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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信息披露制度与商业秘密保护【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
时间:2020-04-19 10:39 作者:邱戈龙 黄雪芬
【摘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要求上市公司真实、完整、及时,公正地披露信息,而这却与商业秘密的保护有冲突。本文分析了如何两者的区别及联系,并就如何协调两者的关系提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信息披露、商业秘密保护
一、信息披露制度与商业秘密保护的概念
(一)信息披露制度的概念
信息披露,又称信息公开,是指证券发行人或其他相关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人在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的过程中,按照法定或约定要求将应该向社会公开的财务、经营及其他方面影响证券投资者投资判断的信息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向社会公众公告的活动。
(二)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1)真实性:信息披露义务人所公开的信息必须信赖可靠,不得有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必须与自身的客观实际相符。(2)准确性:上市公司的股票发行人披露的相关信息必须准确,它所引用的财务会计报告、盈利预测报告应由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审核,引用的数据应当提供资料的来源和出处。(3)完整性:凡是供投资者判断证券投资价值和影响证券市场价格的重大信息,信息披露义务人必须全部披露,不得故意隐瞒或有重大遗漏。(4)公正性: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的场合和途径方面,对所有投资者获得和利用信息应同等对待而无差别且不设置障碍的。(5)及时性:凡是与证券市场价格有关的重大信息应依照法定时间及时向投资者做出公告,确保重要信息利用的平等性。及时性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告信息的时间不超过法定期限。
(三)商业秘密的概念及重要性。
商业秘密,是指不被公众所知悉、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二、信息披露制度与商业秘密保护的关系
(一)两者的区别
(1)保护对象上的不同。法律要求上市公司严格地遵守信息披露是为了保护广大投资者们的利益,维护市场的秩序和社会公众的利益。而公司商业秘密的保护则是最大限度地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更好地保护企业的竞争优势。(2)范围上的不同。上市公司必须披露的信息和公司的商业秘密的外延,特别是重大信息的外延部分有着交叉的部分。如公司订立的重要合同,如果按照我国证券法的规定应该予以披露,可是公司订立的重要合同一定会涉及客户、货源、价格等方面的信息,而客户名单、货源情报等这些信息又都属于商业秘密保护的范围。这样两者之间就产生了冲突。
(二)两者之间的联系。
我国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是为了保护公司的经济利益不因为核心技术被其他的公司知晓模仿而受到损失。而企业通过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筹集资金,投资者即成为公司的股权人,是公司的所有者。所有者的利益本身是与公司的经济利益息息相关的。公司通过商业秘密的保护来盈利,会体现在派发给股东的红利上。所以保护上市公司自身的利益归根到底还是保护投资者的利益。部分信息的披露会引起证券价格的重大波动甚至市场恐慌,对这些信息保密则能有效保证资本市场的正常运转和信息披露的正常进行,从该意义上讲保护商业秘密是为了更好地披露信息。
三、对信息强制披露与商业秘密保护间协调的建议
建议综上所述,上市公司信息的强制性披露制度作为证券市场的基本制度之一是十分必要的,但在信息披露的制度设计中也应考虑适度原则,不能损害公司的合法利益,公司的商业秘密也应该予以保护。以下是对信息强制披露与商业秘密保护间协调的建议。
(1)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的信息披露进行科学合理的界定。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所披露的信息中,有相当一部分内容会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范畴,例如产品研发费用、重大投资方向、产品的成本等。如果公司的竞争对手一旦掌握了这些信息,并加以利用,将会给上市公司带来巨大的损失,有时甚至是灾难性的损失。这种损失最终还是会转嫁到投资者的身上。所以,法律必须要对信息披露的上限做出有效的界定。(2)从立法上协调信息披露与商业秘密保护的冲突为求得利益关系的平衡,立法时应该既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又要兼顾公司个体利益。同时还应当引入公平原则。例如中国证监会规定:“凡对投资者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不论是否做出规定,均应予以披露。”这种规定对有披露义务的上市公司来说是不公平的,法律应当予以修正。(3)遵循成本效益原则。会计信息的强制披露制度能够有效地节约交易成本,使整个资本市场的效率得到提高。但是信息披露制度本身的建立和完善也是需要付出成本的,这个却常常被人们忽略了。竞争对手如果刺探到上市公司的商业机密,例如重要客户名单、重大的投资计划等,往往会造成该上市公司市场份额流失、销售收入下降等后果,它潜在的经济损失更是难以估计的。因此,我们强制公司披露会计信息时应当考虑成本收益约束。(4)切实完善上市公司商业秘密保护机制。如果公司的商业秘密虽然可能影响到了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但是还没有达到重大影响程度时,上市公司可以向中国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豁免披露。这种制度不仅有利于上市公司信息的保护,同时也有利于证券市场的稳定。(5)赋予上市公司对信息披露与商业秘密保护选择的权利。盈利差的上市公司会不愿意披露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甚至有隐瞒部分信息的动机。而盈利好的上市公司却会有自愿披露部分涉及商业秘密信息的动机。因此,我们可以给予上市公司一定的自主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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