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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罪过形式的理论评议【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
时间:2019-11-06 11:01 作者:邱戈龙

 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观罪过形式问题,理论界分歧较大,主要存在以下几种观点:第一,认为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出自故意,并且仅限于直接故意;第二,认为本罪的主观方面出自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 故意;第三,认为刑法列举的四种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中,除了第一种只能由故意构成外,其余的均可以由故意或者过失构成。有的学者还对这一观点进一步细化,认为:盗窃、利诱、胁迫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其主观心理状态是故意;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上述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的,其中的披露行为的主观心理状态可以是故意或者过失,但是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的行为只能由故意构成;违反约定或权利人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其中的披露行为的主观心理状态可以是故意或者过失,但是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的行为只能由故意构成;第三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有关商业秘密 的,其主观心理状态可以是故意或过失;第四,认为本罪主观方面原则上为故意,但实施“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 秘密的”,应认为是一种过失犯罪。
 
       根据目前刑法的规定,笔者是赞同上述第四种观点的。我们具体分析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四种行为方式:就第一种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其主观心理状态为故意,并且是直接故意,这在刑法理论界已经没有争议。对于第二种和第三种行为,其中的使用和允许他人使用有关的商业秘密,必然出于故意,这一点亦不存在争议。关键在于披露行为,如前述及的那样,一些学者认为既可以由故意构成,也可以由过失构成。笔者认为,这里的披露也只能出于故意。我国刑法是以处罚故意犯罪为主,以处罚过失犯罪为例外。刑法第 15 条第 2 款规定:“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因此,对于需要作为犯罪处罚的过失行为,除了根据传统理论通说或者通过对犯罪构成的具体规定明显看出是过失犯罪的外,如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都明文规定犯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明文规定过失犯罪的立法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在法条中标明“过失”;另一种是在法条的第 1 款对故意犯罪的特征作了描述,而在同条其他条款中以引证罪状的形式规定过失犯罪。实践中,虽然第二人非法披露他人商业秘密存在过失的情况,但是刑法第 219 条并没有明文规定对于这种过失披露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也应当按照犯罪论处。因此,认为第二人过失披露他人商业秘密行为也构成本罪的看法于法无据。另外,从现行刑法对泄露国家秘密罪的修改也可以看出本罪只能由故意构成。1979 年刑法对泄露国家秘密罪主观方面是否包括过失没有明文规定,这使理论界对于该种犯罪是否能由过失构成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泄露国家秘密应当包括过失泄露的情况,但是毕竟法律根据不足。1988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秘密法》第 31 条中明确规定了故意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这就从立法上解决了关于此罪主观方面的分歧。现行刑法吸收了这一规定,明文规定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这是一种立法上的选择。但是,与泄露国家秘密行为方式相同的泄露商业秘密的行为,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可以由过失构成。结合刑法的一般原理和对泄露国家秘密罪的修改,以及保持刑法整体协调一致性的要求来看,第二人非法披露商业 秘密的行为不能由过失构成。由此,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第二和第三种行为方式的主观方面也只能由故意构成。至于能否包括间接故意,由于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只是一种理论上的分类,刑法条文并没有作此区分,因此我们在此探讨究竟能否由间接故意构成实际意义并不大。事实上,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侵犯他人商业秘密而放任这种情况的发生,即间接故意的情形也是可能存在的。比如,行为人在公共场合谈论他人的商业秘密,明知可能会引起别人的注意而泄露该商业秘密而放任不顾,最后导致该商业秘密被泄露,这种情况就属于间接故意。
 
       关于本罪的罪过形式,争议的焦点最主要集中在间接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主观认定上。笔者认为,正确理解这一问题不能脱离我国刑法的规定。根据刑法第 219 条的规定,间接侵犯商业秘密的主观方面实际包括两种情况,其中“明知”应是指故意,对此刑法学界并无异议,问题在于如何理解“应知”。笔者认为,法条所说的“应知”是与“明知”相并列的心理状态,是行为人负有应该知道的义务的表达,是第三人客观上没有认识到但是有义务应当知道的意思。这符合疏忽大意过失的特征,即应当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意识到。行为人“应知”而未知,除了从过失角度去理解,别无其他罪过能符合。


       概要:广东长昊律师事务(唯一官网:www.supermecourt.com/Sspj/Index.html)所为您提供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侵犯商业秘密罪经侦立案、侵犯商业秘密罪证据调查、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鉴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审计、商业秘密罪辩护,打造完整扎实的侵犯商业秘密罪证据链。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唯一官网:www.supermecourt.com/Sspj/Index.html)善于在侵犯商业秘密罪中申请取保候审、不逮捕、不起诉、无罪辩护等,专注于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