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服务
首席律师

联系人:邱律师

手机:159-1534-4883

电话:0755-26751234

网址:www.itscourt.com

网站名称:邱戈龙商业秘密律师

论侵犯商业秘密犯罪侦查方略【苏州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
时间:2020-05-06 10:59 作者:邱戈龙 黄雪芬

 【摘要】侵犯商业秘密犯罪作为一种新型的知识产权犯罪,近年来发案率逐年升高,其特点是隐案多、犯罪主体相对确定、手段智能隐蔽、跨地域犯罪特征明显。此类案件应以“相似+接触-合法来源”作为侦查取证的指导原则,全面准确把握案情,紧紧抓住负有保密义务的人或竞争对手确定侦查范围和方向,多措并举,多管齐下,全面及时收集和保全证据,加强与工商和检、法部门的配合与协调。
      【关键词】商业秘密;犯罪;侵权;侦查取证
 
      一、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的侦查方略
 
      (一)以“相似+接触-合法来源”作为侦查取证的指导原则。“相似”,指要查证犯罪嫌疑人与权利人使用的商业秘密是否有相似性,并不要求各项指标均完全一样,如果犯罪嫌疑人以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为基础进行改进或改动也视为相似。“接触”,指犯罪嫌疑人与权利人的内部人员或商业秘密有接触,这样才能非法获取商业秘密,这种接触既包括实物接触也包括信息接触。“合法来源”是指:1、独立开发、研制而获得并使用、披露与他人商业秘密相同或近似的商业秘密的;2、反向工程取得;3、经权利人的同意而取得、使用或者披露或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4、从公开发行的出版物或公开使用的产品、信息或者其他公开场所观察意见而获得他人的商业秘密的;5、善意取得;6、商业秘密权利人自己疏忽致他人取得,即权利人未采取合理保护措施而致他人轻易获得商业秘密的。通过以上途径获得的商业秘密不构成犯罪。在侦查中,获取证据证明“相似”和“接触”这两个条件,并排除合法来源,而且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确实、充分,就可以认定该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犯罪。
 
      (二)全面准确把握案件的基本情况。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受害单位或个人的有关情况,案件的发生经过,所掌握的线索和证据情况(包括己有哪些证据,还要完善、补充和收集哪些证据等等)。在侦破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过程中,对以上内容要做到心中有数,全面把握。特别是对商业秘密是否存在、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及其损失情况要重点核实,必要时可通过技术鉴定部门进行认定。
 
     (三)紧紧抓住负有保密义务的人或竞争对手确定侦查范围和侦查方向。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的侦查范围和方向与其他案件有所不同,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嫌疑人通常是因工作关系、业务关系、许可关系等而知悉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并负有保密义务的人或竞争对手。因此,侦查人员抓住内部人员和竞争对手两类人不放松,向受害单位或个人了解商业秘密的知悉人员范围,在此基础上确定侦查范围和方向。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既可能是公司、企业的内部人员,也可能是对公司、企业有管理、检查、调查和管理权限的人员,还可能是竞争对手。
 
      (四)多措并举,多管齐下。在侦查中,侦查人员在利用常规侦查手段的同时,可根据个案情况使用特情、化装贴靠等措施,采取秘密与公开相结合的方法,多方施策,多管齐下,及时摸清侦破案件的薄弱环节,选准切入点,正确运用刑事侦查政策,加大审讯力度,由人到案,各个击破。在办案中,要充分考虑地方保护和部门保护对案件侦查的影响,掌握策略,以减少侦查的阻力,提高效率。
 
     (五)全面、及时地收集和保全证据。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与侵犯商标、专利和著作权的知识产权案件不同,商标等知识产权都是经国家行政机关进行专门审批并获得权益的,对其权利范围比较容易确定,也便于侦查人员通过有关部门调查核实。而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由于处于秘密状态,其内容不易被人知晓,因此,全面、及时地收集和保全证据就显得尤为重要。
 
     (六)加强与工商部门的相互配合,协同作战,灵活运用侦查策略,把握侦查破案的主动权。我国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实行行政和司法保护双轨制,工商部门可以根据行政法规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进行查处。在侦办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过程中,特别是工商部门移送的案件,经侦部门始终要注意发挥工商部门介入早、情况熟悉的优势,在抓捕嫌疑人、取证工作中密切配合。特别是案件侦办初期,情况比较模糊,侦查人员对商业秘密的有关知识比较生疏,对此案能否定性心中无底。为防止侦查工作陷入被动,可以积极协调工商部门,先由工商部门 出面,在按行政案件进行调查处罚的同时,搜集固定证据。既有效地防止了犯罪嫌疑人为逃避刑事打击而毁灭证据,又为侦破全案争取了主动权。
 
      (七)积极协调检、法部门,力求执法认识上的统一。侵犯商业秘密案是一种结果犯,其犯罪数额(后果)直接关系到案件性质和定罪量刑。由于我国《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数额认定比较笼统,没有明确的界定,因此,在实际操作中认识难以统一。为了使取证工作更有针对性, 与检、法部门取得认识上的统一,经侦部门应主动征求检察机关的的意见,积极协调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确保案件顺利进入诉讼程序。
 
      二、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侦查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注重犯罪嫌疑人的讯问。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特点决定了讯问是突破案件提高侦查效益 不可缺少的手段,所以在侦查中一定要重视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
 
      (二)侦查时要保护被侵权人的商业秘密。经侦部门在侦查侵犯商业秘密案件时不仅要注重打击犯罪,而且要注重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三)注重侦查与防范的有机结合。在侦查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一是要把打击和防范有机结合。通过打击发现企业内部管理的漏洞,提出防范建议,堵漏建制,保护好企业知识产权;二是刑事打击与经济制裁有机结合。


 
      概要:广东长昊律师事务(唯一官网:www.supermecourt.com/Sspj/Index.html)所为您提供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
       侵犯商业秘密罪经侦立案、侵犯商业秘密罪证据调查、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鉴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审计、商业秘密罪辩护,打造完整扎实的侵犯商业秘密罪证据链。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唯一官网:www.supermecourt.com/Sspj/Index.html)善于在侵犯商业秘密罪中申请取保候审、不逮捕、不起诉、无罪辩护等,专注于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法律服务。
       你也可以直接联系专业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律师邱戈龙:159153448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