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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根据案件哪些方面分析
时间:2017-11-21 17:57 作者:长昊律师事务所
       我国刑法将侵犯商业秘密罪规定为结果犯罪,侵权人的行为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是本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之一,是否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造成重大损失的现实可能性是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之一,关系到这类行为的罪与非罪的性质界定。这里的损失既可以是由行为人泄露、公开商业秘密造成的,也可以是行为人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造成的;既可以是直接损失,也可以是间接损失;既可以是有形损失,也可以是无形损失。确定行为人的行为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应根据个案的综合情况进行分析判断:
       (1) 开发、研制该商业秘密的成本。权利人在研发时所实际支出的成本费用,是认定侵权所造成的直接损失的最基本构成因素。
       (2) 被侵犯的商业秘密价值的大小。主要应考查该商业秘密给企业产生的经济价值多少,包括企业使用该商业秘密的生产能力、运用该商业秘密占领市场的大小、市场的容量和供求关系、该商业秘密的市价、商业秘密实施许可的合理使用费数额等。
       (3) 通过权利人商业秘密被侵犯前后所获得经济利益之差额,推定行为人侵犯商业秘密给权利人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损失。
       (4) 商业秘密权利人的数量(包括商业秘密的所有人以及商业秘密的合法使用人的数量) ,权利人各自以及全部的生产能力。
       (5) 侵权人在使用了商业秘密之后所获得经济利益的大小。这一方面反映侵权人的获利情况,另一方面反映了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大小。在衡量行为人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犯罪行为是否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时,应当从权利人所失和犯罪人所得两个方面加以考查。
       (6) 该商业秘密的生命周期。商业秘密从产生到其被淘汰都有一定的周期,不同的商业秘密可能有不同的生命周期。了解该商业秘密处在其生命周期的哪一个阶段,对确定权利人的损失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7) 非物质性损失。主要是指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对权利人竞争优势的损害,这种损害可导致权利人预期可得利益的减少。
       (8) 其他因素。如侵权的手段,商业秘密被非法扩散的范围和由此造成的影响,侵权行为持续的时间等等。