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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苏州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
时间:2020-05-25 15:24 作者:邱戈龙 黄雪芬

 【内容摘要】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对于保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环境 ,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法律保护可有效地弥补权利人的经济损失 ,而且可以通过责令停止侵害等法律手段及时制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从而最大限度地维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关 键 词】商业秘密  侵权行为  法律保护
 
    在竞争激烈的现代社会 ,各种不同性质的经济个体要使自身处于竞争的优势地位 ,不仅要加强经营管理 ,提高服务质量 ,更重要的一条就是如何做到长期控制、 利用相关的独占的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即商业秘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迅速发展和加入 WTO ,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也日趋显得非常重要。
 
       一、 商业秘密侵权行为及其认定
 
       商业秘密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通过不正当手段 ,非法获取、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侵犯权利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
 
       1、 不正当获取商业秘密。即行为人采取不正当手段直接获得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行为人往往采取盗窃、利诱、胁迫、假合作、假交流等手段 ,有的采取重金收买的方法 ,有的甚至派出“工业间谍”长期卧底。
 
       2、 滥用不正当获取的商业秘密。行为人获取商业秘密后往往是自己使用 ,投入到生产、 经营之中。有时也会出现行为人受利益驱动 ,允许第三人使用商业秘密。也存在行为人为削弱商业秘密权利人的竞争优势 ,披露、扩散该商业秘密。
 
       3、 滥用合法掌握的商业秘密。这里的行为人是特定的合法掌握他人商业秘密的人 ,包括权利人的职工、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行为人违反保密约定或规定 ,向他人披露、扩散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或擅自使用该商业秘密 ,或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
 
       4、 第三人间接侵犯商业秘密。即第三人明知或应知行为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却依然接受、获取该商业秘密 ,加以使用、披露或扩散。第三人由于实施了上述行为 ,就成为新的侵权人 ,只不过其侵权方式为间接而已。
 
       二、 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
 
       侵犯商业秘密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恢复名誉、荣誉等。其中 ,司法实践中最常用的是赔偿损失和支付违约金。在赔偿损失方面 ,我国法律坚持“赔偿直接损失原则” ,权利人的间接损失一般不予赔偿。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十二条规定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 ,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 ,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 ;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根据这一规定 ,侵犯商业秘密民事赔偿额的确定应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受到侵害的权利人的损失可以计算的 ,赔偿额即为该损失额 ;损失额难以计算的 ,赔偿额为行为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利润 ;损失额和利润均难以计算的 ,应坚持客观、公平、合理的原则 ,参照同类经营者、同类信息的平均获利情况 ,实事求是地确定赔偿数额。
 
      三、 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1、 民法保护。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有很多是发生在民法领域 ,权利人主要可以通过要求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法行为人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等方式以实现权利救济。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法行为人承担违约责任主要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 ,双方当事人以合同形式对对商业秘密保护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约定的 ,若一方违反了保密义务 ,则权利人可依合同对其追究违约责任 ,包括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赔偿金、 继续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保密义务等。 《合同法》 主要针对商业秘密中的技术秘密在流转过程中给予保护。无论是权利人或与权利人为交易对象的相对人 ,都必须严格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保密义务 ,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2、 行政法保护。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大多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不符合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规则 ,我国在行政立法和行政管制方面都对商业秘密予以大力的保护。权利人也可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10 条的有关经营者不法侵权的规定 ,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请求处理 ,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赔偿权利人因此所遭受的实际损失 ,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 ,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 ;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的费用。同时 ,监督检查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可以根据情节处以 1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刑法保护。对于侵害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 ,我国刑法中规定了相应的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 ,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 ,披露、 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 ,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目前 ,我国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立法现状 ,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不足 :第一 , 我国现行立法商业秘密保护的规定过于分散、片面。如《劳动法》只从规范企业与职工之间劳动合同关系角度 ,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作了原则性规定 ,但对商业秘密转让中的法律总是未作规定。另外 ,《反不正当竞争法》 只规范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关系 ,对与企业与其内部职工的保密关系未加调整。第二 ,有关规定过于原则 ,操作性不强 ,为正确、及时地解决商业秘密侵权纠纷和维护司法统一带来困难。第三 ,缺乏程序性的规定。商业秘密作为一种无形财产被侵犯 ,而致权利人受损引起纠纷时 ,应遵循怎样的诉讼程序现行立法未作规定。
 
       根据上述不足 ,制定一部统一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势在必行。综观世界各国尤其是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 ,除了企业高度重视商业秘密的保护之外 ,关键还在于国家有较周密完备的立法和强有力的司法保护的支持。对于此 ,我们可以充分借鉴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现有的商业秘密立法经验 ,加速完善对商业秘密保护的步伐 ,早日为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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