前我国科技论文网络共享版权保护的问题【侵犯著作权
时间:2022-10-24 09:52 作者:邱戈龙 黄雪芬来源:长昊商业秘密律师(侵犯著作权/侵犯著作权罪/著作权保护/软件著作权罪诉讼律师)
【摘要】科技论文是科技活动产出的重要形式之一,是记录人类科技进步的历史性文献。科技文献的充分共享能够大力推动知识创新,但在信息资源共享的同时,不可避免地将会触及版权保护的问题。本文在介绍我国科技论文网络共享的版权保护现状的基础上,试探讨当前我国科技论文网络共享的版权保护所存在的一些问题。
【关键词】科技论文;网络共享;版权保护
一、当前我国科技论文网络共享版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对于科技工作者来说,其最大的利益便是让尽可能多的读者看到他的研究成果,这和公众的利益是一致的。而在现行版权法规定下的一些惯例性的做法,如论文作者必须将绝大部分版权让给出版商就同时妨碍了作者和公众的利益。这就使得在网络共享环境中,旨在保障公众获取信息和知识权利的版权法反而限制了人们获取信息的途径,但从另一方面来考虑,网络共享的科技论文并不代表作品进入了公共领域,科技论文的网络传播和共享同样必须建立在尊重著作权人相关权益的基础之上,版权保护之于网络共享的科技论文同样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在科技论文网络共享的环境下,要使我国现行的版权保护体系对科技论文实现切实有效的版权保护必须解决作品的合理使用、版权授予以及学术剽窃等问题。
(一)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制度是著作权法实现价值平衡的一项最主要的措施。根据合理使用制度,社会公众(包括个人)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受保护的作品而不必支付报酬。社会公众的合理使用包括个人合理使用以及机构(通常指图书馆等非营利性机构)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判断对作品的利用是否属于“合理使用”的主要因素包括以下4种:利用的目的和特性,包括这种利用是否具有商业性质或者说是否为非赢利的教育目的;版权作品的特征;所利用的与版权作品有关的数量与内容;对版权作品的潜在市场或价值利用的影响。
科技论文的网络共享为用户更便捷地“使用”作品提供了条件,但是在网络环境中,判断一种行为是否属于“合理使用”,光靠几个原则性的规定往往很难认定,传统环境中个人习以为常的信息合理使用方式可能不再“合理”。传统环境下,在个人撰写论文中对学术期刊上的某篇文章的图标或是文字加以引用,注明出处,这样的行为是不会引起杂志出版者的异议的,然而在网络环境中,这样的使用方式却可能招致麻烦。除了个人合理使用的问题之外,虽然数字图书馆可以根据“合理使用”的规定自由地对进入公共领域的作品进行数字化,或者为了保存版本的需要对馆藏文献中享有著作权保护的作品进行数字化而无需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但是,提供数字化的作品的网络借阅服务则超出了“合理使用”规定的范围,图书馆需要向著作权人取得许可并支付费用。但是图书馆获取著作权人许可的过程会增加数字图书馆信息传播的时间、人力等成本,而且如果图书馆无法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那么这些文献就失去了通过网络在学术社会中广泛传播的机会,这对于整个学术信息交流而言无疑是一种遗憾。
在网络空间中,著作权人行使权利的种类和方式以及用户使用作品、传播者传播作品的方式都具有不同的特点,而现行的法律规定中对于“合理使用”的规定比较严格,很难满足研究者们对信息获取的需求,因此为了促进科技论文的网络共享,必须重视网络共享环境中科技论文的合理使用问题。
(二)学术剽窃问题
科技论文的网络共享在为研究者提供便利的同时也使得学术剽窃事件更容易发生,并且开放的网络环境使学术剽窃的核查与控制显得相对更为困难,这给作者、读者和公众利益带来了极大的消极影响。作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使其不愿将自己的作品放置于网络上,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信息的交流与传播,限制了读者获取信息的途径,并且学术剽窃容易导致学术腐败,危害学术创新,影响科技学术论文的质量水平,最终不利于公众利益的实现。上文也提到我国主要运用法律和技术手段对网络共享环境下的科技论文进行版权保护,防止学术剽窃,但是科技论文网络出版物的形式多样,再加上技术的不断创新,很难有一种有效的数字版权技术能彻底保护各种网络出版物。因此,如何防止学术剽窃,切实有效地保护版权,对于科技论文网络共享的发展尤为重要。
(三)版权授予问题
在传统出版方式中,科技论文作者需要将著作权转让给出版商以换取出版机会,出版商由此获得权利对第三方使用进行再许可,规定其进行使用的条件,这在很大程度上激励了出版商尽可能地推广其出版的作品以获得更为丰富的经济利益,从而对科技论文的广泛传播起到积极的作用。若将网络共享的科技论文的著作权交由作者或是其所属的大学以及科研机构行使,那么作者或是相关机构需要付出很多精力来处理授权许可或对使用行为进行监控,这将在某种程度上影响科技论文作者及机构的研究工作。并且对于第三方而言,这样做将会迫使其花费很多时间从不同作品的不同著作权人那里获得许可,这也将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科学信息交流的成本。
目前创作共享(CreativeCommons)协议逐渐获得了开放存取运动支持者的认可,CC协议以著作权法为基础,著作权人在普遍授予使用者基本的阅读、下载等权利之外,可以在其提供的由署名、非商业性使用、禁止演绎及相同方式共享四条核心条款组成的许可协议中选择希望保留的权利。作为新型的授权方式,CC协议历经数年已经为诸多国家所接受,但其“禁止演绎”的条款与开放存取精神还存在矛盾。因此,为了给科技论文能够实现更广泛的共享创造良好的网络环境,现行的版权制度必须解决版权授予的问题。
虽然目前我国科技论文网络共享的版权保护存在一些问题,在某种程度上阻碍了科技文献的资源共享,但它作为一种法律规范,又给科技论文的共享提供了法律保障,促进了科技论文共享的组织化、规范化和整体发展,从长远看,其促进作用是占主导地位的。因此,鉴于版权保护对于科技论文网络共享的重要意义,我们必须正视这些问题的存在,并努力完善我国现行的版权保护体系,为我国科技论文的网络共享创造更为有利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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