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服务
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认定【苏州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
时间:2020-05-30 10:16 作者:邱戈龙 黄雪芬
摘 要: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不仅会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损失 , 而且还会给整个市场竞争环境、社会经济秩序造成极大地破坏。 每个企业都应该依法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 因此必须了解侵犯商业秘密的主要形式 , 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 更好的维护 自己的权益 。
关键词:商业秘密 侵权 法律责任
商业秘密关乎企业的竞争力 , 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 有的甚至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存。 现代商业竞争中, “商业秘密” 成为能给经营者带来巨大竞争优势的 “秘密武器” , 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商业秘密的外泄, 不仅会给企业造成无法估量的损失, 而且会在行业内发生各种各样的“大战”, 使同行业间产生不正当的竞争。特别是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 , 人才的流动越来越频繁 , 给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保护带来了极大的挑战 , 据统计70%以上的侵犯商业秘密案件是因跳槽职工没有遵守法律规范或相关协议造成的。如何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 , 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成了人们关心的重要话题。
一 、 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依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10条中规定所谓 “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这里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 既包括化学配方 、工艺流程 、技术诀窍 、设计图纸 、治理方法等也包括产销策略、客户名单、货源情况等。由此可以看出 , 商业秘密必须同时具备三个要件: 第一 , 秘密性。 秘密性指商业秘密所处的状态应当是秘密的, 没有被公开过 , 这也是商业秘密最本质的特征。第二 , 价值性。商业秘密的价值性是指商业秘密通过现在的或者将来使用的 , 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预期的、 潜在的经济利益 , 使得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因掌握商业秘密而保持竞争优势。第三 , 新颖性 。 商业秘密的新颖性, 是指该信息不为应用领域的人所普遍知悉。以上三个要件 , 是商业秘密获得法律保护的必要条件 , 缺少其中任何一个条件 , 都会丧失商业秘密的所有权利 。
二 、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表现形式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 是指经营者通过不正当手段 , 违法获取 、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行为。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下 ,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表现多种多样 , 主要有以下几种
1. 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它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其中以利诱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是指行为人通过向把握商业秘密的人员提供财物或者其它优待条件,诱使其向行为人提供商业秘密。胁迫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是指行为人用威胁、强制方 法强制方法迫使了解 、 把握商业秘密的人员向其提供商业秘密。 “其它不正当手段” 是一种概括性规定 , 包括盗窃、利诱、 胁迫以外的不 正当手段 , 如通过所谓的“业务洽谈” 、 “合作开发” 假合作、假交流、高薪挖走权利人的专业技术人才、重金收买知悉商业秘密的人员等手段 , 有的甚至派遣“工业问谍”长期卧底等活动套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 披露或使用不正当获取的商业秘密。侵权人则已他人商业秘密的根本目的在于获得经济利益或谋求竞争优势。因此 , 侵权人获 得商业秘密后往往是自己使用 , 投入到自己的生产 、经营之中。 有时也出现侵权人受利益驱动 , 允许第二人使用商业秘密 , 或也存在 侵权人为了削弱商业秘密权利人的竞争优势 , 披露 、 扩散该商业秘 密的内容 。
3. 违反约定或规定侵犯商业秘密。这里的侵权人主要是那些合法掌握他人商业秘密的人 , 包括权利人的职工 、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侵权人违反保密约定或规定 , 或者向他人披露 、扩散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擅自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当前, 企业职工披露 、泄露商业秘密已成为侵犯商业秘密最主要的形式 , 具体表现以下几种形式:一是科技人员跳槽带走原单位的科技成果 、技术信息 , 利用其带走成果和信息为新单位服务。二是本单位工作人员在职期问私下从事 “第二职 业” , 利用的却是工作单位的技术资源和信息资源。三是掌握单位核心秘密的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辞职后利用所知悉的秘密, 另起炉灶与原单位展开竞争。四是一些企业人员离退病休离职后 , 利用原单位的商业秘密从事相同行业 , 使原单位竞争优势地位受到削弱。
4.第三人明知或应知侵权人的侧巳商业秘密行为 , 却仍然接受、获取商业秘密 , 加以使用或者披露 、扩散。在这里 , 第三人由于实施了上述行为, 就成为新的侵权人 , 这种行为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 》的规定, 也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三 、 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
侵犯他人商业秘密是一种违法行为 , 侵权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和侵权行为的危害程度 , 侵权人承担的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三种类型 。
1. 民事责任。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民事责任是基于侵权人实施了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该责任的构成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四个要件:侵权人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侵权人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了损害, 这种损害既可以是物质的, 也可以是非物质的;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 , 表现为具有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故意。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 主要有停止侵害、 排除妨害、 赔偿损失 、 支付违约金 、恢复名誉、荣誉等。 其中, 司法实践中最常用的是赔偿损失。 在这方面 , 我国法律坚持“赔偿直接损失原则”, 受害人的间接损失一般不予赔偿。损失赔偿额的确定要根据实际情况 , 受到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可以计算的 , 赔偿额即为该损失额。损失额难以计算的 , 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利润损失额和利润额均难以讨算的 , 应坚持客观 、公平、合理的原则 , 参照同类经营者、同类技术的平均获利情况 , 实事求是地确定赔偿数额。法律同时规定 , 侵权人还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侵权人侵犯其商业秘密的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2. 行政责任。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 、《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 》 , 侵犯他人商业秘密 , 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 , 还应承担行政责任。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违法行为 , 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 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处理侵权物品责令并监督侵权人返还载有商业秘密的有关资料监督侵权人销毁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生产的、流入市场将会造成商业秘密公开的产品 。
3. 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 的有关规定 , 侵犯他人商业秘密 , 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 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侵权人除承担民事责任外 , 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并处或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
侵犯商业秘密罪专业辩护律师团——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唯一官网:www.supermecourt.com/Sspj/Index.html)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律师团,专注于侵犯商业秘密罪法律服务。
多起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处理经验,侵犯商业秘密罪经侦立案、侵犯商业秘密罪证据调查、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鉴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审计、商业秘密罪辩护等。专注于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一条龙法律服务。
你也可以直接联系专业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律师邱戈龙:15915344883
上一篇:上一篇:浅议企业的商业秘密被侵犯的法律解决途径【苏州侵犯商业秘密罪律
下一篇:下一篇: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及立法完善【苏州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